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處理機密文書作業要點

 
民國八十八 年 九 月 七日核定
民國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日修訂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修訂

壹、宗旨:本院為統一機密文書處理程序,確保公務機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及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有關「文書保密」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貳、本院主管機密文書之範圍:

一、關於學術研究事項:

(一)尚未公開之科學發明或特殊技術。

(二)依國內外合作協定中應負責守密事項。

(三)研究成果專利申請案件。

二、關於學術行政事項:

(一)各項學術審查之審查人名單。

(二)各項學術審查之審查作業內容。

(三)各項學術審查中涉及個人尊嚴或名譽,不宜公開者。

三、關於學術出版事項:

(一)出版品審查人員名單。

(二)專書、期刊之出版申請作業及審查結果。

(三)國內外出版社合作出版合約。

四、關於採購業務事項:

(一)招標公告前之招標文件。

(二)開標前之領標、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等相關資料。

(三)決標前之底價。

(四)廠商投標文件。

(五)開標後決標前採行協商措施之審標(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程序及內容。

(六)採購評選委員會名單(開始評選後或經全體委員同意公告者,不在此限)。

五、關於人事管理事項:

(一)有關人事任免、遷調、考核、考績、獎懲尚未發佈者。

(二)有關個人人事資料。

六、關於資訊管理事項:

應行保密事項之電腦資料及程式。

七、關於政風及維護事項:

(一)貪瀆及其他違法案件在偵(調)查中者。

(二)檢舉及交查案件。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查作業。

八、其他經核定暨各項會議決議保密之事項。

參、機密文書之收文:

一、拆驗

(一)總收文人員收到機密文書後,應逕送密件處理指定人員點收、拆封,如有附件不符或有誤,應由專人以電話或書面向原發文機關洽詢。

(二)機密文書經拆封後,應置於本院機密文書專用封套內,以專用棉紙條確實彌封,並於封口加蓋印章。

二、登錄

(一)彌封後之機密文書,需於封套上貼置本院總收文條碼,並以專用帳號於「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公文流程管理系統」簽收該文,惟主旨應載「密不錄由」之字樣。

(二)專人需於機密專用封套上詳載收文日期、來文機關、來文字號、速別、密等、附件之頁數或件數。

(三)單位收發收受機密文書後,應不得拆封,僅依封套上之條碼於「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公文流程管理系統」進行簽收。

三、分文

(一)機密文書之分文,應由專人按各單位職掌書明承辦單位。

(二)承辦單位之單位收發完成簽收後,應立即將機密文書交由單位主管處理。

肆、機密文書之傳遞:

一、陳核(判)、送會、送繕等流程,「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文書傳遞,應由承辦人親持;「密」等級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傳遞,得經由傳遞人員傳遞。

二、傳遞文書,均應使用中央研究院機密文書專用封套及黃色公文夾。

三、傳遞「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文書,應交由指定收件人(或承辦人)親自簽收;「密」等級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得由單位收發代為簽收。

伍、機密文書之簽擬:

一、 承辦人員收受機密文書應先檢視封口有無異狀後,始行拆封,並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二、 「密」等級文書之簽擬,應由業務主管人員親自處理,「機密」等級以上文書,宜由機關首長或幕僚長自行處理或指定專人處理。

三、 機密文書之處理應儘量減少處理程序,重要案件得以當面密報(談)處理。

四、 機密文書如非必要,應儘量免用或減少副本,極機密及絕對機密文書非經主管核准,不得複製或抄錄。

五、 承辦人員應依據密件登記記錄主動檢查,或依來文機關建議,將應予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之案件,提出審查意見,並簽陳送核定。

六、 承辦人員對一般文書,應審核鑑定是否應予保密,如有保密之必要,應立即改作密件處理。

七、 承辦人員於簽擬機密性文件時,應區分其機密等級,並予註記,不宜濫用機密等級。

八、 承辦人員於辦畢之案件,應於機密文書專用封套外,詳填其解密條件,並加蓋承辦人員職章再以專用彌封條貼妥封口後,再蓋職章。
解密條件:

(一)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二)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三)本件於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解密。

(四)附件抽存後解密。

(五)其他。

陸、機密文書之核判:

一、「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文書,應由「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之相關人員核定;「密」等級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依其權責分層負責。

二、各級主管於核判機密文件時,應對承辦人員所簽擬之機密等級,與解密條件審核其是否適當。

柒、機密文書之繕製:

一、機密文書應指定專人負責繕打。

二、誤繕或誤印之廢紙,應即時銷燬。

三、應以「本院總辦事處公文流程管理系統」專用帳號完成繕製作業。

捌、機密文書之校對:

一、機密文書應指定專人負責校對,如遇重要文書得由承辦人複校。

二、應以「本院總辦事處公文流程管理系統」專用帳號完成校對作業。

玖、機密文書之用印:

一、機密文書應由專人辦理監印業務。

二、應以「本院總辦事處公文流程管理系統」專用帳號完成監印作業。

拾、機密文書之發文:

一、封發

(一)應由專人處理。

(二)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左上角應加蓋機密等級,密封後與上下封口均加蓋機密等級;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內外封套均應註明收(發)文者、發文字號等。

二、送達或付郵

(一)機密文書均以掛號郵件寄發為原則,並於外封套標示清楚,如有時間之限制,得交由專人遞送。

(二)機密文書不得經由電子公文或傳真方式送達。

(三)機密文書於完成發文流程後,應親交承辦人點收,不得逕送檔案室。

三、應以「本院總辦事處公文流程管理系統」專用帳號完成總發文管理作業,並於原案之機密文件專用封套上,詳填發文日期、發文字號。

拾壹、機密文書之歸檔:

一、承辦人員在辦理歸檔前,應檢視機密專用封套上是否已加註解密條件。

二、單位收發應將彌封過的機密文書按條碼登錄簽收後,並於機密文書專用封套外加註歸檔日期,再逐一點交檔管人員。

三、檔管人員未經核准,不得對機密文書檔案逕行拆封。

四、承辦單位應主動與檔管單位檢點機密文書,並辦理相關解密事項。

拾貳、機密文書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

一、承辦人如需變更機密等級,應主動簽報「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換或註銷處理意見表」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換或註銷建議單」。

二、經核定之變更原機密等級或解密案件,承辦人應簽報「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換或註銷通知單」,並函知相關單位。

三、保管單位應立即辦理機密等級附加變更或解密標示等相關手續。

(一)應將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註記以雙線劃去,並於明顯之處浮貼已列明資料經承辦人簽章之紀錄單。

(二)建議其他機關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於獲得答復同意後,應依照前項程序辦理。

拾參、機密文書之保管:

一、機密案件不得攜出辦公處所,其有攜離必要者,需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單位核准。

二、機密文書之儲存,應與一般檔案隔離,並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惟均不予掃描存檔。機密案件一經解密後,應照普通案件放置保管。非經解密者,不得銷毀,解密後,其銷毀方式,須依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負責保管機密文書人員,應隨時檢查公文存放櫃安全程度,如有毀損應立即修復。

四、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職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之接管人員,並列冊呈報備查。

拾肆、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處理機密文書。

拾伍、本作業要點,奉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