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修改

院務會議三讀修正

院務會議會前會二讀

現 行 條 文

照案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照案通過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法源)

為提升本院學術研究水準,保障研究人員工作權益,茲依據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一條 ︵立法精神及法源︶

為提升本院學術研究水準,並保障研究人員權益,依本院組織法及研究所組織規程,增訂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照案通過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包括本院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含合聘、兼任研究人員)之新聘或升等,各級專任研究人員之續聘。

原任本院兼任或合聘人員,轉任本院專任支薪時,依新聘案處理。

於不同期間受聘之各級研究人員,其升等、續聘適用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十五條及其附則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包括:

一、本院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含通信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及兼任副研究員︶之新聘或升等。

二、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一日以前受聘之助理研究員和副研究員之升等。

三、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一日以後受聘之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之第一次續聘,及其經各所、處務會議或各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決議,根據本作業要點評審之第二次以上續聘。

四、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至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一日間受聘之副研究員或研究員,經各所、處務會議或各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決議,根據本作業要點評審之第二次以上續聘。

   

第二章 審議之單位與重點

   

第三條 ︵審議單位︶

本作業要點所稱之審議單位包括各所之所務會議︵含聘審小組︶,本院之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院務會議。

照案通過

第三條 (研究所之審查單位)

各研究所所務會議或各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諮會)為辦理本作業要點所定審查事項,應成立聘審小組進行初步審查。

聘審小組由院內、外五至九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及召集人之產生方式,由所務會議(學諮會)決定之。

第四條 ︵聘審小組的組成︶

聘審小組受所務會議之委託,進行其第一階段之審議。聘審小組由三至九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及召集人之產生方式由各所、處務會議決定之。

照案通過

第四條 (研究所籌備處之審查單位)

各研究所籌備處合於下列條件者,學諮會得授權該處處務會議辦理本作業要點所定審查事項:

一、有七名以上特聘研究員或研究員時,得審查各級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事宜。

二、有七名副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時,得審查副研究員以下各級研究人員之新聘事宜,及助研究員以下之續聘、升等事宜。

三、有七名助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時,得審查助研究員以下之新聘事宜

第五條 ︵籌備處的審議單位︶

各研究所籌備處之審議單位為該處之學術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諮會︶。學諮會為行使其審議權,得議決成立聘審小組與其他相關事宜。

有下列情形時,學諮會得授權該處處務會議行使其審議權:

一、有五名以上之研究員或特聘研究員,得審議各級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事宜。

二、有十名副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得審議副研究員以下各級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事宜。

三、十二名助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得審議助研究員以下各級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事宜。

照案通過

第五條 (各學組審查單位)

本院為審查各所(處)依本作業要點所為人事審查之決定,及依八十年四月十八日第一次院務會議決議,辦理特聘研究員專業加給及研究獎助評定事項,應設立「數理」、「生物」、「人文」三組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組聘審會」)。

各學組聘審會由院長聘請院內、外具學術地位人士十一人為委員組成,其中該組研究員或相當職級者九人、其他兩組研究員或相當職級者各一人。各學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各學組聘審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審查費。

院長得指定副院長一人協調各學組聘審會之運作。

第六條 ︵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

本院設立﹁數理﹂、﹁生物﹂、﹁人文﹂三組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聘審會︶。

聘審會依本作業要點規定進行所屬相關各所、處之人事審議事項,並依八十年四月十八日第一次院務會議決議,進行特聘研究員專業加給及研究獎助之評定事項。

各組之聘審會由院長聘請院內外具學術地位人士共九人組成,其中該組研究員或相當職級者七人、其他兩組研究員或相當職級者各一人。

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委員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得酌支審查費。

各組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院長指定副院長一人負責各組聘審會之運作。

照案通過

第六條 (全院審查單位)

本院為審查本作業要點規定之新聘案再議及升等案申訴事項,應設立院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院聘審會」)。

院聘審會由院長指定副院長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前條三組學組聘審會召集人、及院長聘請之院內、外具學術地位人士五人組成。

