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延攬外籍人士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81年1月9日院務座談會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91年3月19日第55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4月22日人事字第911601112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人事字第104050698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人事字第105050889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1年3月19日第55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4月22日人事字第911601112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人事字第104050698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人事字第1050508899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適度延攬優秀外籍人士參與特殊研究工作,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本院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於延攬人才時,以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優先,外籍人士僅以因應特殊研究工作需要者為限。
- 編制內研究人員:
- 研究領域:
以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擴展的新研究領域為限。 - 聘任職務:
以助研究員以上研究職務為限。 - 資格條件:
除須具備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或研究中心組織規程所訂資格者外,並須具有擬從事研究領域之研究經驗,著有成就,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 員額限制: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延攬外籍人士總數以不超過該所(處)、研究中心當年度編制內預算員額百分之十為原則,如確因特殊需要,經院方核准者,得在本院當年度編制內預算員額百分之十內進用。
- 研究領域:
- 約聘人員:
- 適用範圍:
- 配合編制內研究職務聘任作業需要,先以短期試用安置之研究人員。
- 因應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擴展新研究領域所需要之臨時性助理人員。
- 約聘職務:
- 人事費項下短期試用人員以約聘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為限。
-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因應新研究領域所需臨時性助理人員,以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專任助理職務為原則,如因特殊需要,經院方專案核准者,得以業務費項下臨時助理職務延聘之。
- 資格條件:
以在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博士或碩士學位者為限。 - 員額限制:
- 人事費項下短期試用之約聘研究人員人數,應與實際擬聘任職務員額相當。
- 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延攬之專任助理人數,以各該研究計畫內所編列員額為限。
- 申請專案核定約聘之業務費項下臨時助理人數,以不超過各該研究所(處)、研究中心當年度所編列業務費臨時助理員額百分之十為原則,如確因特殊需要,並經院方核准者,得在本院當年度編列業務費臨時助理員額百分之十內進用。
- 適用範圍:
- 本作業原則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