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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藝文活動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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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藝文活動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88年5月26日藝文活動推動委員會第1次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藝文活動推動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秘書字第104050658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秘書字第1111200927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及推動各項藝文活動,促進本院同仁身心健康,鼓舞工作情緒為目的,特設藝文活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由秘書長及院本部、各研究所、處、中心各推選一名委員組織之,共同處理會務,為無給職。
  • 委員任期為兩年,任滿得續聘之。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秘書長擔任之。
  • 本會之秘書業務由秘書處擔任。
  • 本會得視實際工作需要,設立臨時性之各種工作小組,負責活動之企劃與審核。小組成員不限為本委員會委員。
  • 本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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