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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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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30 日學術字第 1100508263 號函訂定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確保本院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包含 BSL- 3 及 ABSL-3)實驗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成立中央研究院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監督、審查及協調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安全管理事項與人力設備資源,並訂定本要點。
  • 本委員會主要任務如下:
    • 督導實驗室之使用及管理。
    • 建議規劃及整合實驗室資源之方向。
    • 督導實驗室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及演習。
    • 執行實驗室內部稽核作業。
    • 審查實驗室意外發生之緊急應變計畫及改善方式。
  •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由本院聘(派)任生物安全專家一名、院內各實驗室所屬研究所中心之代表且非實驗室之使用者共三名,以及院外實驗室專家或學者至少三名組成,並由院長指派委員中一人為召集人。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酌支審查費、出席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 本委員會應視需要適時召開會議,每年至少一次。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名代理主席。
  •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交由副院長或秘書長指派相關處室辦理。
  • 本委員會之行政工作,由本院學術及儀器事務處及總務處派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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