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星期六)下午二時正
地點: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一樓會議室
主席:李召集人遠哲
記錄:曹 翠 英
出席人員:
張京育、牟中原、沈君山、李亦園、李國偉(請假) 、余陳月瑛、何壽川(請假)、林明美、林清江、周麗玉、施振榮(請假)、韋端、孫震、馬哲儒、殷允芃、許倬雲、郭南宏、曹亮吉、陳其南(請假)、游錫 、曾憲政、黃榮村(請假) 、黃鎮台、楊國樞、萬家春、鄧啟福、劉兆玄(請假)
列席人員:
毛連塭、朱婉清(楊長齡代)、李孟翰、林文瑛、李瑞玲、陳正昌
一、主席致辭:
(一) 本會經各位委員六個月的積極努力,業已於上個月向行政院提出第一期諮議報告書,對於各位委員之辛勞,個人在此謹致謝忱,更期許本會委員再接再勵研議出後續具體可行之建議。
(二) 現行校園暴力問題日益惡化,如何以學生整體適應與輔導問題審慎規劃出具體可行之方案,值得各位委員深入探討。
(三) 九月以後,將安排到基層與中小學教師座談,希望委員們能儘量配合。屆時將針對校園暴力、常態分班與能力分班兩者如何兼顧等問題,與中小學教師們討論。
(四) 如何使社區在文化產業方面更健全,使地方教育之學校成為社區文化的中心,家長們能聚集的地方,是相當重要的議題。
(五) 教育部已針對本會所提出的第一期諮議報告書邀集部內相關單位,就具有共識之處訂定時間表,以加速推動效育改革,惟其中仍有若干未具共識部分,諸如:行政院經建會對於高等教育量的擴充有不同的看法,民間教育改革團體所列的四一○訴求(高中升大學比例,僅一五%高中生可升學大學)與教育部意見(約有三○%高中生可升學大學)顯有差距……,其間之比例究應如何,值得進一步研議。
二、確認第八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決 定:記錄已先寄給各位委員審閱,並根據委員意見修改,倘無修正意見,照案通過。
三、報告事項(報告人--曾委員兼執行秘書憲政)
(一) 教育大家談實施情形及社區聯絡人活動紀要(如附件1)
教育大家談在台北業已舉辦二十場次,至此告一段落,以後將改以「教改專題論壇」之方式,較深入的針對教改專題進行討論。至於社區聯絡人之活動亦已舉辦二十二場次,惟仍以臺北地區為主,未來將積極強化其他地區之社區聯絡人活動。
(二) 研究組資料庫工作進度(如附件2)
本會資料庫建檔如附件,請各位委員多多利用,倘各位委員有實際需要,也可逕洽研究組代為檢索。
(三) 各分組委員會議開會情形(如附件3)
(四) 本會委員分組調整事宜(如附件4)
為因應未來研議重點之整合,本會委員之分組,將重新調整為教育理念與終身教育、中小學與學前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等三組,煩請各位委員就個人意願之優先順序,填寫分組意見調查表後擲交秘書處彙整。
(五) 教改專題論壇實施構想(如附件5)
本會所舉辦的「教育大家談」歷時半年,已舉辦二十次,使本會對當前教育問題全貌已有相當程度瞭解,惟因教育改革時程迫切,本會亟須進行階段性的整理,以便在現有的基礎上,更深入問題的核心。因此,預定自六月份起舉辦一系列「教改專題論壇」,以集中焦點、專案分析、深入討論為原則,使各項已在前階段浮現的議題,獲得更週詳而深入的討論,作為教育改革之張本;實施方式及相關討論主題等各項內容詳如附件。
四、討論事項:
本會對教育部「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之審議意見(如附件6)
(一) 名稱方面
楊委員國樞意見
建議名稱中省略「於」並建議將「審議」改為「研議」或刪除之。
※經本委員會確定名稱更改如下:
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對教育部「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之意見。
(二) 整體意見方面
1. 鄧委員啟福意見
