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第十六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六)上午九時

地點: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一樓會議室

(臺北市金華街110號 - 國立清華大學臺北辦事處)

主席:李召集人遠哲

記錄:曹 翠 英

出席人員:

張京育(請假)、牟中原、沈君山(請假)、李亦園、李國偉、余陳月瑛 (請假 )、何壽川 (請假 )、林明美、林清江、周麗玉、施振榮(請假)、韋端、孫震、馬哲儒、殷允芃(請假)、曹亮吉、陳其南(請假)、陳伯璋、游錫 (凌昌武代)、曾憲政、黃榮村、黃鎮台、黃炳煌、張清溪、楊國樞(請假)、楊國賜、萬家春、鄧啟福、劉兆玄(請假)、簡茂發

列席人員:

毛連塭、朱婉清 (楊長齡代)、李孟翰、林文瑛、陳舜芬

一、主席致辭:

本會有下列幾項重要事項,說明如次:

(一) 本年十一月四日(星期六)上午本人、副召集人、各分組召集人及諮議報告書起草人赴行政院向連院長簡報本會第二期諮議報告書,獲教育部郭部長的積極回應,連院長並在會中提出多項指示,相關結論詳如第二期諮議報告書簡報會議紀錄。

(二) 「教改巡迴開講」業已舉辦十場次,目前所談論之教改方向與立意均相當不錯,已引起基層教育人員熱烈回響,是一項深受肯定的活動。

(三) 預計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六)下午舉行本會成立一週年檢討會,廣邀各界熱心教育改革之團體、人士,表達對本會之建言,以為本會各項改進方向之參考,請各位委員踴躍出席。

(四) 最近一些民間教改團體,諸如大學教育改革促進會(又稱學改會)聲稱有關嘉義農專升格改制乙事,教育部尚未展開專科改制之申請作業,李總統就向嘉義農專師生保證該校可以改制為學院,此舉不僅與學校中立理念相悖,同時亦造成一般人對教育與政治混淆不清的若干誤解;茲就是項議題請張委員清溪表達意見。

張委員清溪補充說明

個人認為,雖然立法院已修正通過專科學校法第三條之一,賦予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的法源基礎,但「教育部遴選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並核准附設專科部實施辦法」尚未訂定完成,負責把關的「校院改制審議委員會」亦迄未成立,李總統實不應在專科改制技術學院相關作業程序未完成前,就提前宣布嘉義農專可在明年改制,此舉顯與學校自主、教育中立理念相互違背;再者,任何一位候選人均可以提出教育的政見,但作為行政主管,應嚴守教育中立的原則,因此這項議題在教育界以外已引起相當大的爭論,教改會若未對此表示意見,就彷彿是認同李總統的作法;因此,建議教改會應就此事表示意見。

主席說明

若各位委員對張委員的建議沒有任何異議的話,本人將找機會向李總統轉達教改會的意見以及外界的疑慮,希望總統在往後的選舉過程中,能保持教育中立的立場。

二、確認第十五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決定:紀錄已先寄給各位委員審閱,並根據委員意見修改,如仍有修正意見,請於會議結束前告知秘書處做最後修訂。

三、執行秘書報告

(一) 溝通組工作狀況(如附件1)

1.「教改巡迴開講」行程

本會「教改巡迴開講」預計與臺灣省合辦二十場,臺北市及高雄市各兩場,其中臺灣省部分已實施十場,省政府教育廳督學室及研究室主任亦積極參與。本會初步構想擬俟二十場辦理完成後,將配合第一、二期諮議報告書,與省政府教育廳合作辦理「教改理念與地方教育實務」研討會,其架構及方向以中小學議題為主,亦會就資源分配問題交換意見,時間暫訂於八十五年二月九、十日,參加人員包括省政府教育廳、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及代表二至三人,本會委員倘有相關意見,會後請賜告秘書處,以便配合規劃。

2. 社區聯絡人活動情形

(二) 研究組工作狀況(如附件2)

