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學術交流及合作委員會組織章程

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央研究院公共字第九一一三00一一三一號函修正

一、本院為審議、協調及促進學術交流合作等事宜,以提昇研究水準並建立國際學術地位,特訂定本章程,成立「中央研院學術交流及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審議、協調學術交流合作等事宜。
  2. 協助本院各所(處)、研究中心推動學術交流合作。
  3. 審議院方交辦之學術交流合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院長聘請院各相關所(處)、研究中心之研究人員擔任之。

四、本委員會分為人文社會科學及數理生命科學兩組,每組名額七至十人,各分置召集人一人;並另置總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定之。

五、本章程所稱學術交流合作之對象如下:

  1. 國家級之學術機構。
  2. 學術研究水準卓著之大學及研究機關。

六、本委員會相關之作業要點另訂之。

七、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