在會議過程中來研議具體可行方案,似乎並不可行;至於,明定實施之時程,似乎問題更大。
2. 林委員清江意見
鄧委員所提的明定實施之時程,事實上是指教育部負責執行之處。
3. 馬委員哲儒意見
宜將「納入」改為「接納」較為合宜。
※經本委員會確定整體意見方面更改如下:
整體意見
本委員會對教育部以前瞻的眼光,順應時代發展趨勢,提出廣徵各界意見的教育報告書,基本上肯定此種作法。茲先提出四項整體意見,再分述其他意見。
1.本委員會在未來研議期間,將充分參考此次教育報告書的內容,其具體可行之處,將融入本委員會未來的諮議報告書。
2.本委員會將於一年半之後提出整體的諮議報告書,而教育部將於二年後再公佈第二次報告書。本會認為一年半以後提出的諮議報告書,應屬本委員會成熟的建議。因此,本委員會希望諮議報告書的內容與建議,經行政院核定後,成為未來教育報告書的重要參據。
3.如果上述意見可行,則未來教育部所公佈之教育報告書,宜接納本委員會之建議,研擬具體可行方案,並明定實施之時程。
4.本委員會對教育報告書有關章節,依主題分為贊同部分、補充部分、及修正建議,分別陳述意見。在本委員會最後諮議報告書提出前,以下各項意見,屬於階段性之一般意見,提供參考。
(三) 「幼兒教育」章意見方面
1. 李召集人遠哲意見
幼兒園的生態環境,其涵蓋範圍如何?似乎語意不明宜澄清。
2. 牟委員中原意見
倘視幼兒園為有機體,生態環境一詞應作適度修正。
3. 毛副執行秘書連塭意見
幼教教育優先區一詞,應修正為幼兒教育優先區。
4. 鄧委員啟福意見
幼兒教育優先區中亦宜納入「工業發達地區」為地理區域指標之一。
5. 周委員麗玉意見
幼兒教育章中補充部分,標題1、2似屬同質,標題3、4意義相近,宜研議做適度文字修正與潤飾。
6. 牟委員中原意見
幼兒園的生態環境,宜改為幼兒園的教育環境。
毛副執行秘書連塭補充意見
幼兒園與托兒所不應只是加以區分,應讓二者之功能相輔相成。
※經本委員會確定幼兒教育章意見方面更改如下:
對於「幼兒教育」章之意見
一、贊同部分
1.大幅增設國小附幼,可以學齡人口減少的小學為優先。
2.協調各縣市分區成立身心障礙幼兒資源班。
3.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儘速設立幼教專責單位與專人。
4.試辦幼兒園與國小一年級教學銜接計畫。
5.幼教教師在職進修的增進。
6.幼教教育資源的擴展。
二、補充部分
1.宜確立二十一世紀的幼教目標,以為政策訂定、課程設計、法令調整等之依據。
2.宜確立政府在幼兒教育發展上的角色,幼兒教育機構的定位,幼兒園與托兒所間的區分與相輔相成。應認定幼教機構為具教育實質之「教育機構」,適用相關教育機構之法律地位及優惠、輔導、監督措施,促使幼教環境更加健全發展。
3.目前幼兒園 (尤其私立幼兒園) 的教育環境差,幼教師資流動率高,教育部應將調整幼教教育環境視為幼教政策中的一大重點。
4.未來擴展入園率後,所急需的大量合格教師來源,及因而牽連的師範院校發展與教師在職進修,應再加強考慮。
5.說明五年內大幅提高幼兒粗在學率之經費來源,並考慮教育部對地方教育的補助款,包括對幼兒教育的補助經費。
6.所欲輔導成立的各縣市幼教資源中心之定位與權責,應審慎規劃。
7.考慮針對幼兒教育資源較不足之地區,實施「幼兒教育優先區」計畫,不應只採用山地離島等特定地理區域之指標,而應擴展其內涵,納入家庭功能不彰、犯罪率、社會狀況特殊等指標。
8.除了設置教育主管機關的專責行政組織外,對於辦理附設幼兒園之國小應有合理的行政組織與編制。
(四) 「國民教育」章意見方面
1. 鄧委員啟福意見
案內提及建立二十一世紀我國的教師尊嚴,個人以為待二十一世紀再建立教師尊嚴,顯然已太遲且不符時宜,宜將「二十一世紀」一詞刪除。
2. 毛副執行秘書連塭意見
為因應省縣市自治條例通過後,各縣市自治事宜,案內修正建議1、2所列意見建請適度歸併調整;另為配合聯考制度及相關事宜,國中教科書之開放時程似不宜明定較妥。
3. 曹委員亮吉意見
課程之實施應有課程要點,由教育部公布之,同時並鼓勵民間編寫教科書,再依課程要點予以審查。
4. 牟委員中原意見
教育部既已擬議教科書開放政策,本會訂定開放時程,應屬可行。
5. 鄧委員啟福意見