1. 十一月「教改專題論壇」實施情形

2. 十二月至二月「教改專題論壇」實施計畫

3. 各分組委員會開會情形

4. 籌設電子佈告欄

(三) 其他事項

1. 預計十二月初本會將召開會內檢討會,就外界指教事項進行深入的討論,會議議程為:下午四點三十分至六點三十分討論會,下午六點三十分之後餐敘,各位委員資料袋中附有意願調查回函請填寫後擲交秘書處,俾便作業。

2. 本會下一年度的概算,經請示召集人後確定將於兩年內結束本會的任務(預計明年十月完成),除預留兩、三個月相關文件的彙整工作外,亦增列教育改革追蹤考核的專案經費,連同本會一般性、經常性支出費用,將於近期內編列完成,陳送行政院。

3. 本會本年度經費支應超乎原預算編列經費甚多,其中多屬原來未預期部分,諸如增列教改巡迴開講活動項目,社區聯絡人活動亦相當頻仍及教改通訊發行量的增加等。因此近期內將向行政院再申請一些經費,以緩解經費不足之困境。

四、討論事項

中小學學校之經營(引言人-牟委員中原)(如附件3)

(一) 現況

牟委員指出目前學校教育困難的因素,也往往是造成其過去成功的因素演化而來。但近年來,這些良好的傳統正逐漸受到挑戰,也慢慢在減退中。過去的那些有利教育的因素,在特殊的環境中逐漸在轉化而變質,因而產生了一些不利教育的因素。

首先,紀律的教育在封閉的條件下轉向威權管理,造成「他律」部分被加強,而「自律」則不被信任;近兩年,學校的管理,威權方式事實上已減少很多,但自律自主精神尚未能建立,紀律乃成了學校中很大的問題。

文化中,第二個有利學習的因素是敬業。然而,多年以來,學校教育重視敬業精神卻強化了競爭的心理,一方面外在地窄化了青少年求上進的道路,升學管道窄小;另一方面內在地追求升學競爭,如此封閉環境下的競爭成為零合遊戲。競爭使人缺乏同情心,尤其對犯錯者、弱勢者及少數民族缺乏基本的同情心理,學校辦教育窄化到教導競爭因而忽視合作的學習。

第二個因素與前述第一個因素交互的影響,是對弱勢的忽視,而同時對權威的盲從。

個人紀律的另外一面是對團體秩序的追求。過去傳統文化中一方面強調個人修養;另一方面則重視社會秩序的建立,然而現今個人紀律的喪失,使得團體秩序無所依附。學校在大班大校的規格下只能強求團結一致,因此「一致性」被強化,而「自我」卻被忽視了。

(二) 改革理由

從上述分析,社會對教育存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既傾向「解放取向」,又同意「規範取向」。前者受西方啟蒙思想影響,重個人發展。後者則站在中國傳統的人文主義,重社會秩序之規範。

然而真正的學習不止能傳承也要能超越,並尊重其深層的規範,既而創造超越它。而自我學習需要在社會、社區中取得認同,也就需要適當的社會條件。這些條件是公民性的一社會與道德秩序之公共參與,它是學習社會所必須的。

展望二十一世紀的臺灣,我們將更需要具有互助合作與創造能力的公民,而教育內涵與方法的鬆綁自有其時代的需要。我們須從嚴格知識規範的教育,逐漸走向能力取向而具創造力的教育,因此應有意識的轉換,並取得新的平衡。

過去中小學教育過度地他律,競爭與一致造成今日教育的困境,使學生進入大學甚至社會中仍缺乏實踐、轉化與創造的能力。因此學校教育的「規範性」應該重新加以調整,亦即從「他律」發展到「自律」,由「競爭」而「合作」,強調「團體」與「個人」的成長。簡言之,若要養成學生「自律」、「合作」、「成長」終身學習的能力,學校的經營、組織方式亦應有相對的改變與調整。

