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閩總督臣高其倬
謹
奏為
奏
聞事臣查臺灣田土向當臺灣初定之始止臺
灣一縣之地原有人戶錢糧故田土尚為
清楚其諸羅鳳山二縣皆係未墾之土招
人認墾而領兵之官自原任提督施琅以
下皆有認佔而地方文武亦佔做官庄再
其下豪強之戶亦皆任意報佔又俱招佃
墾種取租迨後佃戶又招佃戶輾轉頂授
層層欺隱按其賦稅每田一甲不過內地
之十餘畝而納八石有餘之粟似種一畝
之田而納十畝之粟類若田少賦重然佃
戶之下皆多欺隱佃戶下之佃戶又有偷
開至業主不能知佃戶之田數人數佃戶
又不能究其下小佃戶之田數人數實則
種百畝之地不過報數畝之田究竟糧少
田多是以家家有欺隱之產人人皆偷開
之戶若欲清查海外巖疆恐其滋變相延
愈久清理愈難因田產經界不清居人名
戶亦混編立保甲止是大概欲驟更變未
敢輕言臣現詳訪熟思俟得一妥貼可行
無慮之法始敢具
奏請
是
旨遵行外至彰化一縣新經設立田土錢糧俱
為有限其所管有藍張興一庄其地向係
番人納餉二百四十兩原任總兵張國原
認墾其地代番納餉招墾取租數年之前
提督藍廷珍轉典其庄現聚墾種田土者
已二千餘人地方文武官因生番到其處
殺人以為開田惹番意欲驅逐墾戶以地
還番臣細思詳問以為此處若不令開墾
當禁之於始今已有二千餘人又有墾出
之地一經驅逐則此二千有餘失業之人
俱在海外置之何所但若聽業主私據佃
戶混佔不於起初清理又必似諸鳳二邑
之流弊臣意欲將此田總行清查所有田
畝令各墾戶報出認賦即為永業各墾戶
當初開未定之時又聞驅逐自無不聽從
俟報明查清不必照諸鳳二縣之例以一
甲之田定粟八石止照內地照其畝數以
定糧數量寬其力以下則起科大約可得
一千二千兩額賦或再稍多亦未可定竟
將原納二百四十兩之番餉
題請開除藍張二家總不許霸佔并趁量田
之時兼查人戶編清保甲更立四界令官
嚴查不許墾戶侵耕出外似屬一勞永逸 久長可行但臣隔重洋恐臺灣情形所知
不透已行令臺廈道吳昌祚臺灣府知府
孫魯同彰化縣知縣張縞詳議如係可行
即一面詳復一面辦理所有情節臣謹具
摺
奏
聞
是此事何不密知會藍張二家令其檢舉
不尤妙乎
雍正肆年拾壹月初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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