宜配合入學制度之調整,訂定國中教科書開放政策。
※經本委員會確定國民教育章意見方面更改如下:
對於「國民教育」章之意見
一、贊同部分
1.規劃多元升學管道。
2.中央補助款考慮移轉至軟體設施。
3.推動教育券之實施。
4.教師公私學校之退撫年資擬合併計算。
5.修訂國民教育法,明訂義務教育責任主體,增進實驗研究,追求教育機會均等。
6.擴大辦理教育優先區,縮短城鄉教育差距,加強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確保國民受教權益。
7.開放國小教科書為審定制。
8.推展鄉土、資訊、環境、生活、藝術教育。
二、修正建議
1.針對民間小班小校之訴求,教育部應成立專案小組,進行適當學校規模與班級人數之研究,並對其所需之各方面配合資源及措施,加以統整研究規劃,以便研擬具體實施方案。考慮學齡人口逐年降低的趨勢,建議教育部協助各縣市於 90 學年度時,將每班平均人數降至 30 人以下,並說明所需的資源及相關配合措施。
2.配合入學制度之調整,訂定國中教科書開放為審定制之時程。
3.在充實教育內容上,除所列鄉土、資訊、環境、生活、藝術教育外,宜依據未來教育目標做整體規劃,並統整科目內容,建立彈性、多元的課程結構。
4.建立課程發展的國際比較資料,並針對目前的課程委員會做結構性的調整,以有效統整現行學科科目,發展多元彈性課程,並減少上課時數與教材份量。
5.失學與輟學生數量相當龐大,除建立輟學生之即時通報制度外,更應對失學與輟學生提出進一步對策。
6.在推動少數族群與鄉土教學時,應建立一套彈性之教師任用制度,讓具有特殊專長人士進入國教體系擔任技術教師。
7.積極研議如何建立我國的教師尊嚴,發展社會倫理與價值。
(五) 「高中教育」章意見方面
1. 鄧委員啟福意見
關於補充意見4所提建立專業獨立之私校評鑑制度,個人質疑為何僅針對私校來進行?應予修正。
2. 曾委員憲政意見
應將補充意見3、4重新調整歸併為宜。
3. 馬委員哲儒意見
補充意見2所提「……,並減少上課時數與教材份量,增加空白課程,……。」似宜增列入國民教育意見中。
※經本委員會確定高中教育章意見方面更改如下:
對於「高中教育」章之意見
一、贊同部分
1.調整高中高職比例。
2.增設或改設「綜合高中」。
3.試行學年學分制。
4.規劃不同類型高中之課程教材。
5.均衡城鄉教育發展,並列為重點計劃。
6.補助私校設備與在職進修經費。
二、補充部分
1.普通高中、綜合高中與完全高中,三者設校目標與功能應有明確宣示。
2.建立課程發展的國際比較資料,並針對目前的課程委員會做結構性的調整,以有效統整現行學科科目,發展多元彈性課程,並減少上課時數與教材份量,增加空白課程,減少必修時數,擴大選修科目,以落實因材施教與學年學分制。
3.獎助並輔導私立高中健全發展,督導其人事、會計及董事會等組織之健全運作,並建立專業獨立之私校評鑑制度。
4.發展高中與高職互轉之可行辦法。
5.訂定高中教科書開放為審定制之時程。
三、修正建議
1.高中與高職之比例調整,應具彈性,不宜定有固定比例,以符合社會需求。
(六) 「技職教育」章意見方面
1. 郭委員南宏意見
關於補充意見中所列2、3、4各點內容尚有爭議,宜斟酌修正後再提出最適切建議。
2. 曾委員憲政意見
技職教育所列各項,短期方面,在大原則之掌握上應屬可行,倘有修正意見,建請郭委員提出。
郭委員南宏補充意見
技職教育仍應維持某種程度之基本要求,因此研提補充意見時宜審慎。
3. 林委員明美意見
技職教育之發展宜與證照制度充分結合
曾委員憲政補充意見
據悉技職教育與證照制度結合,在目前尚有問題,且牽涉層面過廣,可納入未來議題深入研議。
4. 馬委員哲儒意見
證照制度倘配合的好,或可解決若干問題,適合深入研議。
5. 余陳委員月瑛意見
目前證照制度,在社會上之認同 ,似乎反應不佳 ,若注入產業的需求,由產業來認定,狀況當可改善。
6. 黃委員鎮台意見
關於補充意見2所列「……規劃技職教育與社會教育、成人教育結合,……。」似乎語意內涵不明,宜修正使其更周延化。
7. 牟委員中原意見
關於補充意見2所列內容確有疑慮宜通盤修正;至於,提及十年國教法源與業務分工權責不清之處,恐需加以澄清,亦即既屬國民教育自應歸列在國民教育中方為妥適。
