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本次建議改革項目


第一節 追求高品質的幼兒教育

壹、現況

本文所稱「幼兒」,以進入國民小學以前的幼兒為對象;而所稱的「教育」,則係一廣義概念,包括幼兒在家庭或托兒所、幼兒園、育幼院以及依據補習教育法設置,卻實際擔負有托育功能的才藝班等場所(以下將家庭以外的前述各類機構合稱為教保機構)所接受的養育、保育及教育活動。

一、現象

由於社會結構改變,經濟成長快速,雙薪家庭劇增等因素,當前幼兒教育呈現如下現象:

(一)幼兒托育的需求日益增加

依據聯合報系民意調查中心的電話調查報導(民85),兒童托育已成為現代家庭的大問題,如2足歲以下嬰幼兒需要托育的比率高達47%,2~6足歲以下的幼兒托育的比率也有31%。

(二)私立教保機構的貢獻良多

依據教育部(民84)的統計,公私立教保機構的數量比例為3:7,而幼兒受教於私立教保機構的比率甚至高達78%左右。

(三)政府未能採取立即的因應

  1. 未建立供需的基本資料

    政府未建立正確的相關資料,以幼兒至教保機構受教的比率為例,即分別有近4成(教育部,民83)、近8成(林佩蓉,民80)與逾9成(張美麗,民84)等之議,基本資料的不正確,自當對幼教政策的訂定,造成不利的影響。

  2. 政策制度未盡周全統整

  3. 資源不足且未有完善規畫

(四)部分家長缺乏正確理念

  1. 部分家長或因忙於工作,或因知能不足,未能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甚至出現以教保機構為幼兒唯一受教場所的迷思。

  2. 部分家長揠苗助長,忽視幼兒身心發展特質,強迫幼兒與教保機構進行注音與寫字、甚至才藝的教學。

二、問題

基於以上現象,遂衍生四個問題:

(一)存在大量的未立案機構

由於政府並未有確切的資料,因此,倒底存在有多少未立案的教保機構,一直是眾說紛紜。如以臺灣省幼兒教育協進聯合會的統計(民84)為依據,則僅未立案的幼兒園即有2500餘所,超過教育部資料(民84)所示的已立案2484所;若再加上托兒所、育幼院及依據補習教育法所設置的各類具備托育性質的才藝班,其數量堪稱驚人!

(二)教保機構品質良莠不齊

  1. 大多數私立教保機構並未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且有部分私立教保機構以營利為要務。

  2. 多數教保機構出現順應家長不當期望的現象,使幼兒教育成為讀寫算的教育或扮演國小先修班的角色。

  3. 部分公立附幼與國小間的活動和教學區隔不易,相互干擾。

(三)機構功能混淆缺乏聯繫

  1. 各類教保機構的收托對象與功能混淆,且普遍進行「日托」。

  2. 分途培育的師資與分途發展的課程,影響幼兒園與托兒所間、二者與小學間教育的銜接與統整。

(四)教保人員質量不符需求

  1. 教保人員的流失量約為57.9%,(臺灣省立臺北師範學院,民78)主要原因為待遇不合理、工作缺乏保障、負擔沉重、社會地位低落等,以致形成短期速成或不合格的教保人員充斥。

  2. 教保人員的職前教育較偏重於理想面的介紹,致使部分新任教保人員投身幼教機構後有難以面對現實的現象,更遑論設法創新改進的努力。

  3. 教保人員的在職進修未能針對生涯成長與園所需要,既乏系統設計,更乏充足的管道與機會。

  4. 教保人員的專業團體功能不彰。

貳、改革理念

一、幼兒教育的發展關係到整體社會的長遠發展

二、幼兒教育的實施需結合家庭教保機構與社會

三、幼兒教育的核心是以幼兒為本位之教保合一

參、改革建議

為達成培育優良「小國民」的目標,建議政府以規畫引導、支持鼓勵與監督輔導的角色,代替現有消極放任的態度;茲將具體意見臚述如下:

一、建立幼教供需基本資料

(一)掌握幼兒托育的確實需要

如幼兒托育的需求與擬選用的方式、幼兒實際就讀於教保機構的年限與經驗、家庭實際支付的托育經費等。

(二)檢討教保機構的品質數量

如各類教保機構中的師生比及合格教保人員比、未立案或依其他法令(如補習教育法等)設置,卻實際收托幼兒的各類教保機構之名稱、地點等相關資料。

二、進行幼教發展基礎研究

(一)確知幼兒身心發展的需要

針對幼兒身心發展的特質與需要進行研究,獲得本土性具體的幼兒發展資料,以為訂定政策、研發課程、設計活動與確立教保人員素質、組織編制與設備標準的參考。

(二)釐清幼兒教育的涵蓋範圍

針對幼兒教育的涵蓋範圍進行研究,此乃因國外已有研究指出幼兒教育涵蓋的年齡範圍是出生至7足歲的幼兒,也有許多研究以3足歲為區分教保機構或活動設計、並有利於幼小銜接的關鍵年齡,宜針對此一問題進行研究,以為學制設計、教保機構分工與合作等重大政策或制度研訂之依據。

(三)探討教保人員的理想素質

針對教保人員的理想素質進行研究,尤其教保人員的素質與其生活經驗和身心成熟程度有關,如何培育理想的教保人員,是否採用合途培育的方式,以及証照、職級與視(輔)導等制度的建立等,均有待研究結果為重要的參考。

三、擬訂幼教改革具體計畫

除依據前述普查與研究的結果外,並請針對以下改革建議,由教育行政機關召集相關研討會議,擬訂全面性的短、中、長程幼教改革具體實施計畫:

(一)修訂幼稚教育法並據以統整修訂其他相關法令

依據下述建議的精神,修訂幼稚教育法;除更名為「幼兒教育法」外,並以之為核心,統整修訂其他相關法令,如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托兒所設置辦法、托兒所設施規範、補習教育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私立學校法、兒童福利法及相關建築、消防法令等。

(二)結合家庭教保機構與社會系統以共同教育幼兒

在法令中明訂幼兒教育應以「幼兒為本位」,目的在透過家庭、教保機構與社會支援系統所共同結合的力量,協助幼兒身心健全的發展。

(三)賦予教保機構從事教育事業應有的優惠與規範

  1. 在法令中明訂私立教保機構從事教育事業應享有的減免、獎助等優惠,如土地 使用、教育用品進口及減免稅捐等,以鼓勵大量興辦或設置。

  2. 在法令中明訂各類教保機構從事教育事業應遵守的人事、會計等規範,如成立 董事會、建立會計審計制度等,以確保教育品質。

(四)鼓勵設置教保機構協助就近托育滿足托育需求

  1. 增訂「機關團體或公司工場等設置員工子女托兒所與幼稚園辦法」,以多元獎助或列入團體員工福利支出等方式,鼓勵機關團體或公司工場等設置員工子女的教保機構。

  2. 放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區分規定」,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據教保機構的特性,修訂相關建築、消防法規;尤應允許因應地方需求,由地方自訂規範的彈性空間,如環境設備標準、設置辦法等,以利因地置宜,廣設立案的教保機構。

  3. 對於乏人問津或偏遠地區、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幼兒等的教保機構,應由政府公辦。

