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推動制訂教育基本法的最重要意義, 是要將教育基本法當做台灣教育現代化的總綱 領,標誌著進入更合理、更合人性的教育新紀 元。雖然在已經推出的幾種教育基本法版本裡 ,都有補充憲法上關於教育的原則性規範的不 足,以及納入國際上有關教育目的與教育原則 共識的功能。但是教育基本法絕不是為修補現 行教育法制所要托出的大拼盤,它必須建基於 一套對教育目標、功能、性質、運作有系統的 思想上。教改會可以不針對具體的條文制作另 一個教育基本法的版本,然而嘗試闡述教育基 本法的理念基礎,應該是責無旁貸的工作。
本文就已有的教育基本法各版本,尋求最 大的共同部份,並且以「學習權」為最基礎的 概念,貫穿與連通其他的教育理念。從觀念的 層面上看,為發揚學習權需確立適當的教育目 標,為保障學習權必須要求教育的中立性。從 教育者的層面上看,父母的教育權與教師的專 業自主,都會促使學習者的學習權獲得保障與 發揮。從制度的層面上看,學習者在教育資源 豐富的環境理,學習權的遂行才有意義,因此 私人興學、教育機會均等、終身學習都應有制 度化的保障。以下將針對所述及的各個理念, 由學習權的角度加以說明。
壹、觀念層面
一、學習權
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做為實現自由的條件 ,也正如康德所認為法是「一些條件的統合, 在這些條件下,個人的意願與其他人的意願, 可依據自由的一般法則而相互結合。」在教育 方面,個人最根本的意願便是學習,學習權應 該視為一種基本的人權。1985年聯合國教科文 組織所發表的「學習權宣言」,對學習權的含 意有相當廣泛的界定:「所謂學習權乃是:讀 與寫的權利;持續疑問與深入思考的權利;想 像與創造的權利;閱讀自己本身的世界而編纂 其歷史的權利;獲得一切教育方法的權利;使 個人與集體的力量發達的權利。」該宣言進一 步認為學習權是人類生存不可欠缺的要素,而且 所有教育活動的核心便是學習活動,「將每個 人從任其自然發展的客體,轉變成創造自己歷 史的主體。」如果要制訂作為一切相關教育法 律基礎的教育基本法,顯然它的思想起點應從 保障學習權以及學習權的主體開始。
二、教育目標
具體實現學習權的途徑是接受教育,因此 教育的目標應該在使學習的主體獲得維持個體 與集體生存的能力,並且使其創造的歷史內容 豐富。「世界人權宣言」(1948)、「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1976)、「兒童權利 公約」(1989)三項國際文獻正好反映了當代 對於教育目標的共識,其重點大體如下:
三、教育的中立性
教育活動要將學習者轉變成創造自己歷史 的主體,因此教育不能成為宰治人的手段,教 育的中立性就是要防範教育成為阻礙追尋真理 與自由的工具。教育中立有兩方面的意義:
貳、教育者層面
一、父母的教育權
兒童階段是人格成長最重要的時期,但是 正因為兒童的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幾乎無法依 賴自我學習的方法實現其學習權,因此保障兒 童受教育的權利就是在保障兒童的學習權。做 為學習權主體的兒童其實缺乏主張基本權利的 能力,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主張和爭 取,於是肯定父母的教育權便是間接保障了兒 童的學習權。
195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中明確指 出:「有責任教育及指導兒童者,應以兒童之 最佳利益為其指導原則。此責任首先應屬家長 。」父母對子女利益的判斷,應該比國家居於 較優先的地位。國家可以防止父母權力的濫用 ,但不能過當的橫加剝奪。我國憲法第二十一 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最多 可解釋為父母有讓子女接受國民教育的義務, 此外並無跡象能進一步肯定父母的教育權。現 階段父母的教育權可從兩方面加強:
目前教育基本法的若干版本,列有父母得 為未成年子女選擇非學校型態的教育。非學校 型態教育應該包括在家教育,目前只有智能不 足、體能殘障、性格或行為異常者才有可能在 家教育。對於正常學習者的在家教育,要達成 國民教育的應有品質,必須先設計好輔導與監 督的制度。
在教育未成年學習者的歷程中,教師居於 一個極為重要的地位。196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 織「關於教師地位之建議書」就說:「教書應 被視為一種專門職業:它是一種公眾服務的型 態,它需要教師的專業知識以及特殊技能,這 些都要經過持續的努力與研究,才能獲得並維 持。此外,它需要從事者對於兒童的教育以及 其福祉,產生一種個人的以及團體的責任感。 」「關於教師地位之建議書」的內容除了定義 、範圍、指導原則外,還涉及教育目標及政策 、教師職業的準備、教師的深造、教師的任用 及其職業生涯、教師權與教師之責任、有效教 學與學習之條件、教師之薪水、社會安全、教 師短缺等專章,是在教育基本法裡訂定保障教 師專業自主時的最佳參考文獻。
教師的專業自主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並 不屬於基本的人權,而是一種職務遂行所必備 的條件,也就是一種職務上的自由裁量權。假 如教師的教學自由不僅沒有激發學習者的潛在 能力,提昇教育效果,反而阻撓或減低學習者 獲得真理的機會,則教師的專業自主便失去其 存在的意義與價值。因此在保障教師專業自主 的同時,應該強調教師做為一個專業團體必須 堅持自律。教師團體對於課程、教材、教法、 評量等的制訂與選擇應有決定性的參與,但是 個別教師應該接受專業團體自律的制約。
