中央研究院南部院區學人會館及招待所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南服字第1132700569號函訂定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南部院區學人會館及學人招待所之住宿房間,特訂定本要點。
- 本院南部院區學人會館及學人招待所之管理單位為本院南院服務處。
- 本學人會館及學人招待所,服務對象如下:
- 學人會館
- 本院院士及赴南部院區進行研究或公務之員工。
- 本院邀請來院訪問、講學、研究之國內外學者及出席本院所舉辦學術研討會等之與會學者。
- 本院員工。
- 學人招待所:
- 訪問學人短期借住。
- 赴南部院區進行研究或公務之本院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及行政主管短期借住。
- 學人會館
- 收費標準如下:(不含早餐)
- 學人會館-單床房及雙床房比照本院學術活動中心客房收費標準核計。
- 學人招待所1房及2房比照本院招待所每坪單價收費標準核計。
- 學人會館之申請程序及入住規定:
- 本院各單位舉辦各項會議或邀請訪問學人,得於一年內提出申請,待核定通知後,始完成訂房程序。
- 非進行研究或公務之本院員工僅提供一週內之訂房。
- 每日住宿時間為下午三時以後,退房時間為上午十一時以前;逾時退房每小時加收100元,逾下午五時後退房則收取一日房
- 申請住宿之個人或申請單位,因故取消或改期住宿,個人或申請單位應於三天前通知管理單位註銷或改期;若申請單位辦理三間以上之團體訂房,應於二週前通知管理單位註銷或改期。個人或申請單位未依前述期限註銷或改期者,累計達二次將停止申請借用權利一年。
- 學人招待所之申請程序及入住規定:
- 學人招待所供短期借住之用,每次借用期間至少一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借用人於退宿之翌日起始得申請下一次借用期間,兩次入住至少須間隔一個月以上。但申請續住之累積借用期間合計在一年以內者不在此限。
- 各單位借用學人招待所時,應由借用單位提出申請,送管理單位覆核,核定後始得進住。
- 學人招待所借用人或借用單位應按月繳交費用,實際入住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收,滿一個月後按實際天數比例計費(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 借用期間水費、電費及電話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 為維護住宿權益及居住環境品質,入住相關應遵守事項由管理單位另訂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