今日教育的改革,是需要站在開放社會發展的需求,進行許多結構性的調整。本委員會在第一、二次諮議報告書中已經提出若干相關的建議,許多建議均需要一個具開放、彈性容量的學校經營方式來支持。舉例言之,我們曾提出的建議有:

鬆綁--權力下放到學校

終身學習的理念--公民社會之建立

建立補救教學系統

民間興辦國民教育

落實「教師共同經營課程」

建立以學生為主體的教育觀

教師之校內同儕進修(學校本位之進修)

以上都涉及學校內經營理念之改變,亦就應考慮其相應之結構問題。教育改革應注意教育系統變革容量(Capacity)以及次級的變化,亦即指為推動改革而需要的改革。因此本案的改革理由不直接指涉目前的教育問題,而是為因應各項改革所需之因素,其基本目標為激發學校之內生力量,以辦學為己任,辦出各種因時因地適宜而優秀的學校。

(三) 改革建議

牟委員認為,未來的學校不應是個封閉體系,學校與家長、社區的互動應屬必要,因此一種新的互動改革方式需要由專家、教師、家長一起來參與,使學校能不斷地成長,而校長的角色則是站在首席教師的地位進行學校內外的總協調。同時為達成良好教學效果,學校與家長間的良性互動,以及學校班級規模均應予以適度調整。改革建議如下:

1. 推動以學校為中心的管理

(1)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教育法規改革小組」,以整理並大量簡化學校行政之相關辦法。

(2) 學校內部教學相關之管理工作,教師應廣泛參與。

(3) 學校設置「學校諮議委員會」,由地方教育督學、教師、家長、社區人士及校長組成。其功能為諮詢、申訴、考核及參與校長遴選、協助訂定學校教育目標,及與教育當局之溝通。此項設計先經由少數學校實驗,然後經立法程序訂定其組織。

(4) 教師進修之規劃應配合校務發展,每年教師進修經費之半數直接發到學校,供各校辦理教師進修。(根據教師法第二十三條)

(5) 訂定中小學校長及行政人員進修計畫,與大學、企業管理專業或其他教育研究組織合作,培養其學校經營之知能。

(6) 偏遠地區之小型學校,應使其教學與行政人才齊全,並努力增進其穩定性。

2. 加強學校與社區結合

(1) 學校設施對社區開放,作為社區人士終身學習之場所。

(2) 提倡親師合作組織,發展親職教育,增加學生、家長、教師之互動。

(3) 學生教育活動應包含認識社區及社區服務。

(4) 訂定家長會設置通則,以規範家長參與學校內教育活動。

3. 建立校長遴選制度

(1) 各省市成立校長資格檢定委員會,以審查並檢定校長資格,並設計良好之校長實習培育制度。

(2) 校長遴選辦法之訂定,以教師、社區參與為原則。

(3) 校長定位為首席教師,應具教育理念及現代化管理知能。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在原校連任,校長以教學領導為主,各校得設行政助理,協助校長處理行政事務。

(*本項尚未在中小學組達成共識,仍需進一步發展統整。)

(4) 進行校務評鑑(包括教師參與)以促進校務發展,並及早發現不適任教師與校長。

(5) 加速校長培育計畫,增加具校長資格者之數量。

(*本部分尚不完整,尚待進一步發展、統整。)4. 規劃縮小學校班級規範

(1) 降低班級規模較降低學校規模應具較高政策優先性。

(2) 學校規模方面,應優先集中解決大校問題。應均衡學校規模,超過六十班之大校,於附近增設新校。

(3) 教育部與內政部合作清查學校用地,建立通報制度。進行國土規劃,與都市開發時應盡力保護學校用地。

(4)積極規劃「降低班級學生人數計畫」

中小學組對該議題之解決方案,目前尚未獲致具體結論,但提出下列兩案以供討論:

甲案(教育部案)處理方式

第一階段:八十四學年度降低至四十五人。

第二階段:八十七學年度降低至四十人。

第三階段:至九十學年度每班平均三十五人以下。

乙案處理方式

至九十學年度國民教育體系(國中與國小)每班降至平均三十人。

為達成該目標所需之建築、人事費共約一千億元,各級政府應分年編列特別預 算以支應之,地方所不足之人事費得由中央政府撥支。

為達成該目標,中小學師資之培育及檢定辦法須修訂,以期引入足夠優良師資。

上述兩案係對若干因素做不同考量的結果,這些因素包括有師資供應、土地取得、經費支出、民間興學、地方配合意願等項。

本會委員意見

(一) 有關現況方面

1. 韋委員端意見

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議題,其中中小學組與會委員對內容仍有若干不同的看法,尚無法取得共識,個人在此特別提出幾項值得深入研議的重點,包括:

(1) 至今仍無法找到「小班小校」具說服性的立論依據,亦即究係每班多少學生、每校多少班級數其效益較好。

(2) 針對落實「小班小校」構想,未來需增列相當龐大的師資及經費,並談及每班降至三十五人的標準,惟數據顯然不夠精確,究係以全國國中小學生平均數為準抑或全國國中小學生數上限為準,宜具體明列,舉一簡單實例,倘以兩手試熱水、冰水而言亦有兩種方法,其一是兩手分別測試熱水、冰水,可能造成兩隻手都報銷,其二是熱水、冰水同時加入後,再以兩手試水溫,其個中之優、缺點應是相當明顯,因此個人認為「小班小校」的精確數據仍應精算。

(3) 在都會區落實「小班小校」政策,最具體的方式是應該尋求一處適當地點來進行實驗(因究係在何處設班、設校,目前並沒有定論),倘能解決最困難地區的設班、設校問題,則其他部分應不是問題了。

2. 李召集人遠哲意見

去年民間教改團體提出四一○教改訴求「小班小校藍圖」乙項,本會經多次討論的結果,對小班制較能認同,但對小校的構想仍未有共識,包括現行的偏遠地區仍存有許多五臟不全的小校,它本身也是一個問題,亟待解決。

再者,社會多元化後,義務教育非常強調的是應將每一位學生都帶上來,則如此小班的政策是否對真正改革教育是需要的,我們必須深入探討,例如紐西蘭的國中小學生數每班至多不超過三十人;其次,每班人數的多寡,與教育品質亦息息相關,諸如過去每一位教師教五十位學生,其每日改學生作業約花二小時三十分鐘,如今倘學生數降低至三十人,則其改作業的時間至少可省下一小時,如此教師可多預留時間準備相關教材,對教育品質的提昇與師資的進修相當有助益。

3. 鄧委員啟福意見

建議配合人口分布、區位特性,安排適當地點進行實驗研究,例如以臺北市松山區為例來進行實驗。

4. 毛副執行秘書連塭意見

談及小班小校問題,有兩個重要前提應考量:

(1) 雖然徵收學校預定地興建學校時,均配合區位人口規範學校所容納的學生數,然憲法規定遷徙是人民的自由,因此造成都會人口的集中是難免的趨勢,對小班小校確實造成困擾。

(2) 再者,小班的問題,應有某些條件的限制,亦即應以學校有空間可以擴充的前提下,才允許蓋教室並減低班級學生數,否則會發生一個現象,就是學校為了減低班級學生數,而挪用特殊教室(或將特殊教室改成普通教室),對學生的權益恐有若干的影響。

5. 李召集人遠哲補充意見

本會所研議的教育改革重點多屬全國性的,而小班小校政策依目前現況,城鄉之間仍有差異,因此本會較無法對是項議題進行實驗,建議各縣市進行造鎮計畫時,宜一併考量學校的土地需求,個人就曾經與臺北縣尤縣長提及選擇臺北縣條件佳的地區興建住校(提供學生宿舍)型國中,例如汐止造鎮計畫,能否空出一塊土地興建學校,以實現小班小校目標。

6. 林委員清江意見

茲提出下列數項整體性的基本觀點:

(1) 讓現行國中小班級人數降低,將使教師資源更為充裕,不過其計算標準不能以全國國中小學生平均數為主,而應以上限來論。

(2) 由於學校個別差異大,各縣市不可能應用一體適用原則來規劃學生人數,因此應將重點放在教育品質提昇的基礎上,例如偏遠地區不僅達成小班且亦多是小校,但若干人口較多縣份的某些學校,每班人數之多與班級數之龐大冠於全省,因此建議倘對中小學「小班小校」問題繼續研究時,宜配合特性並依地區別劃分不同的地區類型研究。

(3) 小班小校所需的各項經費應清楚指明用途,包括對於大型學校的每班人數,需要花費多少經費,多少年限,方能解決是項問題。

7. 李委員國偉意見

個人認為小班小校是提昇教育品質的手段而不是目的,而促成小班小校的目標,就需要地方政府有教育區域的觀念方能落實。

8. 張委員清溪意見

希望以規劃好的制度來取代原有制度,因此所提的小校構想係讓各個學校之間發揮子母校的功能,而設計規劃一套原則時,建議留下一些空白,保留過程及細節的彈性,俾配合需要作適度調整。

9. 黃委員榮村意見

(1) 國民中小學小班問題,是未來六至十年我們必須直接面對的問題,因此建議應由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分區設計的實驗。

(2) 至於是否需要「小班制」是一個正教育的目的,除了能提昇教育品質之外,對於教育的現代化亦提供一明確的方向與指標,且小班制客觀環境條件應如何配合,以及小班制應如何予以規範……等等,均需花五、六年的時間,故教改會應作成原則性的決議,如此教育部才能依此原則作細部設計。

(3) 教育部規劃小班小校時係以經費為考量,並未提及師資的供需狀況,然而個人不經要問降低至每班三十人究竟是否可行?依教育部這一、二年培育的師資數量(以教育學程而言)每年約三千至四千人,再配合三所師範大學所培育的數量,合計約兩萬人,對國中師資來源的供需尚不致於有困難;然而一般大學設置國小教學程困難度較大,而九所師範學院每年培育近四千人,扣除國小退休教師(每年約五千人)短期內師資之來源會有相當的瓶頸;因此,建請教育部應提供適度誘因,以鼓勵一般大學開設小學師資教育學程。

10. 黃委員炳煌意見

個人認為我們不能為了法而辦教育,而是為了教育理想來辦教育,且師資培訓課程有前、中、後階段順序(基礎課程--方法課程--實習課程),不宜貿然速成壓縮;若修改法令(目前師資培育法上並沒有「教育學分班」乙詞),三十、四十年後這些「教育學分班」結業的教師人選成了主流,對教育品質的提昇未必有利。

11. 曾委員憲政意見

(1) 目前的小班小校問題,師資確實是一大瓶頸,目前各大學教育學程之設立,並沒有一間大學申請辦理小學師資培育學程,建議教育部對四十學分小學師資教育學程由外加的方式改為部份內含方式,以增加誘因。再者,師資之版書、鋼琴課程訓練建議宜彈性規範由能力之認定抵免學分之要求。

(2) 建議擴充辦理學士後教育學程。學士後教育學分班雖經一年的壓縮學習,但學生的成熟度高,且大學畢業後再來修習其實比大一、大二時修習要好。

(3) 小班小校的構想若要貫徹,總是需要訂一個目標,而甲、乙兩案有不同的考量,因此國中小可否分別訂定目標與時程?