院聘審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審查費。

第七條 ︵院務會議之表決權人︶

院務會議討論依據本作業要點提出之審議案件時,有表決權者為院長、副院長、各所所長及各籌備處主任。

照案通過

第七條 (審議重點)

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案應審查受評審人之研究成果(含專利及技術移轉)之原創性、嚴謹度及重要性。

受評審人之院內、外服務成績,包括所(處)、院內公共事務之貢獻、院內外學術專業服務,如學術編譯、論文指導、學術會議參與、其他專業演講或政策建議等,亦得列入審查。

第八條 ︵審議重點︶

各審議單位以受評人研究成果之原則性、嚴謹度及重要性為審議重點,職級愈高之人事審議,愈著重上述審議重點。受評審人院內外之服務成績亦得參考。

前項所稱之院內外服務成績,係所︵處︶方、院方公共事務之貢獻或院內外之學術專業服務,如論文指導、學術會議之參與、其他專業方面的公共演講或政策建議等。

照案通過

第二章 新聘案審議程序

第三章 審議程序

   

第一節 新聘案審議程序

照案通過

第八條 (聘審小組委員)

新聘案之審議,不論受評審人應徵之職級,各所(處)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得為各該所(處)新聘案聘審小組之委員。但投票時,職級低於受評審人應徵之職級者,應退席。

第九條 ︵聘審小組委員資格︶

新聘案之審議,不論受評審人應徵何等職級,助研究員以上各級研究人員均得為聘審小組委員。

照案通過

第九條 (聘審小組初審前之程序)

各所(處)聘審小組召集人召開聘審小組會議前,應將受評審人之人事資料、著作目錄、代表性著作及其他有關資料,交聘審小組委員參閱。所(處)內其他研究人員,亦得請求閱覽,但應保密。

第十條 ︵聘審小組審議會議之先行程序︶

聘審小組召開審議會議前,召集人應就受評審人提供之人事資料、全部著作目錄、代表性著作及其他貢獻資料,供聘審小組委員參考。所、處內其他成員亦得在保密的前提下向該所、處請求參閱。聘審小組召開審議會議前,得邀請受評審人於該所、處舉行公開學術演講,說明其研究成果與未來之研究方向。

第十條 (聘審小組之審議會議及送審)

各所(處)聘審小組之審查,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方為通過。

對於通過前項初審之新聘案,聘審小組應即擬定審查人名單。審查人須與受評審人研究領域相關,且為受評審人應徵職級以上之國內、外學者。

新聘案審查人至少為三人,其中至少二人須為所(處)外學者。

審查人確定後,聘審小組召集人應即將受評審人之人事資料、著作目錄及代表性著作,送請所長(處主任)交付審查。

第十條 (聘審小組之審議會議及送審)

各所(處)聘審小組之審查,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方為通過。

對於通過前項初審之新聘案,聘審小組應即擬定審查人名單。審查人須與受評審人研究領域相關,且為受評審人應徵職級以上之國內、外學者。

新聘案審查人至少為三人,其中至少二人須為所(處)外學者。

審查人確定後,聘審小組召集人應即將受評審人之人事資料、著作目錄及代表性著作,送請所長(處主任)交審查人審查。

第十一條 ︵聘審小組之審議會議及送審︶

聘審小組新聘案必備資料進行初審及無記名票決,通過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贊成為必要條件。

通過前項票決者,聘審小組應決定審查人名單,審查人須為研究領域相關,且為申請職級以上之國內外學者。

審查人數至少三人,其中所、處外學者至少二人。

召集人應將候選人履歷、著作目錄及代表性著作,送審查人參考。

受評審人之推薦函如由當事人提出,不得取代審查意見;但如該推薦人係應所、處方之要求而直接寄達,且推薦人職級在申請人職級以上者,在附有所、處方說明此情形時,不在此限。

照案通過

第十一條 (逕送實質審查)

對於未通過前條第一項審查之新聘案,聘審小組召集人得於徵得受評審人同意後,將評審資料提供全所(處)研究人員閱覽。其自公開閱覽之日起二週內,獲得各該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中有表決權人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者,所長(處主任)應送審查人審查。

