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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創服育成專題中心空間進駐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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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創服育成專題中心空間進駐要點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6 日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合委員會第 2 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合委員會第 4 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2 日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合委員會第 5 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26 日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創服育成中心第 9 次進駐審議委員會修正全文 10 點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4 日院授轉譯字第 1122500002 號函修正全文 10 點
(原名稱: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創服育成中心進駐審議原則;
新名稱:中央研究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創服育成專題中心空間進駐要點)

  • 中央研究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促進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執行轉譯醫學研究,提升跨領域合作,並加速新創事業及科技業者營運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本中心設置諮詢委員會辦理空間進駐評估事項,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中心創服育成專題中心(以下簡稱本專題中心)辦理諮詢委員會行政事項如下:
    • 受理及彙整進駐意願書。
    • 輔導有意進駐者填寫進駐意願書及相關聯繫事宜。
    • 受理進駐者請求繼續進駐及展延期日。
    • 受理進駐者請求擴充進駐空間。
    • 進駐評估之相關行政業務。
  • 本要點所稱空間係指本專題中心於本園區經管之範圍,其空間如下:
    • 育成空間:將一個或一個以上單元空間,提供予單一進駐者。
    • 共享空間:將一個單元空間,提供予不同進駐者共同使用。
    • 行動辦公室:將一個單元空間,提供予不同進駐者共同使用,且進駐者無專屬使用設備。
  •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專題中心提出進駐意願書:
    • 國內公司、以本國為研發基地之國際公司或將成立公司之優秀團隊,其研發範圍以新藥及智慧醫療相關產業之創新研發與發展為主者。
    • 提供本園區進駐者專業服務、資金挹注、創業培訓之機構、加速器(Startup Accelerator)或個人。

    非法人團體者,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提出。

  • 進駐意願書之內容,由諮詢委員會訂之。
    進駐意願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 工商登記公示資料,如為個人或團隊代表,以身分證影本代之。
    • 營運計畫。
    • 研發計畫。
    • 技術資料。
    • 財務資料。
    • 與本園區內的進駐機關構或國內外學術研究單位簽訂之授權及合作契約書 (無授權或合作者免附)。
    • 其他有利評估之資料。

    進駐意願書之內容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本專題中心得通知有意進駐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 育成空間進駐評估程序如下:
    • 文件齊備後,本專題中心提請諮詢委員會評估。
    • 諮詢委員會評估項目如下:
      • 營運計畫。
      • 研發技術及市場競爭力。
      • 執行能力。
      • 財務計畫及至少三年之現金流量預測。
      • 進駐本專題中心之環境維護計畫。
      • 其他足資證明進駐本園區有助於建構完整生醫生態系之資料。
    • 評估通過後,由本專題中心通知有意進駐者於三個月內洽訂契約,逾期視為放棄進駐。

    必要時,諮詢委員會得通知有意進駐者出席或以書面詢答。
    進駐者如請求擴充進駐空間,其評估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

  • 共享空間進駐評估程序如下:
    • 文件齊備後,由本專題中心執行長指派二位諮詢委員會委員評估。
    • 諮詢委員得參採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為評估項目。
    • 評估通過後,由本專題中心提請諮詢委員會備查,並通知有意進駐者於三個月內洽訂契約,逾期視為放棄進駐。

    必要時,諮詢委員得通知有意進駐者出席或以書面詢答。
    進駐者如請求擴充進駐空間,其評估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

  • 行動辦公室進駐評估程序如下:
    • 文件齊備後,由本專題中心執行長指派至少二位顧問或客座專家評估。
    • 顧問或客座專家得參採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為評估項目。
    • 評估通過後,由本專題中心通知有意進駐者於期限內洽訂契約,逾期視為放棄進駐。
  • 進駐期間規定如下:
    • 育成空間:
      • 進駐期間以三年為原則。惟進駐者得於三個月前書面通知提前離駐。
      • 期滿前六個月,進駐者得檢具營運需求、獲本院技術移轉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專題中心請求繼續進駐三年,並以請求二次為限(同一進駐者總育成期限最久不得超過九年)。
    • 共享空間:
      • 進駐期間以三個月至一年為原則。惟進駐者得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提前離駐。
      • 期滿前一個月,進駐者得向本專題中心請求繼續進駐。
    • 行動辦公室:
      • 進駐期間以一年為原則。惟進駐者得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提前離駐。
      • 期滿前一個月,進駐者得向本專題中心請求繼續進駐一年,請求次數不限。
    • 各類空間之進駐者如請求繼續進駐,其評估程序準用各類空間之進駐評估程序。
    • 各類空間之進駐者因室內裝修、轉換進駐空間或其他短期因素,得經本專題中心同意後展延進駐或離駐日期。
  • 本專題中心得提供進駐者相關支援,如市場與專利諮詢服務、影印傳真、簡易辦公設施、網路通訊設施、實驗室儀器設備、專業教育訓練、共同行政支援等服務。相關支援之項目與費率,由本專題中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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