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人事字第八九一六○三三五九一號函發布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技術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本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人事字第九一一六○○八二四一號函公布
一、本作業規定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本院各所(處)、研究中心、組、室、會、中心職務出缺,擬辦理外補前,應先函送人事室簽陳 院長同意後始可辦理(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三、本院行政、技術人員辦理公開甄選時,本院人員不得參加甄選(銓敘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八九銓一字第一九三二五六五號函釋規定)。
四、公開甄選作業由用人單位辦理初核:
用人單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將職務出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外補時本院人員不得參加,因此不刊登本院周報)。
公開甄選評分項目:
資績評分:占百分之五十,參照「本院行政、技術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共同選項部分予以計分:考試或學歷最高十分,年資最高十五分、考績(成)最高十五分、獎懲最高十分(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並裝訂成冊)。
面 試:占百分之五十,由用人單位依出缺職務性質與需要,就應試人員之品德、儀態、見解、思考 邏輯、專業知識(如屬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等,予以初評。
如應徵人數較多,必要時得先舉行測驗,測驗題目由用人單位決定辦理,擇優錄取後再參加資績評分及面試。
五、用人單位應填送參加甄選人員名冊(如附件)及初核結果,並檢附證件函送人事室審核後,由人事室簽請召開人事甄審委員會交付複審。
六、依人事甄審委員會評審結果,由人事室按績分高低順序造列遴用人員名冊,簽報 院長圈定(核定)外補人選,並俟外補人選圈定(核定)後,簽請辦理商調及發布派令等事宜。
七、本作業規定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