前項送審查之程序,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第十二條 ︵重行審議規定︶

應徵人未通過前條第一項之票決者,得依其同意公開所有評審資料。所、處務會議中有表決權者三分之一以上在一個月之內連署,得重行審議。前條第二、三、四、五項之送審規定準用之。

照案通過

第十二條 (提交所長、處主任)

各所(處)聘審小組召集人應將新聘案之受評審人數、聘審小組初審結果、受評審人個人資料及依前二條送審之結果,送交所長(處主任)。

所長(處主任)應將新聘案儘速提交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討論,並至遲於會前一週將全部資料,提供全所(處)研究人員閱覽,但審查意見書應僅提供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有表決權者參閱。

第十三條 ︵移送所、處務會議︶

聘審小組應將申請人數、篩選結果及入選者之審查資料提交所長、處主任。

所長、處主任須將全案提交所、處務會議︵或學諮會︶討論。入選者所有資料,至遲應於會前一週提供全所、處研究人員參閱,但審查意見僅提供所、處務會議有表決權者參閱。

照案通過

第十三條 (所、處務會議之表決)

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討論新聘案時,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均得參與討論。但職級低於受評審人應徵之職級者,投票時應退席。

前項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投票,應以無記名方式為之;其獲得有表決權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者,方為通過。

第十四條 ︵所、處務會議之表決︶

所、處務會議︵或學諮會︶討論新聘案時,助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得參與討論;投票時,低於受評審人申請職級者須退席。

表決時以無記名方式投票;投票通過以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贊成票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必要條件。

照案通過

第十四條 ︵所長、處主任意見函及送學組聘審會︶

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通過新聘案後,所長(處主任)應即將受評審人資料、審查人資料,附加所長(處主任)意見函,提交所屬學組聘審會審查。

前項所長(處主任)意見函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受評審人之研究成果及著作品質。

二、受評審人在所屬學門領域中之學術成就與研究方向。

三、審查意見摘要。

四、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投票結果(含贊成票、反對票及棄權票之票數),及表決前之討論意見(贊成及反對之主要理由)。

第十五條 ︵所長、處主任意見函及送聘審會︶

所、處務會議︵或學諮會︶通過之新聘案,所長、處主任須將全部審查資料連同一份意見函,敘述下列事項,提交聘審會:

一、受評人之研究成果及著作品質。

二、受評人在所屬學門領域中之學術成就。

三、審查意見摘要。

四、所、處務會議︵或學諮會︶之正、反票數,與討論中出現之主要贊成及反對理由。

照案通過

第十五條 ︵學組聘審會審議程序︶

各學組聘審會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新聘案審查會為原則。各學組聘審會應於每年十二月公告下年度預定開會時程表。

各學組聘審會召集人召開審查會前,應將受評審人之人事資料、著作目錄、代表性著作及其他有關資料,交學組聘審會委員參閱之。

學組聘審會亦得就新聘案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送交審查人審查。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學組聘審會委員對新聘案有疑義者,得經各該學組聘審會召集人之同意,請提案之所長(處主任)限期以書面為補充說明。

第十六條 ︵聘審會審議程序︶

各組聘審會收到各所、處提送案件後,應於一個月內開審議會。各組於有送審案件時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對委員有疑義之案件,聘審會得請該案之所長、處主任至遲在聘審會開會前一週提供書面說明。聘審會開會討論之後,進行無記名投票,以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聘審會開會決議後,應將決議結果及受評審人著作以外之全部審查資料送交各所所長、處主任簽註意見。

照案通過

第十六條 ︵學組聘審會之表決︶

學組聘審會討論後,得就新聘案逕行無記名投票。其有委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者,方為通過。

新聘案經學組聘審會表決通過者,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聘。

第十七條 ︵爭取時效程序︶

各所(處)新聘案有情形特殊亟需爭取時效者,得經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決議,由所長(處主任)敘明具體理由,經學組聘審會召集人及院聘審會召集人同意後,逕陳請院長核聘,不適用本要點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第十七條 ︵爭取時效程序︶

