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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創服育成專題中心空間進駐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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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創服育成專題中心空間進駐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合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合委員會第4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合委員會第5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創服育成中心第9次進駐審議委員會修正全文10點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院授轉譯字第1122500002號函修正全文10點
(原名稱: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創服育成中心進駐審議原則;
新名稱:中央研究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創服育成專題中心空間進駐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院授轉譯字第1132500009號函修正全文11點

  • 中央研究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促進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執行轉譯醫學研究,提升跨領域合作,並加速新創事業及科技業者營運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本中心設置諮詢委員會辦理空間進駐評估事項,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中心創服育成專題中心(以下簡稱本專題中心)辦理諮詢委員會行政事項如下:
    • 受理及彙整進駐意願書。
    • 輔導申請者填寫進駐意願書及相關聯繫事宜。
    • 受理進駐者請求繼續進駐及展延期日。
    • 受理進駐者請求擴充進駐空間。
    • 進駐評估之相關行政業務。
  • 本要點所稱空間係指本專題中心於本園區經管之範圍,其空間如下:
    • 育成空間:將一個或一個以上單元空間,提供予單一進駐者。
    • 共享空間:將一個單元空間,提供予不同進駐者共同使用,並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 共享辦公室:進駐者得配有專屬座位。
      • 共享實驗室:進駐者得配有專屬實驗桌椅。
      • 加速基地辦公室:僅限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資格者申請進駐,進駐者得配有專屬座位。
  •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專題中心提出進駐意願書:
    • 國內公司、以本國為研發基地之國際公司或將成立公司之優秀團隊,其研發範圍以新藥、再生醫療及智慧醫療等相關產業之創新研發與發展為主者。
    • 提供本園區進駐者專業服務、資金挹注、創業培訓等之機構、加速器(Startup Accelerator)或個人。

    非法人團體者,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提出。

  • 申請進駐育成空間、共享辦公室及共享實驗室者,應提出進駐意願書,並檢附下列資料:
    • 工商登記公示資料,如為個人或團隊代表,以身分證明影本代之。
    • 營運計畫書。
    • 與本園區內的進駐機關(構)或國內外學術研究單位簽訂之授權及合作契約書 (無授權或合作者免附)。
    • 其他有利評估之資料。

    申請進駐加速基地辦公室者,應提出進駐意願書,並檢附下列資料:

    • 工商登記公示資料,如為個人或團隊代表,以身分證明影本代之。
    • 服務計畫書。
    • 其他有利評估之資料。

    進駐意願書及檢附資料之內容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本專題中心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專題中心應為不予受理之決定。
    進駐意願書之內容,由諮詢委員會訂之。

  • 育成空間進駐評估程序如下:
    • 文件齊備後,由本專題中心提請諮詢委員會評估。
    • 諮詢委員會評估項目如下:
      • 營運計畫。
      • 研發技術及市場競爭力。
      • 執行能力。
      • 財務計畫及至少三年之現金流量預測。
      • 進駐本專題中心之環境維護計畫。
      • 其他足資證明進駐本園區有助於建構完整生醫生態系之資料。
    • 評估通過後,由本專題中心通知申請者於三個月內與本院訂定租賃契約;屆期未訂定租賃契約且未獲准展期者,視為放棄進駐。

    必要時,諮詢委員會得通知申請者出席或以書面詢答。
    進駐者於進駐期間如請求擴充進駐空間,其評估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

  • 共享空間進駐評估程序如下:
    • 文件齊備後,由本專題中心執行長指派二位諮詢委員評估。
    • 諮詢委員得參採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或服務計畫書為評估項目。
    • 評估通過後,由本專題中心提請諮詢委員會備查,並通知申請者於三個月內與本院訂定租賃契約;屆期未訂定租賃契約且未獲准展期者,視為放棄進駐。

    必要時,諮詢委員得通知申請者出席或以書面詢答。
    進駐者於進駐期間如請求擴充進駐空間,其評估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

  • 進駐期間規定如下:
    • 育成空間:
      • 進駐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但進駐者得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提前離駐。
      • 育成期限以九年為原則。但進駐者因研發階段進入關鍵期,且進駐期間無重大違約情事並提出回饋本園區之具體方案者,得請求繼續進駐三年,總育成期限以不超過十二年為原則。
    • 共享空間之進駐期間以二年為原則。但進駐者得於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提前離駐。
    • 各類空間之進駐者因室內裝修、轉換進駐空間或其他短期因素,得經本專題中心同意後展延進駐或離駐日期。
  • 育成空間繼續進駐評估程序如下:
    • 進駐者得於租賃契約期滿六個月前,提出進駐意願書,並檢附第五點第一項之資料,向本專題中心請求繼續進駐三年。
    • 進駐意願書及檢附資料之內容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本專題中心得通知進駐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專題中心應為不予受理之決定。
    • 文件齊備後,由本專題中心執行長指派二位諮詢委員評估。
    • 評估通過後,由本專題中心提請諮詢委員會備查,並通知進駐者於三個月內與本院訂定租賃契約;屆期未訂定租賃契約且未獲准展期者,視為放棄繼續進駐。
    • 二位諮詢委員評估意見不同者,由本專題中心提請諮詢委員會重新評估。評估通過後,依前款規定辦理續約程序。
  • 共享空間繼續進駐評估程序如下:
    • 進駐者得於租賃契約期滿一個月前,提出進駐意願書,並視其進駐資格檢附第五點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資料,向本專題中心請求繼續進駐,請求次數不限。
    • 進駐意願書及檢附資料之內容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本專題中心得通知進駐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專題中心應為不予受理之決定。
    • 繼續進駐之評估程序,準用第七點第一項及第二項。
  • 本專題中心得提供進駐者相關支援,如市場與專利諮詢服務、影印傳真、簡易辦公設施、網路通訊設施、實驗室儀器設備、專業教育訓練、共同行政支援等服務。相關支援之項目與費率,由本專題中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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