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九、七、九、台人字第○七○ 九○三號函發布
本院八十年(八十、七、廿五)第二次院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本院八十年(八十、八、一)院務座談會第二次修訂
本院八十二年(八十二、六、四)第二次院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處理原則適用範圍:
行政院核定有案在人事費項下列有預算之約聘(僱)人員。
業務費項下(含專案計畫)臨時助理人員。
預算員額外之其他人員。
二、約聘(僱)及臨時人員之聘(僱)用,依左列規定:
行政院核定有案在人事費項下列有預算之約聘(僱)人員,其進用之規定,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僱用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預算員額外之其他人員按年續僱至離職為止,出缺不補。
業務費項下臨時助理人員,由各所(處)、研究中心自行甄審聘(僱)用,聘(僱)用期間均配合會計年度及研究計畫一年一聘(僱),並以一年為限,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得視研究計畫需要績聘(僱),續聘(僱)三年期滿經考核優良者,得再續聘(僱)二次。約聘(僱)期間已滿五年者,以不再續聘(僱)為原則。
各所(處)、研究中心聘(僱)用前述人員時,應填寫人事資料卡,連同聘(僱)用契約書,於到職二週內,報院備查,解聘(僱)時應於一週內報院備查。
三、約聘(僱)及臨時人員之酬金,依左列規定:
行政院核定有案在人事費項下列有預算之約聘(僱)人員,由各所(處)、研究中心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訂之資格標準視其學歷與工作之職責程度及所需專門知能條件,依本院約聘(僱)人員支給酬金標準表,支給酬金。但在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續聘(僱)而未曾中斷者,續聘(僱)時得照原敘等級支給酬金。
業務費項下臨時助理人員,由所(處)、研究中心各視其學經歷與工作之職責程度及所需專門知能條件,依本院業務費項下臨時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支給酬金;或仍比照行政院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支給酬金。但在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僱用而未曾中斷者,續僱時得照原敘等級支給酬金。
具兩年以上研究工作或經歷之特殊技能臨時助理人員,確為各所(處)、研究中心研究工作所需時,得在各所(處)、研究中心業務費臨時助理員額十分之一範圍內,由所長(主任)及計畫主持人推薦,依本院特殊技能臨時助理人員支給酬金標表所訂資格及年資支給酬金,惟是項人員之聘用契約中應明訂權利義務關係。
預算員額外之其他人員之待遇比照第一款規定辦理。
四、各所(處)、研究中心依本處理原則聘(僱)用人員及支給酬金之薪點,均應循行政程序報請 院長核定,其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頒標準計算,如超過上項標準時,應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