各所(處)新聘案有情形特殊亟需爭取時效者,得經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決議,由所長(處主任)敘明具體理由,經學組聘審會召集人及院聘審會召集人同意後,逕陳院長核聘,不適用本要點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第十七條 ︵聘審會與所長、處主任意見之彙整︶

各所所長、處主任收到新聘案之資料,在一週內,將意見送至負責聘審會運作之副院長辦公室。逾期未送回者,視同贊成聘審會之決議。

如有五位以上所長、處主任提出與聘審會決議相反之意見,應送交院務會議討論。

聘審會否決新聘案時,經送審所、處之所長、處主任申請,送交院務會議討論。

如無五位以上所長、處主任提出與聘審會決議相反之意見,聘審會通過之新聘案,即呈請院長聘任之,並於下次院務會議中備查。

照案通過

第十八條 ︵再議程序︶

新聘案未獲學組聘審會表決通過者,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應即將審查結果及理由通知原提案之所(處);該所(處)得向院聘審會申請再議一次。

院聘審會於收到所(處)之再議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開會,組成專案委員會。專案委員會應擬定審查人名單,儘速送交審查人審查,並彙整審查意見,提送院聘審會。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院聘審會接獲前項審查意見後,應進行討論並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變更學組聘審會不予新聘之決定。

新聘案通過前項表決者,院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聘。

   

第十八條 ︵院務會議︶

院務會議討論新聘案,得由出席院務會議有表決權者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超過二分之一之票決維持聘審會之通過案,超過三分之二之票決推翻聘審會之不通過案。

院務會議確定新聘之人員,即呈請院長聘任之;院務會議未通過之新聘案,即為定案。

照案通過

第十九條 ︵特殊人才︶

未具備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七條、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而在學術上確有特殊貢獻之受評審人,其新聘案應依本作業要點新聘審查程序辦理,惟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表決時,須有具表決權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九條 ︵特殊人才︶

凡未具備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七條、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而在學術上確有特殊貢獻,申請為本院助研究員、副研究員或研究員者,應依本作業要點有關新聘案之審議程序進行審議,惟其中經所、處務會議︵或學諮會︶審議部分,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人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經院務會議審議部分,須有表決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贊成為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章 續聘案審議程序

第二節 續聘案審議程序

照案通過

第二十條 ︵續聘案之提出︶

關於應辦理續聘之研究人員,本院應於其聘期屆滿之前一年,以書面通知所屬所(處)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續聘案之提出︶

續聘案由院方通知所、處依相關規定辦理。

照案通過

第二十一條 ︵聘審小組委員資格︶

續聘案聘審小組委員須為與受評審人研究領域相近且職級高於受評審人之所(處)內、外研究人員。但新聘研究員續聘案聘審小組委員須為所(處)內、外研究員或特聘研究員或其他相同職級者

第二十一條 ︵聘審小組委員資格︶

新聘研究員續聘之聘審小組,由所︵處︶內、外研究員或特聘研究員或相同職級者組成,但未經續聘之新聘研究員不得擔任聘審小組委員。其他續聘案之聘審小組委員由研究領域相近,且職級高於受評審人之所︵處︶內、外研究人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 ︵聘審小組之送審程序︶

聘審小組接獲續聘案資料後,應速擬定審查人名單;審查人至少須為三人,其中所(處)外學者不得少於所(處)內學者。

聘審小組擬定審查人名單前,應通知受評審人建議適任或不適任之審查人名單供聘審小組參酌。

審查人確定後,聘審小組召集人應即將下列資料,送請所長(處主任)交付審查:

一、受評審人之履歷。

二、受評審人在本聘期中完成著作之目錄及代表性著作。

三、受評審人之研究成果與未來研究方向。

第二十二條 ︵聘審小組之送審程序︶

聘審小組接獲續聘案資料後,應速擬定審查人名單;審查人至少須為三人,其中所(處)外學者不得少於所(處)內學者。

聘審小組擬定審查人名單前,應通知受評審人建議適任或不適任之審查人名單供聘審小組參酌。

審查人確定後,聘審小組召集人應即將下列資料,送請所長(處主任)交審查人審查:

一、受評審人之履歷。

二、受評審人在本聘期中完成著作之目錄及代表性著作。

三、受評審人之研究成果與未來研究方向。

第二十二條 ︵聘審小組之送審程序︶

續聘案之審查,由聘審小組決定審查人名單,審查人數至少三人,但所、處外人數不得少於所、處內人數。

所、處方應提供審查人下述資料,以供撰寫審查報告:

一、受評審人之履歷。

二、受評審人自上次聘任以來之著作目錄及代表性著作。

三、受評審人之研究成果與未來研究方向。

審查人名單決定之前,受評審人得附具理由建議推薦或迴避之審查人名單,供聘審小組參考。

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準用之。

照案通過

第二十三條 ︵聘審小組審議會議之先行程序︶

聘審小組接獲前條各審查人審查意見後,應將審查意見摘要匿名抄送受評審人提出答辯。

聘審小組應參酌受評審人之送審資料、審查意見及受評審人之答辯,撰寫綜合報告,送交所長(處主任),供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參考。

第二十三條 ︵聘審小組審議會議之先行程序︶

聘審小組召開審議會議前,得將匿名之審查報告抄送受評審人於必要時提出答辯。

受評審人得被邀請至該所、處公開報告,說明其研究成果與未來之研究方向。

聘審小組召開審議會議前,聘審小組召集人應就受評審人提供之人事資料、全部著作目錄、代表性著作及其他貢獻資料,連同審查意見等或受評審人之答辯,提供聘審小組參考。

聘審小組應撰寫一份綜合報告送交所長、處主任,供所、處務會議︵或學諮會︶參考。

照案通過

第二十四條 ︵所、處務會議審議之先行程序︶

所長(處主任)收到前條報告後,應將續聘案儘速提交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討論,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第二十四條 ︵所、處務會議審議之先行程序︶

所長、處主任收到聘審小組續聘案相關資料後,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交所、處務會議︵或學諮會︶討論。

照案通過

第二十五條 ︵所、處務會議審議程序︶

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討論及表決續聘案時,與受評審人職級相同或較低者均應退席。

新聘研究員續聘案之討論與表決,由特聘研究員及研究員參與,但須經續聘之研究員除外。

前項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投票,應以無記名方式為之;其獲有表決權者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者,方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所、處務會議審議程序︶

續聘案之討論與票決,與受評審人職級同級或較該職級為低者均應退席。新聘研究員續聘案之討論與票決,由研究員或特聘研究員參與,但未經續聘之新聘研究員應退席。

投票以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贊成為通過。

通過之案件由所、處報請院方核聘,未獲通過續聘之案件,由所、處報請院方依規定終止聘約。

照案通過

第二十六條 ︵所、處務會議審議結果︶

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通過續聘案後,所長(處主任)應即將受評審人資料、審查人資料附加所長(處主任)意見函,陳請院長續聘。

續聘案未獲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表決通過者,所長(處主任)應於表決之日起四日內將審查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受評審人,並副知本院。

受評審人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得向所屬學組聘審會提出申訴。逾期未申訴者,不續聘之決定即為確定。

第二十七條 (學組聘審會之申訴審議程序

學組聘審會處理續聘案之申訴,於收到申訴人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開會。

學組聘審會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應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儘速送交審查人審查。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不通過前項表決之申訴案,不續聘之決定即為確定。

學組聘審會接獲第二項專案委員會審查意見後,應進行討論並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變更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不予續聘之決定。

續聘案通過前項表決者,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聘,未獲表決通過者,不續聘之決定即為確定。

學組聘審會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申訴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申訴案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所(處)。

第二十七條 (學組聘審會之申訴審議程序)

學組聘審會處理續聘案之申訴,於收到申訴人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開會。

學組聘審會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如認為申訴案有重大瑕疵,應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儘速送交審查人審查。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不通過前項表決之申訴案,不續聘之決定即為確定。

