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處理原則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人一字第○九三○○○二○二八○函准予照辦

 

一、中央研究院為完成法定任務,有效管理約聘僱人員,以協助推展研究開發工作,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適用範圍:

  1. 行政院核定有案在人事費項下列有預算之約聘僱人員。
  2. 業務費項下約聘僱人員。
  3. 預算員額外之約僱人員。

三、約聘僱人員之進用,依下列規定:

  1. 行政院核定有案在人事費項下列有預算之約聘僱人員,其進用之規定,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2. 業務費項下約聘僱人員,由各所(處)、研究中心自行甄審進用,聘(僱)用期間均配合會計年度及研究計畫一年一聘(僱),並以一年為限,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得視研究或其他實際需要續聘(僱),約聘(僱)期間以五年為原則。但約聘(僱)期間超過五年且為研究相關工作特殊需要者,得以專案程序核定逐年續聘(僱)之。
  3. 預算員額外之約僱人員按年續僱至離職為止,出缺不補。
    各所(處)、研究中心進用前述人員時,應填寫人事資料卡,連同聘(僱)用契約書,於到職二週內,報院備查,解聘(僱)時應於一週內報院備查。

四、約聘僱人員之酬金,依下列規定:

  1. 行政院核定有案在人事費項下列有預算之約聘僱人員,由各所(處)、研究中心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訂之資格標準視其學歷與工作之職責程度及所需專門知能條件,依本院約聘 (僱)人員支給酬金標準表,支給酬金。但在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續聘(僱)而未曾中斷者,續聘(僱)時得照原敘等級支給酬金。
  2. 業務費項下約聘僱人員,由各所(處)、研究中心視其學經歷與工作之職責程度及所需專門知能條件,依本院業務費項下約聘僱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支給酬金;或仍比照行政院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支給酬金。但在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僱用而未曾中斷者,續僱時得照原敘等級支給酬金
  3. 具兩年以上研究工作或經歷之特殊技能約聘僱 人員,確為各所(處)、研究中心研究工作所需時,得在各所(處)、研究中心業務費約聘僱人員員額五分之一範圍內,由所長(主任)及計畫主持人推薦,經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通過,依本院特殊技能約聘僱人員支給酬金標準表所訂資格及年資支給酬金,惟是項人員之聘用契約中應明訂權利義務關係。
    總辦事處為協助推展研究開發,得比照前項規定進用特殊技能約聘僱人員,其所需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由總辦事處主管會報另定之。
  4. 預算員額外之約僱人員之待遇比照第一款規定辦理。

五、各所(處)、研究中心依本處理原則聘(僱)用人員及支給酬金之薪點,均應循行政程序報院核定,其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頒發標準計算,如超過上項標準時,應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六、本處理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報總統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