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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學術研究獎金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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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學術研究獎金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0960061526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10299號函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6007號函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41634號函修正通過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延攬及留任優秀人才,提升本院人員學術研究水準、增進技術支援,並加強評核其學術研究績效,特訂定本院學術研究獎金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編制內之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
  • 本要點係以領導或從事學術研究(技術)成果及學術行政、公共服務成績或行為倫理方面之總體表現,核定其適當等級。
  • 學術研究績效等級每年評定一次,依下列方式辦理:
    • 各研究所(處)、中心應先由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組成學術研究績效評定委員會,本綜覈名實,作準確客觀評核,於每年七月底以前評核各該研究所(處)、中心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之學術研究績效等級,經本院學術研究績效評定委員會複審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
    • 兼任研究所(處)、中心、院本部學術及行政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其學術研究績效等級,陳請院長評定。
    • 被指定擔任本院學術研究績效評定委員之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其學術研究績效等級由研究所(處)、中心評核後,陳請院長評定。

    前項本院學術研究績效評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二十一人,除本院秘書長、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院長就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本院院務會議三組研究人員代表中指定之,並指定副院長一人為召集人。

  • 本院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應予學年度評核,各等級結果於次學年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 優等:晉本薪一級,已達所敘職務等級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敘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均給與三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薪最高薪級者,給與四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第一級:晉本薪一級,已達所敘職務等級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敘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均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薪最高薪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第二級:晉本薪一級,已達所敘職務等級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敘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均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薪最高薪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第三級:留原薪級。
    • 第四級:除留原薪級外,次學年度不得合聘、兼職、兼課或借調。

    前項優等人數,不得超過全院受評總人數百分之二十;優等及第一級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全院受評總人數百分之七十。

    同一學年度內任職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學年之人員,應依第一項評核規定,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評核結果不予晉級,學術研究獎金按在職月數比例核計發給。但因辭職、退休、資遣、提前終止聘約、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評核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評核,評核結果學術研究獎金於核定後發給。

  • 研究員(研究技師)、副研究員(研究副技師)、助研究員(具博士學位之研究助技師)之學術研究績效優等等級之評核,應參考下列條件:
    • 研究(技術)成果獲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 完成重大研究(技術)成果,並有傑出貢獻,獲國內外學術界認許。
    • 研究(技術)成果經相關單位評審成績特優。
    • 參與院內學術行政公共服務,績效特優。
  • 研究員(研究技師)、副研究員(研究副技師)、助研究員(具博士學位之研究助技師)之學術研究績效等級評核列為第一級者,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出版專書(專門著作),在學術(技術)上確有重要貢獻。
    • 出版學術論文(技術報告或技術成品),在學術(技術)上確有重要貢獻。
    • 領導或從事研究,績效卓著。
    • 主持或共同主持大型研究計畫,成效卓著。
    • 參加國際性學術研討會,擔任中心議題主講人。
    • 獲得重要學術獎項。
    • 參與院內學術行政公共服務,績效卓著。
    • 協助研究所(處)、中心研究工作之推展,確有重要成績。
    • 擔任國際學術期刊編輯委員。
  • 研究助理(含助理研究員、未具博士學位之研究助技師)與助理(技術助理)之學術研究績效等級評核列為第一級者,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獨立從事研究,獲得成果。
    • 協助研究計畫之執行或資料庫之建立,確有成績。
    • 協助研究所(處)、中心之團隊研究工作,績效良好。
    • 參與院內或各研究所(處)、中心之公共事務,績效良好。
  • 各職級人員之學術研究績效等級評核列為第二級者,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出版專書(專門著作),在學術(技術)上確有貢獻。
    • 出版學術論文(技術報告或技術成品),在學術(技術)上確有貢獻。
    • 領導或從事研究,績效良好。
    • 主持或共同主持大型研究計畫,成效良好。
    • 參與院內或各研究所(處)、中心之公共事務,確有成績。
    • 協助研究所(處)、中心之團隊研究工作,確有成績。
  • 在評核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學術研究績效等級須列第四級:
    • 近六年內無重要學術著作或服務成績,且經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確認。
    • 違反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經處以提前終止聘約,或經處以學術研究績效不得評為第二級以上,且近三年內無重要學術著作或服務成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 近六年內曾獲國內外重要學術研究獎項。
    • 從事大型或繁難之研究,需較長時間始能有成果,經研究所(處)、中心審議確認,並報院方核定在案。
    • 奉准帶職帶薪進修。
    • 其他因病或特殊原因以致未能從事研究工作,由研究所(處)、中心報經院方核定在案。
  • 各職級人員連續二年被評核為第四級者,於第二次被評核為第四級經核定後,提前終止聘約。
  • 特聘研究員之學術研究績效評核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惟其評核等級最高為第一級。
  • 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之學術研究績效等級評核結果,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自次學年度起執行。
  • 新聘人員(不含特聘研究員)聘任時,得由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推薦,以其新聘時月支薪給總額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按月支給新聘學術研究獎金,支給年限不超過二年。

    新聘學術研究獎金須經本院有關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始得支領。支領期間不再給與學年度學術研究獎金。
    曾支領新聘學術研究獎金人員離職再任時,不再支給新聘學術研究獎金。

  • 十四之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研究員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於當學年度結束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經本院有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支給特優學術研究獎金:
    • 於前一學年度評定為優等,且近三學年度內有二次評定為優等。
    • 近三學年度曾支領特優學術研究獎金。

    每學年度核定支領特優學術研究獎金之人數,以未支領特優、新聘學術研究獎金之現職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研究員合計數之百分之五為上限。

    特優學術研究獎金自核定後之次學年度起執行,並以次學年度月支薪給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五為上限,按月支給,支給年限二年。支領期間不再給與學年度學術研究獎金。

    支領特優或新聘學術研究獎金者,於支領結束後次學年度始得再申請特優學術研究獎金。

  • 本要點所需總經費在本院科技預算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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