學組聘審會接獲第二項專案委員會審查意見後,應進行討論並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變更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不予續聘之決定。

續聘案通過前項表決者,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聘,未獲表決通過者,不續聘之決定即為確定。

學組聘審會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申訴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申訴案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所(處)。

照案通過

第四章 升等案審議程序

第三節 升等案審議程序

   

第二十六條 ︵升等與續聘之併案辦理︶

續聘及升等在必要時得併案辦理,送審時請審查人分續聘及升等提供意見,投票時亦分續聘及升等兩項進行。

第二十八條 ︵升等案之提出

升等案由所長(處主任)經當事人同意後提出。組主任或本院至少三名學門相近之專任研究員經當事人同意後亦可推薦。推薦須備推薦函,詳細說明被推薦者之學術貢獻。擬升等人亦得自行提出升等之申請。

升等案於受理或提出後,所長(處主任)應於一個月內開始審議程序。

第二十八條 ︵升等案審議程序之發動︶

升等案由所長(處主任)經當事人同意後提出。組主任或本院至少三名學門相近之專任研究員經當事人同意後亦可推薦(或當事人找至少三名學門相近之專任研究員推薦)。推薦須備推薦函,詳細說明被推薦者之學術貢獻。擬升等人亦得自行提出升等之申請。

升等案於受理或提出後,所長(處主任)應於一個月內開始審議程序。

第二十七條 ︵升等案審議程序之發動︶

升等案由所長、處主任提出。組主任或本院至少三名學門相近之專任研究員亦可推薦,推薦須備推薦函,詳細說明被推薦者之學術貢獻。各所、處亦得規定由升等人自行提出申請之程序。

所長、處主任接到前項升等案之推薦或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開始正式審議程序。

照案通過

第二十九條 ︵聘審小組委員資格︶

升等案聘審小組委員須為與受評審人研究領域相近且職級高於受評審人之所(處)內、外研究人員。

第二十八條 ︵聘審小組委員資格︶

升等案之聘審小組,由受評審人申請升等職級以上之所︵處︶內、外領域相近之研究人員組成。

第三十條 ︵聘審小組之送審程序︶

聘審小組接獲升等案件後,應速擬定審查人名單。

升等案審查人至少須為三人,其中所(處)外學者不得少於所(處)內學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審查人確定後,聘審小組召集人應即將下列資料,送請所長(處主任)交付審查:

一、受評審人之履歷。

二、受評審人著作之目錄及代表性著作。

三、受評審人之研究成果與未來之研究方向。

第三十條 ︵聘審小組之送審程序︶

聘審小組接獲升等案件後,應速擬定審查人名單。

升等案審查人至少須為三人,其中所(處)外學者不得少於所(處)內學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審查人確定後,聘審小組召集人應即將下列資料,送請所長(處主任)交審查人審查:

一、受評審人之履歷。

二、受評審人著作之目錄及代表性著作。

三、受評審人之研究成果與未來之研究方向。

第二十九條 ︵聘審小組之送審程序︶

升等案之審查,由聘審小組決定審查人名單,審查人數至少三人,但所、處外人數不得少於所、處內人數。

所、處應提供審查人以下資料,以供撰寫書面之審查報告:

一、受評審人之履歷。

二、受評審人之全部研究著作目錄及代表性著作。

三、受評審人之研究成果與未來研究方向。

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準用之。

照案通過

第三十一條 ︵聘審小組審議會議之先行程序︶

聘審小組接獲前條各審查人審查意見後,準用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聘審小組審議會議之先行程序︶

聘審小組審議升等案,準用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照案通過

第三十二條 ︵所、處務會議審議之先行程序︶

所長(處主任)收到聘審小組綜合報告後,應將升等案儘速提交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討論,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第三十一條 ︵所、處務會議審議之先行程序︶

所長、處主任收到聘審小組升等案相關資料後,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照案通過

第三十三條 ︵所、處務會議審議程序︶

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討論及表決升等案時,與受評審人職級相同或較低者均應退席。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第三十二條 ︵所、處務會議審議程序︶

