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況分析
一、 規模:
台灣之私立學校數,在小學 2509 所中佔 0.9% (22所) ,國中在 709 所佔約 1.26% (9所) ,私立高級中學中則有 64 校附設國中部。在學生數上,私立國小生佔 1.20%,私立國中生佔 6.18%。《比較:在私立學校中,高中有 98 所,高職 116 所,專科 60 所,大學 22 所,合計佔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總校數的 57%。這些數字皆係 81 學年度資料。》
二、 教育經費:
私立國中教育經費佔全部公私立國中教育經費之 0.99%,私立國小佔 1.1%《比較:私立高中佔 39.28%,高職佔 35.94%,專科佔 69.51%,大學佔 32.34%。這些數字皆為 81 學年度資料。》以 81 學年度公私立學校所支出之教育經費而言,公立佔 GNP 的 4.3%,私立則不到 1%;但私校所培育學生總數佔有 53%。
三、 私校補助:
美國約 20%,日本採中央、州、民間各約 1/3 方式補助,法國 10%,英國 27%,台灣的私立中小學補助,在台灣省佔教育總補助經費之 1.7%,台北市為千分之一。
四、 相關法令:
1. 1965 年所頒「發展初級中學教育方案」鼓勵私人興學 (初級中學) ; 1968 年延長九年國教,凍結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增設; 1971 年教育部通令暫緩興辦私立國中小學, 1974 年公佈「私立學校法」,隔年頒佈施行細則,並於 1984 年修訂; 1979 年公佈「國民教育法」,揭示「國民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
2. 1991 年行政院修正核定「新設私立學校處理要點」,申請增設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但標準仍相當嚴格,設立程序繁雜,行政裁量權甚大,在校地、校舍、設備、經費、基金、師資、學費、捐助等項上之彈性小,故成效不彰。且該要點在過去尚提出需待私立學校辦學教學正常化後,再予申辦 (如省教育廳與高雄市教育局 1992 年之規定,且應依大學區制入學) ,益增設立之困難度。而鼓勵與補助額度不明、過少,亦是成效不彰之因。
3. 憲法第 11、162、167 等條與私立學校法第 1 條,皆不排除且鼓勵興辦私立教育機構。但國民教育法所揭示之「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之條文,仍具相當大之規範力。
貳、改革理由
一、 民間有自由興學權 (包括國民教育部份) 。國民教育並非具有「自然獨佔」性質之部門,政府責任在於「強迫」屆齡學童入學,但不宜以「強迫入學條例」引申為限制民辦國民教育之理由。
二、 1993 年我國初等及中等學校教育經費佔政府教育經費比例為 59.1% (佔總教育經費之 56.6%) ,低於美英日法德奧比盧加義西葡澳瑞士瑞典丹芬挪韓等國 (約分配在 65%∼86% 之間) ,在國際比較上偏低是事實。目前國家財政困窘,且常超編特別預算,以避開憲法教育預算底線,故亟須引入民間資源以紓困。目前 21 縣市教育經費雖平均佔政府支出之 48.15%,但其中 80∼85% 用在人事費,無力再作小班小校之改進 (此為國民教育法之規定,但在台北縣市、桃園縣等地,皆有嚴重的大班大校問題) 。故為解決部份地區之大班大校問題,亦有待鼓勵民辦國民教育以資因應 (但不宜因此而挪移原屬國民教育之各級政府預算到其他科目上,應續在小班小校之經營上予以投資,並撥出部份經費充當私校補助、教育代金、與籌設私校生獎助學金之用) 。
三、 就國民教育目的來看,私人或企業捐資之投入,目的除在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外,更在於充裕總體教育經費,以協助提昇教育多元化與國民教育品質,使兩套系統 (公立與民間) 相互競爭相互引導,並在健全的監督下,使教育多元化能具體落實,教育品質得以在相互比較競爭下嘗試新的教育理念,使啟蒙教育充滿無窮的可能性。
四、 市鎮與社區自發性的民辦國民教育,能更切合當地的需要,且能獲得較好的社區監督。
參、改革建議
一、 學校有公私立之分,但教育無公私立之別,政府宜速宣布並鼓勵國民教育系統之民間興學 (目前高級中等學校以上之私校比例與投資經費,皆有相當規模,可在第二階段再予改進) 。
二、 修改「國民教育法」與「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加強鼓勵民間興學之政策性宣示。
三、 建立客觀獨立之專業財務會計制度,並推動中立專業之教學與辦學評鑑制度。兩者合併推動下,可當為補助私校資本門與經常門預算之依據。
四、 仿上述作法之精神,在國民教育法與私立學校法之修訂,及教育部所發表之教育報告書所揭示之原則下,儘速擬定具體與彈性的辦法,以放寬設校限制,校地面積的規定宜以樓地板面積而非公頃數為主 (這點在都會區尤有必要;目前對校地面積之限制,在專科以上已有放寬趨勢,但在中小學則尚有其他考慮,如在都市計畫區內國小每校面積不得少於 1.8∼2 公頃,國中不得少於 2.5 公頃) ,另除協助校地取得外 (如縣市政府可透過民間辦學,來促成徵收若干不易處理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並准許提承租計畫租用鄰近之運動場地 (如都會區中的河濱公園或公立運動場所) 。
五、 具體鼓勵民間興辦小規模,且具實驗性質之國民中小學。小規模的興學可考慮各種可行方式,如全國性的加盟連鎖私立國小國中,或採官督民辦、官民聯營、公辦民營等方式,皆可依地方特性,找出最有效率又最易監督的方式出來。另外亦可考慮小規模試辦雙軌制,開放多元性學校之設立 (如實驗中小學、多語言教學之國際學校) ,可將國教接軌到其他 (如國際性) 教育體系上,看向未來,並可消弭部份的小留學生問題 (含到國外與回國內之小留學生) 。計畫經核定後,教育主管機關依法作辦學與財務之專業評鑑與監督。由於事屬國民義務教育,故該類辦法亦應列有接管條文。
六、為避免民辦國民教育造成「貴族學校」,或因之造成階層差異,以致產生社會不公平現象。改進之基本原則在於「不能以是否交得起學費,來作為決定學生是否能入學之依據」,而且也應給當地社區保留相當程度配額。前者之作法可由透過政府補助、設獎助學金或發教育代金方式促成之,其財源則來自民辦國民教育後,政府因之而在原編列國民教育預算中,可彈性運用之餘額。
七、 建議可採民間興辦國教最高達 1/5 容量為目標先予試行,每年民間應可挹注三百億元以上。其作法可在大台北與大高雄地區,先行試辦,三、五年後評估,且不以實驗式、補充式私校為限,仍以一般之多元開放中小學為主,以發揚教育理念。初期可鼓勵民間信譽良好之企業、個人、與社區,在創辦與經營分離制下辦學。至於公立學校因就學人口降低與民間參與下,可因此而發展小班小校或承租給民間興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