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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公文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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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公文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6年12月30日總務字第8601059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89年5月19日秘書字第891100789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1年9月25日秘書字第911100426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秘書字第104050658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秘書字第10700129921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一檔案管理處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訂定本要點。
  • 本院公文檔案管理作業程序由檔案單位統一規劃。院本部依照管理程序應歸檔之相關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集中由檔案單位管理。
  • 檔案管理作業過程,包括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及其它有關事項之處理。
  • 承辦單位單位收發應將辦畢案件於五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歸檔清單一式二份,交由檔案室點收,歸檔清單雙方各執一份,以備查考。
  • 機密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封口簽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
  • 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應由單位主管督促歸檔。檔案管理單位每兩週清查逾期未歸案件並以書面查催,經三次查催仍未歸檔者,簽請權責長官議處。
  • 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者,應退還承辦單位補正,並於歸檔清單上註記其原因及日期:
    • 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
    • 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者。
    • 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者。
    • 案件文(編)號有誤者。
    • 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者。
    • 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 案件依規定未蓋騎縫章或職名章者。
    • 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樣者。
    • 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
    • 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者。
    • 特殊媒體型式之案件(如照片、微縮、影音、電子等)未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規定載明相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之補正,應由承辦業務相關人員查明補註蓋章,並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可後,併同原案歸檔備查。

  • 點收後之案件,整理要領如下:
    • 每收、發一文或簽稿及其附件,稱為一件。
    • 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於各頁左下角編寫頁碼。但文字係雙面書寫或列印者,其背面頁碼應於右下角為之。附件頁碼之編寫,除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併同其本文連續為之。
    • 案件歸檔原則以公文規格或A4紙張為準,如過長或寬者,予以裁切、摺疊,但不得損及文字。紙張過小,不便裝訂者,應加襯紙張,並於文件適當位置載明文(編)號。
    • 文件如有破損,應予修補;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字跡模糊者,應請原承辦人查明補註,並蓋章負責。
    • 附件以隨文歸檔整理為原則,如附件體積過於龐大,存放於附件櫃,並於文件上標明存放位置。
  • 分類號與保存年限,承辦人員應依「中央研究院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確實辦理,單位收發應於歸檔前複查檔案分類號及保存年限之填註。凡編入同一卷之文件,以整卷文件之保存年限最長者為準。需併案之文件,請承辦人員在原文右下方註明;檔案如係外文,請將主旨譯成中文附於原文之後。
  • 檔案類目名稱之編訂,以二至九字為宜,檔案經分類後,應以一事一案為原則,案名應能涵蓋檔案既有內容及未來發展。
    經分類之案件,無前案可併者,應立新案,其有前案者,不論跨越若干年度,均應併入該案。
    同一分類號案件過多時,宜依立案先後順序、檔案性質、地域及產生機關等原則區分,並依序編列案次號。
  • 檔案經編案完成後,除機密檔案外,均依規定掃描製作影像檔,以利保存,並製作備份檔。
  • 檔案先置於臨時檔案夾內,俟超過三十件時或厚度超過三公分,裝訂成為固定檔案,卷脊標明檔號、案名、保存年限及收(發)文號(文件編號),每案卷前放置目次表以利檢調管理。
  • 經整理、裝訂之檔案,依下列方式排列:
    • 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排列。
    • 檔案附件以與原件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標記檔號及收發文號後,另行存置。
  • 檔案庫房應進行蟲、鼠、黴、菌防治處理,並定期施以消毒或燻蒸,但應注意避免損害檔案並符合環保規定。檔案庫房應嚴禁吸煙及飲食,非業務有關人員不得進入。
  • 借調檔案依下列規定辦理:
    • 借調檔案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 借調檔案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
    • 調卷應填具線上調案單。
    • 如需借調非本管業務之檔案,須先經該單位主管核章,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本院權責長官核准;機關內部單位借調機密檔案,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款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 借調一般檔案以三十天為限,機密檔案以七天為限。
    • 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院權責長官核准。
    • 有權調閱之機關,調閱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請求本院提供。
  • 檔案原件之借調依下列規定辦理:
    • 依據線上調案單受理調案。
    • 借調之檔案檢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交予調案人或其代理人逐件清點,並於檔案借調簽收單上簽收;檔案借調簽收單採二聯式,一聯由檔案管理單位備查,另一聯交予調案人收執。
    • 檔案調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另作成調案紀錄備查或以檔案借調簽收單代之,其記載事項包括調案人姓名、調案單位、調案日期、案名、案由、文號、應歸還日期、歸還日期及稽催情形等。
    • 屆期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展期申請。借出檔案,如有公務急用,得隨時催還。展期次數至多三次,每次展期日數不得超過借調期限。
    • 調案人如有展期之情形時,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展期簽准結果,於系統及檔案借調簽收單註記應歸還日期。
    • 借調案卷全數歸還時,檔案管理人員查檢歸還檔案齊全且內容無誤後,應於檔案借調簽收單上之歸還日期欄簽註還卷日期,並於系統註記,始得退還檔案借調簽收單。歸還檔案經查檢有缺頁或缺件情形時,檔案管理人員應即退回予調案人補全;檔案有遭破壞、變更、遺失、無法補全或毀損致無法修復情形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系統及檔案借調簽收單註記,並簽請本院權責長官議處,其檔案借調簽收單不予退還。
    • 每星期清點有無逾期未還案卷,逾期未還者以書面通知稽催,經三次稽催仍未歸還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該調案人及稽催情形簽請權責長官議處。檔案經催歸還卷後,檔案管理人員應於系統註記歸還日期。
  • 電子影像檔案或電子公文檔案之調閱,得採線上方式處理。
    前項線上調閱方式,應設定使用權限,並規範使用期限及保留調閱記錄。
  • 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簽章後密封,並加註歸還日期。
  • 檔案借調,調案人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 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秘書處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檔案應歸檔情形,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惟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歸還者,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 檔案清理,以每年施行一次為原則,均應依照「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辦理。
  • 具史料供證、學術研究價值或充分反應核心職能等應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於文件產生之日起屆滿25年者,依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機密檔案於移轉前,並應依法檢討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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