升等案之討論與票決,較受評審人申請職級為低者均應退席。

投票以應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贊成為通過。

所、處務會議︵或學諮會︶通過之升等案,所長、處主任須備意見函,連同所有審查資料提交聘審會審議,第十五條之規定準用之。

照案通過

第三十四條 ︵所、處務會議審議結果︶

升等案經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通過者,所長(處主任)應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升等案未獲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通過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照案通過

第三十五條 ︵學組聘審會審議程序︶

各學組聘審會審查升等案,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聘審會審議程序︶

各組聘審會審議升等案,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照案通過

第三十六條 ︵學組聘審會審議結果︶

所(處)通過之升等案未獲學組聘審會審查通過者,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應即將審查結果及理由通知所(處)及受評審人。

受評審人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得向院聘審會提出申訴。逾期未申訴者,升等不通過之決定即為確定。

第三十七條 (學組聘審會之申訴審議程序)

學組聘審會於接獲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升等案申訴後,應於一個月內開會。

學組聘審會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應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儘速送交審查人審查。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不通過前項表決之申訴案,不予升等之決定即為確定。

學組聘審會接獲第二項專案委員會審查意見後,應進行討論並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變更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不予升等之決定。

升等案通過前項表決者,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聘,未獲表決通過者,升等案不通過之決定即為確定。

學組聘審會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申訴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申訴案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所(處)。

第三十七條 (學組聘審會之申訴審議程序)

學組聘審會於接獲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升等案申訴後,應於一個月內開會。

學組聘審會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如認為申訴案有重大瑕疵,應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儘速送交審查人審查。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不通過前項表決之申訴案,不予升等之決定即為確定。

學組聘審會接獲第二項專案委員會審查意見後,應進行討論並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變更所務會議(處務會議或學諮會)不予升等之決定。

升等案通過前項表決者,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聘,未獲表決通過者,升等案不通過之決定即為確定。

學組聘審會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申訴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申訴案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所(處)。

第三十四條 ︵徵詢各所所長、處主任意見及院務會議之程序規定︶

聘審會決議之後,應將決議報告、所長、處主任意見函及審查意見影送各所、處之所長、處主任,第十七條及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準用之。

 

第三十八條 (院聘審會之申訴審議程序)

院聘審會於接獲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升等案申訴後,應於一個月內開會。

院聘審會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應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儘速送交審查人審查。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不通過前項表決之申訴案,不予升等之決定即為確定。

院聘審會接獲第二項專案委員會審查意見後,應進行討論並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變更學組聘審會不予升等之決定。

升等案通過前項表決者,院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聘,未獲表決通過者,升等案不通過之決定即為確定。

院聘審會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申訴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申訴案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所(處)。

第三十八條 (院聘審會之申訴審議程序)

院聘審會於接獲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升等案申訴後,應於一個月內開會。

院聘審會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如認為申訴案有重大瑕疵,應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儘速送交審查人審查。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不通過前項表決之申訴案,不予升等之決定即為確定。

院聘審會接獲第二項專案委員會審查意見後,應進行討論並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變更學組聘審會不予升等之決定。

升等案通過前項表決者,院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聘,未獲表決通過者,升等案不通過之決定即為確定。

院聘審會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申訴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申訴案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所(處)。

第三十四條 ︵徵詢各所所長、處主任意見及院務會議之程序規定︶

聘審會決議之後,應將決議報告、所長、處主任意見函及審查意見影送各所、處之所長、處主任,第十七條及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準用之。

 

照案通過

第三十九條 ︵等待期間︶

未通過升等案者,於案件確定日期起一年後方得再提出,且以有新增研究成果為限。

第三十五條︵等待期間︶

未通過升等案者,於案件確定日期起一年後,在符合本院其他規定的前提下,方得再提出,且以有新增研究成果為限。

照案通過

第四十條 (升等與續聘之併案辦理)

同一研究人員得同時辦理續聘及升等。各所(處)得併案辦理送審,但審查人應分別撰寫審查意見,投票時亦應分別表決。

 
   

