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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理機密文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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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理機密文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8年9月13日秘書字第8811016781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88年10月12日秘書字第89110152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3年3月26日秘書字第09300987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秘書字第1040506583號函修正

  • 宗旨: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一機密文書處理程序,確保公務機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及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有關「文書保密」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 本院主管機密文書之範圍:
    • 關於學術研究事項:
      • 尚未公開之科學發明或特殊技術。
      • 依國內外合作協定中應負責守密事項。
      • 研究成果專利申請案件。
    • 關於學術行政事項:
      • 各項學術審查之審查人名單。
      • 各項學術審查之審查作業內容。
      • 各項學術審查中涉及個人尊嚴或名譽,不宜公開者。
    • 關於學術出版事項:
      • 出版品審查人員名單。
      • 專書、期刊之出版申請作業及審查結果。
      • 國內外出版社合作出版合約。
    • 關於採購業務事項:
      • 招標公告前之招標文件。
      • 開標前之領標、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等相關資料。
      • 決標前之底價。
      • 廠商投標文件。
      • 開標後決標前採行協商措施之審標(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程序及內容。
      • 採購評選委員會名單(開始評選後或經全體委員同意公告者,不在此限)。
    • 關於人事管理事項:
      • 有關人事任免、遷調、考核、考績、獎懲尚未發佈者。
      • 有關個人人事資料。
    • 關於資訊管理事項:
      應行保密事項之電腦資料及程式。
    • 關於政風及維護事項:
      • 貪瀆及其他違法案件在偵(調)查中者。
      • 檢舉及交查案件。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查作業。
    • 其他經核定暨各項會議決議保密之事項。
  • 機密文書之收文:
    • 拆驗
      • 總收文人員收到機密文書後,應逕送密件處理指定人員點收、拆封,如有附件不符或有誤,應由專人以電話或書面向原發文機關洽詢。
      • 機密文書經拆封後,應置於本院機密文書專用封套內,以專用棉紙條確實彌封,並於封口加蓋印章。
    • 登錄
      • 彌封後之機密文書,需於封套上貼置本院總收文條碼,並以專用帳號於「中央研究院公文流程管理系統」簽收該文,惟主旨應載「密不錄由」之字樣。
      • 專人需於機密專用封套上詳載收文日期、來文機關、來文字號、速別、密等、附件之頁數或件數。
      • 單位收發收受機密文書後,應不得拆封,僅依封套上之條碼於「中央研究院公文流程管理系統」進行簽收。
    • 分文
      • 機密文書之分文,應由專人按各單位職掌書明承辦單位。
      • 承辦單位之單位收發完成簽收後,應立即將機密文書交由單位主管處理。
  • 機密文書之傳遞:
    • 陳核(判)、送會、送繕等流程,「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文書傳遞,應由承辦人親持;「密」等級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傳遞,得經由傳遞人員傳遞。
    • 傳遞文書,均應使用本院機密文書專用封套及黃色公文夾。
    • 傳遞「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文書,應交由指定收件人(或承辦人)親自簽收;「密」等級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得由單位收發代為簽收。
  • 機密文書之簽擬:
    • 承辦人員收受機密文書應先檢視封口有無異狀後,始行拆封,並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 「密」等級文書之簽擬,應由業務主管人員親自處理,「機密」等級以上文書,宜由機關首長或幕僚長自行處理或指定專人處理。
    • 機密文書之處理應儘量減少處理程序,重要案件得以當面密報(談)處理。
    • 機密文書如非必要,應儘量免用或減少副本,極機密及絕對機密文書非經主管核准,不得複製或抄錄。
    • 承辦人員應依據密件登記記錄主動檢查,或依來文機關建議,將應予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之案件,提出審查意見,並簽陳送核定。
    • 承辦人員對一般文書,應審核鑑定是否應予保密,如有保密之必要,應立即改作密件處理。
    • 承辦人員於簽擬機密性文件時,應區分其機密等級,並予註記,不宜濫用機密等級。
    • 承辦人員於辦畢之案件,應於機密文書專用封套外,詳填其解密條件,並加蓋承辦人員職章再以專用彌封條貼妥封口後,再蓋職章。
      解密條件:
      • 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 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 本件於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解密。
      • 附件抽存後解密。
      • 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 機密文書之核判:
    • 「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文書,應由「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之相關人員核定;「密」等級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依其權責分層負責。
    • 各級主管於核判機密文件時,應對承辦人員所簽擬之機密等級,與解密條件審核其是否適當。
  • 機密文書之繕製:
    • 機密文書應指定專人負責繕打。
    • 誤繕或誤印之廢紙,應即時銷燬。
    • 應以「中央研究院公文流程管理系統」專用帳號完成繕製作業。
  • 機密文書之校對:
    • 機密文書應指定專人負責校對,如遇重要文書得由承辦人複校。
    • 應以「中央研究院公文流程管理系統」專用帳號完成校對作業。
  • 機密文書之用印:
    • 機密文書應由專人辦理監印業務。
    • 應以「中央研究院公文流程管理系統」專用帳號完成監印作業。
  • 機密文書之發文:
    • 封發
      • 應由專人處理。
      • 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左上角應加蓋機密等級,密封後與上下封口均加蓋機密等級;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內外封套均應註明收(發)文者、發文字號等。
    • 送達或付郵
      • 機密文書均以掛號郵件寄發為原則,並於外封套標示清楚,如有時間之限制,得交由專人遞送。
      • 機密文書不得經由電子公文或傳真方式送達。
      • 機密文書於完成發文流程後,應親交承辦人點收,不得逕送檔案室。
    • 應以「中央研究院公文流程管理系統」專用帳號完成總發文管理作業,並於原案之機密文件專用封套上,詳填發文日期、發文字號。
  • 機密文書之歸檔:
    • 承辦人員在辦理歸檔前,應檢視機密專用封套上是否已加註解密條件。
    • 單位收發應將彌封過的機密文書按條碼登錄簽收後,並於機密文書專用封套外加註歸檔日期,再逐一點交檔管人員。
    • 檔管人員未經核准,不得對機密文書檔案逕行拆封。
    • 承辦單位應主動與檔管單位檢點機密文書,並辦理相關解密事項。
  • 機密文書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
    • 承辦人如需變更機密等級,應主動簽報「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換或註銷處理意見表」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換或註銷建議單」。
    • 經核定之變更原機密等級或解密案件,承辦人應簽報「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換或註銷通知單」,並函知相關單位。
    • 保管單位應立即辦理機密等級附加變更或解密標示等相關手續。
      • 應將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註記以雙線劃去,並於明顯之處浮貼已列明資料經承辦人簽章之紀錄單。
      • 建議其他機關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於獲得答復同意後,應依照前項程序辦理。
  • 機密文書之保管:
    • 機密案件不得攜出辦公處所,其有攜離必要者,需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單位核准。
    • 機密文書之儲存,應與一般檔案隔離,並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惟均不予掃描存檔。機密案件一經解密後,應照普通案件放置保管。非經解密者,不得銷毀,解密後,其銷毀方式,須依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負責保管機密文書人員,應隨時檢查公文存放櫃安全程度,如有毀損應立即修復。
    • 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職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之接管人員,並列冊呈報備查。
  •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處理機密文書。
  • 本作業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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