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七年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央研究院公共字第九一一三00一一三一號函修正
一、本院為促進學術合作交流,提昇研究水準,建立本院國際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術合作之對象以下列為限:
三、學術合作之範圍以交換學者訪問、研究、講學、共同舉辦學術會議、學術研究合作計畫、交換出版品及相關之學術合作事宜為原則,尊重學術自由、平等互惠之精神及遵守雙方智慧財產之相關法令。
四、學術合作協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以本院名義簽訂為原則:
前項由本院簽訂之合作協定,應經本院學術交流及合作委員會通過,院長核定後簽約。
五、除由本院名義簽訂之合作協定外,其餘之合作案由各所(處)、研究中心擬訂包含學術合作範圍之合作協定,經各該所(處)、研究中心之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後,提本院學術交流及合作委員會通過,院長核定後授權由各所(處)、研究中心主管簽約。
六、以本院名義簽訂之學術合作案,由院長或院長指派之代表具名。各所(處)、研究中心簽訂之合作案,由各該所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具名。
七、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