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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國家生技研究園區次世代治療方法轉譯計畫經費補助作業試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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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國家生技研究園區次世代治療方法轉譯計畫經費補助作業試行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學術字第1100504843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學術字第1111402458號函修正

  • 計畫目標: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強化次世代轉譯醫學研究,辦理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次世代治療方法轉譯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國內優秀學研團隊進行具商品化潛力之轉譯研究,鼓勵通過之計畫依園區既有規則進駐園區,特訂定本要點。
  • 申請及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國內具學術研究性質之公立機關(構)、行政法人、財團法人、及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均為合格以上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
  •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以下簡稱主持人)之資格比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申請作業:
    • 由主持人依徵求公告之收件期間及格式提出計畫意向書及相關文件至本院,送件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 經審查通過之計畫(以下簡稱補助計畫),由本院個別通知,其經費補助、執行時程等,依個別計畫核定之。
  • 執行期程:補助計畫執行期程以一年或二年為原則,第一年期程自補助計畫核定日起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視補助計畫研發之需求、進度及成果,分年審查及核給執行經費。
  • 補助計畫審查:由本院邀請國內外相關產學研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進行初審(意向書審查)及複審(計畫書審查)兩階段審查作業。
  • 評選重點:開發具商品化潛力及商業競爭力之創新、市場首見(first-in-class)或市場最佳(best-in-class)之預防、檢測、治療等方法者。
  • 經費補助原則:
    • 申請機構非本院者,申請機構及主持人於執行補助計畫前須簽署院外版「中央研究院國家生技研究園區次世代治療方法轉譯計畫執行同意書」(附件一)。申請機構為本院者,主持人簽署院內版同意書(附件二),並應依本院利益衝突管理要點之規定完成利益揭露程序。
    • 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如申請機構將開發標的相關成果授權予第三人,本補助計畫自該案授權契約生效日起停止補助,執行機構應於該案授權契約生效日起算一個月內辦理計畫終止、繳交結案報告及繳回未支用之經費。
    • 補助計畫得編列業務費、設備費、獎補助費及管理費,且管理費編列上限為:(計畫總經費-國外差旅費) x 6%;本經費必須以補助計畫研發所需為原則。
    • 上述費用可於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流用,並須事先函知本院核備。
    • 補助計畫之額度經核定後,不得追加總計畫所涉其他費用。
  • 補助計畫考評及終止:依計畫執行同意書辦理。二年期計畫之各項進度及成果考評結果作為持續補助及進駐之評估依據。考評未獲通過之計畫,將停止補助,若為已進駐園區團隊者則應無條件離駐。
  • 經費核撥及結報:
    • 補助計畫以一年或二年為原則,補助經費分年核撥。
    • 申請機構應於本院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經費核撥申請文件送本院辦理經費核撥事宜。屬於本院研究人員執行之計畫者,經費核撥及結報依院內作業流程辦理。
    • 補助計畫經費之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 申請機構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收支結算表、原始憑證及賸餘款支票等,送本院辦理結報事宜。結案成果報告則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送交本院。
    • 經本院查核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情形,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 申請機構因執行補助計畫,除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外,依政府採購法或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辦理採購所生之違約金收入及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本院。
  • 研發成果歸屬及收入分配:
    • 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權、專利權授權、技術移轉、著作授權、權益分配及服務收入分配等相關事宜,院外受補助對象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或依各方投入經費比例另訂定之權益分配合約,將所取得之研發成果收入分配予本院(資助機關),但本計畫補助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辦理;院內計畫主持人依「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院依前目規定之法令取得研發成果收入時,因本院提供園區各項資源,補助計畫經費應加權計算,計算方式為補助計畫經費加乘一點三倍為原則。其他資助機關如對本院收入比例有疑義,申請機構應負責協調,並無條件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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