8. 殷委員允芃意見
技職教育既然如此重要,其意見應廣泛討論後再定案為宜。
牟委員中原補充意見
補充意見4所提「……應將綜合高中視為未來中等學校教育(高中、高職)的主要發展方向。」建議刪除。
※經本委員會確定技職教育章意見方面更改如下:
對於「技職教育」章之意見
一、贊同部分
1.擬訂中之技職校院法將賦予職業教育彈性學制,並擴大技職類科調整彈性。
2.提高補助私校經費,以達經常費 20% 為目標,並考慮直接補助私校學生。放寬私校收費及經費使用彈性,並加強對於私校之財務監督。
3.加強教師實務教學,在法規與經費上鼓勵聘用具實務經驗之教師擔任教學。
4.開辦弱勢族群技職教育之各項改進計畫。
二、補充部分
1.技職教育體系發展之目的、體制、學程及實務經驗規範,宜配合社會變遷、技職發展需要,加以檢討、革新。又國教中技藝教育、高職、綜合高中、專科、技術學院、未來可能設立的技術大學,均應針對基本技術人力之專業技術、專業精神的培育,以及產業技術人力高品質之發展與環境,重新評估。
2.職業教育與職業訓練應一起整體考量、規劃,分工合作,相輔相成,不宜分開考量。技職教育,應是指培養學生具備未來學習職業技能、生涯發展、適應社會變遷、工作轉換的能力,而非以熟練某種技藝為主的職業訓練。
3.技職教育規劃時,亦應顧及學校不是「學習終止」,而包括技職人員再教育、再訓練,肩負「學習、就業、進修、再進修」之多重及多層繼續教育功能的理念,技職教育並應配合社區或社會需求,進行推廣教育。
4.如何使技職教育確實與產業科技結合,宜在課程、教學與實習上,落實實驗、實作及系統工程之教育訓練。
5.教育部擬將十年國教的法源訂定於國民教育法中,卻在業務性質上將其歸屬於技職教育,應審慎考量該政策之適當性與可行性。
6.落實具有技職專業生涯發展的不同等級的證照制度,建立「證照」與「文憑」等價認同之完整體系,一方面增強社會與產業界對「證照」專業業性的認同、尊重,另一方面減低以學歷為用人至高依據之效應。藉此,促成社會各界能夠肯定個人成就的多元化方式,進而建立多元化用人體系,則技職教育終能有成。
(七) 「大學教育」章意見方面
1. 鄧委員啟福意見
修正建議1所列「補助預算經費宜改為佔經常門的八○%。」宜修正為「……,其自籌經費宜佔經常門的百分之二十。」。
2. 曹委員亮吉意見
關於贊同意見4所列「……公開遴選制度。」建議將「公開」二字刪除。
3. 黃委員鎮台意見
關於補充意見1所列「大學應分類,……。」建議將「分類」二字刪除。
4. 林委員清江意見
個人同意黃委員適才所提之高見,刪除「分類」二字。
5. 殷委員允芃意見
關於補充意見4所列內容,建議宜重點式的摘錄。
※經本委員會確定整體意見方面更改如下:
對於「大學教育」章之意見
一、贊同部分
1.限制公立大學校院之增設,並調整學校規模。
2.放寬私立學校設立條件及招生彈性。
3.釐清大學自主的理念與範疇。
4.建立大學校長及學術主管遴選制度。
5.新設公立大學成立「諮議委員會」,負責審議監督學校之發展計畫。
6.在公立學校設置校務基金。
7.政府對於公立大學補助預算經費佔學校總經費的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8.規劃設立「大學撥款委員會」,建立預算分配指標。
9.研議公立大學改組為法人。
10.規劃彈性多元的學程,提昇大學教育功能。
11.調整師資結構,建立彈性待遇支給標準。
二、補充部分
1.大學應依本身之條件訂定其發展特色與重點。
2.加強各校課程自主,由各級課程委員會確實發揮功能。
3.強化評鑑功能,取代繁瑣的管理。
4.對於「提供多元入學管道,使大學教育更多元化」部分,請參考本委員會第一期諮議報告書中建議改革項目之第一、第三項。
三、修正建議
1.在公立學校設置校務基金後,其自籌經費宜佔經常門的百分之二十。
2.大學撥款委員會之功能,宜包括對私立大學之撥款。
(八) 「師資培育」章意見方面
1. 曾委員憲政意見
關於「……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宜將非師範體系之學者專家納入,俾充分發揮師資培育多元化原則。
2. 林委員明美意見
