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辦理價創計畫技術作價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9 年2 月3 日智財字第1090500324 號函訂定全文共9 點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科技部補助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計畫作業要點」中之價創計畫技術作價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本院智財技轉處(以下簡稱智財處)承辦技轉人員收到創作人或科技部通知申請案獲核定補助時,技轉人員應立即錄案,並得提供相關程序及文件予創作人參考。
- 技轉人員錄案後,應依「中央研究院執行研發成果使用授權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授權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款辦理專屬授權公告。
- 技轉人員應召開專屬授權條件會議決定技術作價條件。
- 由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召集人指派二名研管會委員,審查技術作價條件,並得參酌下列因素:
- 核心技術原創性。
- 市場分析與商品化規劃。
- 商業模式與預期效益。
- 產品、技術與營運模式的成熟度。
- 執行團隊之專業性與完整性。
- 技轉人員於簽請智財處處長核定技術作價條件後,通知創作人。
- 技轉人員將技術作價報告函送科技部。
- 同一創作人或新創團隊於計畫期限內成立公司,得按核定之技術作價條件,與本院商議專屬授權。其專屬授權契約之簽署程序,依授權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辦理。
- 本注意事項經院本部主管會報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