第四章 申訴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申訴之提出︶

所、處務會議︵或學諮會︶對續聘案或升等案之最後決議不利於受評審人時,所長、處主任應將續聘案之決議於該決議後三日內報知院方,所長、處主任應將續聘案或升等案之決議於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受評審人。

受評審人如不服前項決議,得於前項書面通知送達後三十日內,附具理由向副院長辦公室提出申訴,副院長組織申訴委員會處理之。

申訴委員會,由各所長、處主任每年定期向院方推薦二名院內之研究人員,再依個案,由副院長就各所長、處主任推薦人選中,遴選七名組成。

   

第三十七條︵申訴委員會、聘審會與院務會議之審議︶

申訴委員會接到申訴案後,應先請相關所、處提出說明,並於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

申訴委員會如認為該申訴案確有重大瑕疵,足以影響其公正性時,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贊成,通過該項申訴。

不通過之申訴即為定案。

通過之升等申訴案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由聘審會與院務會議繼續審議。

通過之續聘申訴案,由院長核提院務會議討論。院務會議於有表決權者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超過出席者三分之二贊成,通過該申訴案。院務會議通過之申訴案,即呈請院長予以續聘。

申訴以一次為限,未通過申訴者,不得再提起申訴。

整個申訴過程,除特殊情形外,應於申訴委員會接到申訴三個月內作出最後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照案通過

第五章附則

第五章 生效與實施規定

第四十一條 ︵助理及研究助理等之人事審議︶

助理及研究助理之新聘、助理︵助理員︶及研究助理︵助理研究員︶之續聘及助理︵助理員︶之升等,所(處)務會議︵或學諮會︶得依本作業要點進行審議。但上列人員依本作業要點學組聘審會之審議權,應根據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委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

前述研究人員之申訴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惟其中經學組聘審會審議部分,改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助理及研究助理等之人事審議︶

助理及研究助理之新聘、助理︵助理員︶及研究助理︵助理研究員︶之續聘及助理︵助理員︶之升等,所(處)務會議︵或學諮會︶得依本作業要點進行審議。但以上人員依本作業要點學組聘審會之審議權,應根據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委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

前述研究人員之申訴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惟其中經學組聘審會審議部分,改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助理及研究助理等之人事審議︶

助理及研究助理之新聘、助理︵助理員︶及研究助理︵助理研究員︶之續聘及助理︵助理員︶之升等,所、處務會議︵或學諮會︶得依本作業要點進行審議。但以上人員依本作業要點聘審會之審議權,應根據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委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

前述研究人員之申訴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惟其中經聘審會審議部分,改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

照案通過

第四十二條 ︵各所、處作業規定︶

各所(處)應於本作業要點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訂定(或修訂)補充規定,並報院核定。但其內容不得較本作業要點寬鬆。

本作業要點修正施行前尚未結案之新聘、續聘或升等案件,其以後之程序,依本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辦理之。本作業要點修正施行後,各所(處)補充規定報院核定前,尚未結案之新聘、續聘與升等案件亦同。

第三十九條 ︵各所、處作業規定︶

各所、處應於本作業要點生效後三個月內訂定或修訂與本作業要點不相違背之新聘、續聘、升等審議程序作業規定,並報院核備;其修訂時亦同。

   

第四十條 ︵廢止法規︶

民國七十九年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施行之「中央研究院設置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辦法」及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四日通過施行之「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申請復審續聘案件作業要點」於本作業要點生效後作廢。

照案通過

第四十三條(應出席人數之計算)

各項表決之應出席人數之計算,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因公出國者。

二、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者。

三、因病住院者。

 
照案通過

第四十四條 (以上或以下之解釋)

稱以上或以下者,皆含本數或本職級;稱超過者,不含本數計算。

 
照案通過

第四十五條 ︵生效與修訂︶

本作業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並經院長核定後生效。

本作業要點修正之規定,施行日期由院長以命令定之。

第四十一條 ︵生效與修訂︶

本作業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並經院長核定後生效實施,其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