12. 黃委員炳煌補充意見

個人以為宜增加 師資培訓的誘因,至於中小學可否合併培訓,不僅牽涉到教育學程本身,還牽涉到鐘點費問題。

13. 馬委員哲儒意見

個人以為小班小校有關學生數方面「平均」乙詞不宜列入,因為在同一學校中,每班人數可以是五、六十人,有的也可能只有二、三十人。

(二) 改革理由方面

無意見。

(三) 改革建議方面

1. 林委員清江意見

(1) 建議將1(2)「學校內部教學相關之管理工作,教師應廣泛參與。」文字修正為「學校……,應鼓勵教師廣泛參與。」,如此對沒有意願參與的教師也可以選擇不參與。

(2) 個人認為以立法程序訂定中小學組織恐不可行,建議將1(3)「……然後經立法程序……。」文字刪除。

(3) 3(2)「校長遴選辦法之訂定,以教師、社區參與為原則。」內容應說明清楚。

(4) 個人以為中小學校長具有兩大特色,其一是學校正式組織中的行政主管,另一是在教學領域中定位為首席教師,因此校長的定位應是「首席教師兼行政主管」而不僅只是 3(3)將校長定位為「首席教師」而已。

(5) 建議在 4(3)項目中明確指明下列兩項原則:

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先行予以利用。

都市規劃時應預留一些適當用地。

(6) 個人以為「降低班級學生人數計畫」牽涉到分類問題,因此不宜作一體適用的計算標準。

2. 馬委員哲儒意見

(1) 關於 1(3) 所列學校設置「學校諮議委員會」乙節,恐仍有一些顧忌,例如倘該委員會建議與聯考無關的科目(課程)不教,則必然造成學校執行上的困擾。

(2) 2(1)項目所列的立意構想相當好,惟現行中小學職員、工友的人數嚴重不足,就算校方有意願開放學校設施供社區民眾使用,也會因顧及學校的人力調配問題而無法具體落實。

(3) 建議仍應賦予中小學校長適度的權責,因此個人同意林委員清江的意見,應將校長之角色定位為行政主管與首席教師。

3. 黃委員炳煌意見

應考量設立「學校諮議委員會」其行政運作上是否有困擾。

4. 張委員清溪意見

關於建議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成立「教育法規改革小組」乙節,仍有相當疑慮,建請斟酌,首先由中央、省(市)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去進行法規改革工作,不僅重疊性大,對簡化工作與提高行政效率未必有利,其次是成立小組來檢討法規,是否確實有如此能力能檢討得非常周密與深入,甚有疑慮。

5. 毛副執行秘書連塭意見

(1) 有關1(2)項目所列的重點,似以管理為中心,而忽略教師本身的重要性,因此建議修正為「學校……之管理工作,以協助或便利教師教學。」

(2) 有關1(3)項目中,宜邀請社區人士及教師參與為原則。

6. 張委員清溪補充意見

現行社區規劃興建新建築物時,為要核發建築執照,工務行政單位多要求廠商必須獲得當地中小學校長的同意,亦即新社區規劃確實與學校有某些程度之關連,且社會各界亦相當關心,因此宜作具體的研議,並深入予以探討。

7. 林委員明美意見

(1) 有關3(2)校長遴選辦法之訂定中建議增列教育行政單位以及教育學者專家等。

(2) 目前校長明定任期,而相關行政主管(如主任)並沒有規定任期,因此在學校校務運作的配合上會有困難。

(3) 有關3(4)進行校務評鑑中宜列入與學校行政有關的事項。

8. 黃委員鎮台意見

(1) 建議對1(1)、1(3)及3(2)的內容與「學校設立諮議委員會」間的關係,作深入的研議並具體釐清。

(2) 校長的職責、定位及功能應充分明列。

(3) 3(4)項目僅指出發現不適任教師與校長,實際而言倘學校有不適任教師是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因此發現不適任教師問題之後又如何來處理宜列明。

9. 簡委員茂發意見

(1) 為加強學校與社區的結合,應增列「社區應提供各種資源,以支持並增進學校的發展。」

(2) 2(1)項目建議修正為「學校設施應有計畫的提供社區使用,亦即提供場所、設施之外,並提供專業性服務,且時段的開放應有條件予以規範。」(諸如夜間應否開放?建築物之外的部分應否開放?……均應確立,以免徒增學校困擾)。

