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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漢字部件檢字系統」釋出聲明
一、「中央研究院漢字部件檢字系統」內含有「漢字部件檢字程式」,以及運作所需的相關「漢字字型」,「漢字部件檢字程式」可視為一具有獨立性的程式著作,因欲強化其可與其他軟體程式碼相互融通的特性,故採「GNU公眾授權條款3.0版本〈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3.0〉」進行公眾釋出;而在可資區隔的「漢字字型」部份,則考量其具有「圖形著作」的分殊特性,故另行採用「GNU自由文件授權條款1.2版本〈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1.2〉」,以及「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台灣授權條款2.5版〈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 Alike 2.5 Taiwan〉」兩種授權條款併行釋出。
二、「漢字部件檢字程式」部份的額外授權聲明:
此額外聲明乃依照GNU公眾授權條款3.0版本第七條規定而行,並未逾越GNU公眾授權條款3.0版本的各項規定,被授權人使用「中央研究院漢字部件檢字系統」中之「漢字部件檢字程式」程式碼及相關資料時,須特別遵行如下的額外義務性規定:
〈一〉「中央研究院」乃「中央研究院漢字部件檢字系統」中「漢字部件檢字程式」的合法著作權利人,任何人依GNU公眾授權條款3.0版本的規定取用、重製、散布此「漢字部件檢字程式」及其相關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須向被散布之人彰明其來源為「中央研究院」之學術著作;
〈二〉任何人依GNU公眾授權條款3.0版本的規定修改、取用「漢字部件檢字程式」及其相關資料之全部或一部並產生衍生著作時,須另行以清楚的不同著作名稱彰明衍生著作與「中央研究院」釋出的原始標準版本有所不同,任何令他人混淆、誤解衍生著作亦為「中央研究院」產出之標準版本的行為都是被嚴格禁止的;
〈三〉任何人未經「中央研究院」事前的明白允諾,不得因使用此「漢字部件檢字程式」之故,以「中央研究院」之名稱為任何公示性的利用,例如為其衍生著作廣告、背書等行為,如未經「中央研究院」事前明文允認皆一概不得施行;
〈四〉任何人依GNU公眾授權條款3.0版本的規定續行散布此一「漢字部件檢字程式」及其修改後之衍生著作時,其若與被散布者簽訂額外的責任擔保契約,不得將此類額外的擔保責任強加於「中央研究院」及其之前散布「漢字部件檢字程式」及其衍生著作之人。
三、「漢字字型」的額外授權聲明:
任何人得依照「GNU自由文件授權條款1.2版本」或是「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台灣授權條款2.5版」的授權規定,使用「中央研究院漢字部件檢字系統」內之各類「漢字字型」,唯若使用幅度於質量方面皆輕微者可主張其為合理使用,不受上述條款之拘束,以下為著作權人事先聲明資為主張合理使用範圍之判準:
〈一〉任一自然人、法人、機關及商號,單一類別「漢字字型」的取用幅度皆不逾其總字數之四分之一視為合理使用,唯此類取用幅度標準設為累積性質,數次性不逾四分之一標準的取用行為如累積超過四分之一者,視為連續一行為而不得主張其為合理使用,以不同之數人、機關、商號名義但可資辨別為具有統一性取用目的之行為亦同,視為概然一行為而不得主張其為合理使用,其他任何惡意規避此項聲明之標準者亦不得主張合理使用。
〈二〉任一自然人、法人、機關及商號如其於文字列印書籍的單字取用行為,取用幅度不逾出版書籍總比例之三分之一,則可主張此為合理使用,不受前項聲明之限制,唯此類取用幅度標準亦為累積性質,援引此項不逾出版書籍三分之一標準者,若其數次同類別出版書籍之取用總量已逾單一類別「漢字字型」總字量二分之一者,則不得再行主張此為合理使用,以不同之數人、機關、商號名義意圖規避此項聲明者亦不得主張其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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