  4. 鼓勵發展彈性化與多樣化的教保機構及方式,如收托單一年齡的教保機構、收托0~5足歲或包含前述幼教涵蓋7足歲以下,即國小一、二年級的複式學園(名稱可另議)等。

  5. 本階段暫以增設能夠收托5足歲幼兒的教保機構為重點,期使能滿足80%此一年齡階段的收托需要;並使其均能在合法立案的教保機構接受教育。

  6. 規畫研議幼兒教育津貼或教育券的制度,本階段可暫以5足歲的幼兒為對象。

(五)修訂教保機構課程綱要促進教保內容銜接統整

  1. 修訂或增訂各類教保機構的課程綱要,除因應幼兒身心發展的需求,追求同一年齡幼兒以接受相同綱要的規範為原則外,並應兼顧與國民小學低年級課程間的相互銜接。

  2. 本階段可暫時以5足歲幼兒的課程綱要為增修重點,務期確保5足歲幼兒不論在任何教保機構均能接受相同綱要的規範。

(六)規範各類教保機構以保障良好品管的幼兒教育

  1. 在法令中明訂各類教保機構應採小園(所)小班進行教保活動,並訂定規範各類教保機構須遵守的教保人員與幼兒比率。

  2. 明訂各類教保機構中教保人員的檢覈、任用等規定。
  3. 訂定公私立教保機構或國小附幼的組織編制及園(所)長遴選任用辦法。
  4. 本階段可暫以5足歲的幼兒教育為規範重點,務期確保5足歲幼兒不論在任何教保機構托育,均能獲得相同品管的教保品質,而於90學年度起再逐漸擴及其他年齡的幼兒教育。
(七)確保合格教保人員權利義務以提高其留任意願

  1. 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令中,明訂教保人員為教育人員的身份,享有合理的工作保障,如基本薪資、待遇福利、專業組織、實驗研究等。

  2. 解除教保人員資格登記上的「在職採認」管制。

  3. 建立教保人員的「証照制度」。

  4. 建立可供教保人員相互流轉的「職級制度」。

  5. 以提供私立教保機構獎勵或補助部分人事費等方式,鼓勵其聘用合格的教保人員。

(八)兼顧教保人員數量擴增與教保人員素質的提昇

  1. 鼓勵大學院校開設幼教或保育學系或學程(對於原規定為相關科系者的教育學程,宜再加檢討,以避免課程重複),開放招生額度;並針對因教保人員需求量激增,而必需採行的學分班等制度,作審慎的規畫與評估。

  2. 鼓勵設置幼教或保育等相關研究所,以培育研究人才,進行本土性的研究,進而以研究所得,協助改進幼教品質。

  3. 擴展相關領域人才從事幼兒教育的機會,如護理、音樂、舞蹈、美術、特殊教育、體能活動等。

  4. 鼓勵男女兩性共同投身幼教事業;唯需同時考慮性侵害防制等的相關規範。

  5. 研發教保人員「合途培育」制度,以於同一學府,部分課程相同的方式,分別培育幼兒園及托兒所所需的教保人員;進而發展出教保人員合一的培育制度。

(九)設置專責單位增進行政查訪監督與輔導等績效

  1. 在各級行政機構中設置幼教專責單位,由足夠且具備正確幼教理念的專人負責。

  2. 加重獎懲規範,如對辦理績優者給予多元化的獎助,經營不善或違反法令者給予糾正、罰鍰、停招或撤銷登記等處分。

  3. 儘速責成教育、社政及建管等單位,成立幼教聯合督導會報,協調合作;主要工作在加強對未立案教保機構的查訪與取締,本階段尤宜以確保各類教保機構對於5足歲幼兒的教育品質為重點。

  4. 設置或委託長置專責的評鑑機構或組織,全面檢討當前幼教評鑑的績效,加以重新組織與設計,落實對已立案教保機構的評鑑與輔導,本階段尤應以5歲幼兒教育的部分為重點。

(十)提供各種支援系統協助父母發揮良好親職功能

  1. 增訂「親職教育法」,明訂親職教育的對象為現在與未來的父母。

  2. 明定各級學校有利用適當時機,實施親職教育的責任。

  3. 明訂以政府酌予補助或列入團體員工福利支出等方式,鼓勵機關團體或公司工場為員工或社會大眾辦理親職教育。

  4. 研議以政府酌予補助的方式,提供員工在子女0~2足歲以下有2年全時育嬰假,及當子女2~5足歲時有彈性育兒假,以利善盡親職的機會。

  5. 訂定以提供獎勵或減免學雜費負擔等方式,鼓勵家長定期與不定期到教保機構,參與活動或擔任義工的規範。

  6. 逐步建構自母親受孕開始的社會支援系統,並加強與充實安全的社教功能,如嬰幼兒健康檢查制度,以協助其適時接受疾病預防及障礙檢測,且在發現重大疾病或障礙時,能提供適宜的「補償教育」等機會;如增設社區臨時托育中心及各種有利於親子互動的空間場所、遊戲設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