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借調公民營企業作業須知

九十年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九十年三月八日公共字第九○一三○○○六四一號函公布

 

一、本院為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充分運用科學技術人力,加強與技術授權廠商間之人才交流合作,以協助公民營企業研究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須知。本須知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二、本須知實施之對象、方式及範圍:

  1. 向本院申請借調之企業,以與本院簽訂合作研究開發契約、授權契約、技術移轉契約者為優先。
  2. 應以具備資訊科技、能源科技、材料科技、生產自動化科技、光電科技、生物技術、肝炎防治、食品科技、環保科技、災害防治、同步輻射、海洋科技等行政院核定之重點科技項目專長者為原則。
  3. 在本院專任年資滿三年之副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及已通過續聘手續之助研究員,以全部時間至公民營企業擔任特定職務或工作。

三、借調公民營企業之期限:

  1. 以一年為原則,逾期仍有需要者,得申請延長一年,惟個人借調公民營企業之總年數累積不得超過三年。但情形特殊者,應專案報請院方核准。
  2. 助研究員借調公民營企業之總年數以一年為限。
  3. 借調公民營企業人員之年資依現行法令計算;並依其本職原聘期辦理續聘、升等程序。

四、本院研究人員借調公民營企業之程序:

  1. 公民營企業應檢具詳盡之計畫書,向借調人員所屬所(處)提出申請。
  2. 所(處)應就前款申請進行評估,評估不通過之案件,應敘明具體理由,報請院方函覆;通過之案件,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院方審查。
  3. 所(處)進行前款評估前,應先就其作業程序及標準自行訂定行政規則。
  4. 本院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得就特殊或具重大爭議之借調案召開會議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陳報院長核定。
  5. 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審查借調案,必要時,得邀請所(處)所長(主任)列席說明。

五、依本須知通過借調公民營企業者,應予留職停薪,並在借調機構支薪。

六、依本須知通過借調公民營企業者,如係兼任行政主管職人員,應先辦理免兼後再行外調。

七、本院應與借調企業訂定契約,約定研發成果歸屬及權益收入分配比例,本院研究成果發展管理要點之規定準用之。

八、本院人員借調公民營企業者,應以擔任科技研發指導及執行研究計畫工作為限。

依本須知借調之人員,於借調期間因事實證明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院應即終止借調,通知被借調人員歸建。

九、本須知由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生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