10. 馬委員哲儒補充意見

整體建議宜列入偏遠地區實施上的困難。

11. 林委員明美補充意見

2(1)項目中有關「學校設施對社區開放」乙節,建議列入「有計畫」的開放。

12. 黃委員榮村意見

中小學校長之任用採遴選方式,其未來校務運作究係首長制?抑或合議制?應明確規範。

13. 李召集人遠哲意見

這兩者之間(指首長制與合議制)有一些模糊界限,比較有彈性。

14. 陳委員伯璋意見

(1) 為加強教學、課程為重點的經營,宜落實以學校為中心的發展。

(2) 現況的陳述既以文化失衡為源來說明,建議對教學品質提昇的影響以及行政管理績效部分略為述明。

(3) 個人以為小班小校是教育品質提昇的手段與方法,因此強調「小班小校」是否會模糊焦點主題(教育品質)值得留意,再者,現行的資源分配倘能打破行政的區隔,應可緩和過度差異的現象。

(4) 建議教育部所規劃的教育優先區計畫,宜將大型學校問題納入考量。

15. 李召集人遠哲補充意見

將大型學校納入教育優先區中來考量,是對「教育災難區」的解救。

16. 周委員麗玉意見

(1) 塑造以學生為主體的價值觀,是因為長久以來的教育觀多著眼在有知識的來教導沒有知識的,以大人方便為考量的教學,個人以為其實學習本身亦可以是一種自學的模式。

(2) 學校應塑造「學校文化」(如同企業塑造企業文化般)、「學校經營者對教育的信念」,特別是學校自主(所謂的權力下放)以後,我們的教育應朝長遠前瞻的方向來規劃。

(3) 現行輿論對校長的尊重度似顯不足,另外視學生為珍貴的生命亦應強調,因此學校的支持系統,應該優先予以強化。

17. 李召集人遠哲補充意見

建議將「以學生為主體」修正為「以學生的成長與發展為主」。

18. 萬委員家春意見

個人相當同意李召集人適才所提的看法。

19. 黃委員鎮台補充意見

建議應明列校長遴選的過程。

20. 黃委員榮村補充意見

(1) 對於校地取得問題,建議教育部修訂合理校地面積有關法令,且應該容許社區資源的共用(包括共用運動場……等)。

(2) 建議民國九十年時,國小每班人數降至三十人(至多三十人),而國中部分不應特別硬性規定,俾保留若干空間繼續來努力。

21. 牟委員中原回應意見

(1) 有關班級學生人數的數據,因計算之基準不同而有出入,詳細的分析,可參見教改通訊第十三期。都會區在短期內要實現「小班小校」(大班問題主要發生在都會的縣市)政策恐怕仍有若干困難。

(2) 目前一般人均能接受「小班」的構想,因為其對教育品質的提昇確有助益,但對「小校」方面則持不同的看法。

(3) 部分土地的資料不易取得,因此無法配合鄉、鎮、縣的狀況作深入研究。

(4) 有關現況陳述中增列行政績效等建議,已在 2.1∼2.7 項目中涵括,本文則以間接的方式來陳述。

(5) 倘不以民主制衡的觀點來談,為期學校的良性發展,支持系統的強化是相當有必要。

(6) 關於成立「學校諮議委員會」乙節,多數委員認為功能比較弱,因此建議增列「校長需對該委員會負責……」,惟此事項仍有待進一步來協調。

(7) 對校長遴選制度仍有若干嘗試的空間。

(8) 現行的國有財產,特別是學校用地沒有得到適度保護問題相當嚴重,因此建請教育部與內政部積極聯繫協調,俾合理解決國有土地問題。

(9)「小班小校」的具體目標,擬定採用較彈性的做法,建議九十至九十五年度,國中小每班學生人數應降至三十至三十五人以下,並請教育部針對國小師資需求狀況進行規劃,務期能解決師資瓶頸,以強化並增加師資誘因;其次「小班小校」目標的達成,具有相當個別差異,應委請二至三個縣市進行規劃與實驗,並就土地取得、經費以及相關配合事項上提出詳細說明。

五、臨時動議(無)

六、散 會(下午十二時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