職校教授專業學科之教師,宜規範具有大學本科系學位,修畢教育學分外,並應有實務經驗與證照。
3. 余陳委員月瑛意見
教師資格認定,宜納入相關工作經驗的資歷。
※經本委員會確定師資培育章意見修正如下:
對於「師資培育」章之意見
一、贊同部分
1.師資培育多元化。
2.由各大學自訂「教育學程」。
3.成立「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
4.實施初檢、實習、複檢、與在職進修制度。
5.對未來之「教育實習制度」有所規劃。
6.推廣「以學校為中心」的進修制度。
二、補充部分
1.對「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應有進一步之說明。
2.教師的衡量指標除了在制度和政策上作統一的原則性規範外,宜賦予各相關學校及機構多樣化的彈性空間,酌採最適切的評鑑方式。
3.「師資培育法」和「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之外的相關法令應及早修訂,以便配合措施之擬定有所依循,並據以展開各項工作。
4.研訂不適任教師標準與解決措施。
三、修正建議
師資的培育審議、實習輔導、資格檢定、及在職進修,應請設有教育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積極參與。
(九) 「訓育輔導」章意見方面:
1. 沈委員君山意見
大學教師應兼負教學、研究與輔導三種功能,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既屬教師範疇,修正建議3所列意見,其遣詞用語應符合實際。
2. 鄧委員啟福意見
現行符應潮流趨勢下,教官的角色宜強調照顧學生的責任。
3. 曾委員憲政意見
軍訓教官與輔導人員之功能角色,宜開放由各學校自行決定。教育部維持提供各校原有教官之人事費,於出缺時,由各校決定聘請教官或心理、社會等系之畢業生,或登山社幹部,而不必限定一定得聘請教官或不能聘教官。
4. 馬委員哲儒意見
修正建議3所列意見可修正潤飾為「軍訓與護理教師宜回歸一般教師之本質」。
5. 毛副執行秘書連塭意見
關於補充意見1所列內容宜配合本會所提第一期諮議報告書作適度修正為宜。
※經本委員會確定訓育輔導章意見修正如下:
對於「訓育輔導」章之意見
一、贊同部分
1.增加各級學校專任輔導教師編制。
2.建立輔導網路,統整輔導資源。
3.落實親職教育。
二、補充部分
1.為發揮諮商輔導功能,應建立校際輔導網路,設置臨床心理、諮商輔導、社會工作等人員,確實處理學生相關問題。
2.加強休閒教育與設施。
3.增列全國輔導工作計劃之中長期重點。
4.輔導教師之專業與中小學教師之輔導知能,應予要求並規範。
5.肯定中小學導師功能,並提供具體策略以提昇擔任導師與輔導人員之誘因。
6.中途輟學學生除建立通報系統之外,應有具體輔導策略以期復學後能適應學校生活,避免二度輟學。
7.評鑑制度應予加強,以保證能切實落實輔導工作。
三、修正建議
1.專任輔導教師與學生比率,可視地方特性與狀況再予提高,並應規定最低標準,提供地方或學校彈性編制。
2.廢除「廉價國防」等不合現代教育之字眼。
3.軍訓與護理教師宜回歸一般教師之本質。
(十) 其他意見方面:
1. 鄧委員啟福意見
我們對教育應有整體觀,因此涵蓋範疇應納入其他相關部會與教育有關的配合措施。
2. 牟委員中原意見
教育部請本會委員研提對教育報告書之意見,故本會討論之重點,應僅限定是教育部,似不應納入其他部會的政策,以免徒生困擾。
3. 毛副執行秘書連塭意見
其他意見2所列內容「原住民教育問題未有著墨。」似有未當,宜予適當修正。
※經本委員會確定其他意見修正如下:
其他意見
1.有關「教育機會均等」理念之說明,能夠以輔助弱勢觀點看待,而非重視平頭主義之均等,值得肯定。
2.原住民教育問題應更深入探討。
3.對教育行政革新交代不多。
4.打破校長終身制,值得肯定,但未具體說明作法。
5.應該加強有關「教育評鑑」之規劃。
五、臨時動議
六、散 會(下午五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