在高等教育的階段裡,教師的專業自主性 應該表現在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兩方面。1994 年元月修正實施的「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已 訂有「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 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而在1995年八月公布 施行的「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六項中也列有: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 則享有專業自主。」不過這兩種法的內容,對 於落實學術自由、大學自治、專業自主的具體 規範,仍然有許多令人不滿持續議論之處。做 為指導綱領的教育基本法,雖然可以把這些基 本的理念再次標示出來,但是如何把理念付諸 實踐,需要社會更深入的討論以謀取共識,然 後修或立健全的相關法律。
參、制度層面
一、私人興學
在「世界人權宣言」及「兒童權利公約」 中都有基本教育應為強迫與免費的規定,這種 規定是要落實保障學習權的最低標準,並不能 導出國民教育應該是國家獨占或近乎壟斷的事 業。其實「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之教育,有優 先抉擇之權。」必須先有豐富的、多樣的可選 擇對象,這種抉擇權才有實質的意義。因此, 鼓勵私人興學是不容忽視的具體實現學習權的 手段。我國憲法一百六十七條雖然規定獎勵或 補助「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但其先決條件是以經營中的教育事業為對象 。教育基本法從保障學習權的角度著眼,更應 著重在激發「興」學,而且是興所有各級學校 的教育事業。
憲法一百六十二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 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這種監督 的訊息應該公開為學習者所使用。教育基本法 如果能保障教育資訊的請求權,則在豐富與多 樣化教育的選擇性之後,更可幫助學習者獲得 適性與高品質的教育。
二、教育機會均等
我國憲法「教育文化」專章中保障「國民 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免費的基本教 育、補習教育,廣設獎學金,注重地區教育均 衡發展,以及增修條文裡對於消除性別歧視, 保障殘障者教育訓練,扶助原住民教育文化等 事項均有規定。所以憲法保障教育機會均等的 精神是已經存在,但是從較積極的面向來看如 何增進教育機會的均等,仍然有繼續發展的空 間。學習權的落實是要「將每個人從任其自然 發展的客體,轉變成創造自己歷史的主體。」 因此教育機會的均等不能是機械式的,也不能 是可能性貧乏下的平均主義。教育要使每個人 依其潛能獲得最佳的發展,因此機會均等的積 極意義,應該包括提供充分與多元的教育機會 ,消弭各種不當的歧視,而唯一能允許的差別 待遇,是要促使社經地位愈居於不利位置的學 習者,愈能獲得較大的支援。教育基本法若要 比憲法更進一步保障教育機會的均等,就應針 對這些方向加以規範。
三、終身教育
學習權既然是一種基本的人權,它必須普 及到每一個年齡層的人。使國民一生都能不斷 學習成長,適應隨時變遷的新環境,過著健康 、文明、不匱乏的生活。在一般的學校之外, 為建立學習社會、方便終身教育的措施,無論 是屬於家庭教育、親職教育、學前教育、社會 教育等,都應得到適當的保障與獎勵。
從終身學習的角度來看學習權的實踐,絕 對要肯定學習者自學的價值。因此學習者希望 能對自己學力加以鑑定的請求,國家應該予以 滿足。教育基本法的訂定應該為鞏固終身教育 體制,奠定堅實的基礎。
以上由學習權出發,從理念上貫通教育事 業需要肯定與保障的各個層面。以目前幾種教 育基本法的版本來看,其立法基礎大體與以上 所梳理出的思想路徑相去不遠。也就是說,如 果立法院真的要制訂教育基本法,能體現以上 理念的條文應該構成該法的核心。至於法條字 句的斟酌,以及其他考慮台灣教育特定時空下 ,而有需要增列的事項,則應留給立法者謀求 社會共識後再謹慎制訂。
| 組別 | 開會日期 | 出席委員 | 研議議題 |
|---|---|---|---|
| 教育理念與終身教育組 | 85.03.04 |
楊國樞、李國偉、馬哲儒、
曾憲政、曹亮吉、張清溪。
| 李國偉:「教育基本法」理念分析。 |
| 85.03.11 |
楊國樞、曾憲政、陳其南、
李亦園
| 陳其南:社區與學校 | |
| 85.03.18 |
楊國樞、殷允芃、李亦園、
馬哲儒、曹亮吉、黃榮村、
黃炳煌、萬家春、牟中原、
陳伯璋、曾憲政
| 殷允芃:外國教改的啟示與借鏡 | |
| 中小學與學前教育組 | 85.03.08 |
牟中原、曾憲政、黃榮村、
曹亮吉、周麗玉、簡茂發、
黃炳煌、陳伯璋、萬家春、
林明美、游錫方方土(凌武昌代)
|
陳伯璋:師範院校的定位與發展 黃榮村:一般大學如何有效參與師 資培育與中小學教育 簡茂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之定位 與發展
|
| 85.03.15 |
張京育、曾憲政、牟中原、
黃榮村、曹亮吉、簡茂發、
黃炳煌、陳伯璋、萬家春、
馬哲儒、張清溪、游錫方方土(凌武昌代)
|
陳伯璋:師範校院之定位、發展與
教育學程設置之檢討 簡茂發:師大的定位與發展
| |
| 高等教育組 | 85.03.02 |
楊國賜、曾憲政、鄧啟、
黃炳煌、沈君山、孫 震
| 高教組議題統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