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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檔案申請應用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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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檔案申請應用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91年 11月 4 日訂定
中華民國97年 1 月10日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5 月29日秘書字第10700129921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檔案法第十七條至二十ㄧ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辦理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款,爰訂定本須知。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院檔案者,應填具本院「檔案應用申請書」(如附件1),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款,以親自持送或郵寄通訊方式送達本院。
    •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附件2);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 申請案件之檔號、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 申請項目、目的、日期。
    • 本院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應載明其事由。
  • 本院業務承辦單位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其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當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 本院檔案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本院受理申請應用,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由本院業務承辦人辦理,業務承辦人於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時,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如附件3)後,並簽呈權責長官核示。
    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業務承辦人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如附件4)告知申請人。
  • 如經核准應用檔案,本院業務承辦人應於審核通知書中載明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應用檔案之方式、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與收費標準、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通知申請人。
  • 凡申請人應用本院檔案獲准後,應持審核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身分證或駕照或護照),至本院行政大樓一樓辦理,為齊備檔案,申請人應於行前五日與業務承辦人聯絡。
  • 進出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本、藥物、鑰匙、錢包、重要證件可攜入,但須置於透明容具外,其餘應放於置物櫃。
  • 申請人如有使用自備器材之必要者,需經核准,始得為之。
  • 檔案之應用,一律在檔案應用處所為之;申請人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時,應將檔案交予本院業務承辦人保管,不得攜出;使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檔案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 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院業務承辦人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另日再行調閱應用。
  • 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院檔案,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 檔案應用處所內不得吸煙、飲食、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違反者,本院有權停止其使用。
  •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如附件5)辦理;閱覽、抄錄檔案每二小時以收取新台幣二十元為原則,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有關收費所開立之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於檔案應用完畢後交與申請人。
  • 檔案應用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國定假日不開放;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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