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
十五日人事字第○九一○一一八九四○號函發布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法源)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推廣研發成果,保障研究技術人員工作權益,茲依據本院組織法第十八條,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二條 (研究技術人員之遴用資格)
本院各級研究技術人員須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技術助理:
具有學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者。
二、研究助技師: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兩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者。
具有學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者。
曾任技術助理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者。
三、研究副技師: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者。
曾任研究助技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者。
四、研究技師: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者。
曾任研究副技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者。
第三條 (初審單位:各所、處、研究中心聘審小組)
各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各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研究中心顧問委員會(以下皆簡稱諮顧會)為辦理本作業要點所定審查事項,應成立聘審小組進行初步審查。
聘審小組由院內、外五至九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產生方式由所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決定之,召集人需為本院研究人員。
各研究所籌備處或研究中心有七名助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時,其諮顧會得授權各該處務會議或研究中心業務會議辦理本作業要點所定審查事項。
第四條 (複審單位:本院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
本院為審查各所(處)、研究中心依本作業要點所為人事審查之決定,應設立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由院長聘請院內、外具學術地位或經驗人士九人為委員組成,其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審查費。
第五條 (審議重點)
研究技術人員新聘案,除審查受評審人專業成果(含專業及技術移轉)外,其支援相關所(處)、研究中心執行研究計畫之技術能力,及其開發新研究設備器材、新實驗方法及創新性技術之能力,亦應列為重要考量。
第六條 (聘審小組之審議會議及送審)
各所(處)、研究中心聘審小組之審查,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方為通過。
對於通過前項初審之新聘案,聘審小組應即擬定審查人名單。新聘案審查人至少為三人,審查人須為與受評審人專業技術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
審查人確定後,聘審小組召集人應即將受評審人之人事資料、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送請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交付審查。
第七條 (審查結果提交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
各所(處)、研究中心聘審小組召集人應將新聘案之受評審人數、聘審小組初審結果、受評審人個人資料及送審之結果,送交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
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應將新聘案儘速提交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討論,並至遲於會前一週將全部資料,提供全所(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閱覽。
第八條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之表決)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討論新聘案時,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及研究助技師以上研究技術人員均得參與討論。但投票時研究技術人員應退席。
前項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投票,應以無記名方式為之;其獲得有表決權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者,方為通過。
第九條 (函送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通過新聘案後,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應即將受評審人資料、審查人資料,附加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意見函,提交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審查。
第十條 (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審議程序)
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召集人召開審查會前,應將受評審人之人事資料、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及其他有關資料,交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委員參閱之。
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亦得就新聘案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送交審查人審查。
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委員對新聘案有疑義者,得經該聘審會召集人之同意,限期請提案之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以書面為補充說明。
第十一條 (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之表決)
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討論後,得就新聘案逕行無記名投票。其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者,方為通過。
新聘案經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表決通過者,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聘。
新聘案未獲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表決通過者,聘審會召集人應即將審查結果及理由通知原提案之所(處)、研究中心;該所(處)、研究中心得向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申請再議一次。
第十二條 (爭取時效程序)
各所(處)、研究中心新聘案有情形特殊亟需爭取時效者,得經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決議,由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敘明具體理由,經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召集人同意後,陳請院長核聘。
第十三條 (特殊人才)
未符合本作業要點第二條所定資格,而在研究技術上確有特殊貢獻之受評審人,其新聘及升等案應依本作業要點審查程序辦理,惟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及本院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表決時,須有應出席人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四條 (續聘)
本院新聘研究技術人員之聘期,初次為兩年,期滿經考核優良且有續聘需要者,得予續聘,每次續聘四年。
研究技術人員升等通過者,其聘期為四年,期滿經考核優良且有續聘需要者,得予續聘,每次續聘四年。
續聘之申請應於聘期屆滿前一年提出,其辦理期間,由本院人事室另行通知。
第十五條 (升等)
研究技術人員符合第二條所列資格者,得提出升等申請,亦得於其聘期屆滿前同時辦理續聘及升等。
第十六條 (聘審小組之送審程序)
各所(處)、研究中心續聘或升等案聘審小組於接獲申請資料後,應送請相關學者專家至少三人審查。
第十七條 (聘審小組審議會議之先行程序)
聘審小組接獲前條各審查人審查意見後,得將審查意見摘要匿名抄送受評審人提出答辯。
聘審小組對於續聘或升等案,應參酌相關資料,撰寫綜合報告,送交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供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參考。
第十八條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及後續程序)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通過升等案後,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應即將受評審人資料、審查人資料,附加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意見函,提交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審查,其審議程序,準用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收到前條報告後,應將續聘或升等案儘速提交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討論,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通過續聘案後,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應即彙整受評審人資料、審查人資料,附加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意見函,陳請院長發聘。
第十九條 (申訴)
研究技術人員續聘或升等案經所(處)、研究中心或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審議不通過者,受評審人得向院長提出申訴,由院長指派副院長一人成立申訴委員會處理之。
前項申訴案之審議程序,準用本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作業要點」之規定。
第二十條 (職務等級及薪級待遇)
研究技術人員職務等級表,由本院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應出席人數之計算)
各項表決應出席人數之計算,不包括下列人員:
- 因公出國者。
- 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者。
- 因病住院者。
第二十二條 (以上或以下之解釋)
稱以上或以下者,皆含本數或本職級;稱超過者,不含本數計算。
第二十三條 (生效與修訂)
本作業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由院長發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