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場次 | 時間 | 研議議題 | 出席者 |
| 1 | 84.12.30 | 小組進行步驟與分工方式 | 張清溪、王家通、王震武、朱敬一、李錫津、林子儀、周志宏、柯平順、黃旭田、張苙雲、顏厥安、曾憲政、林文瑛 |
| 2 | 85.01.06 | 周志宏:法體系檢討顏厥安:各級學校法檢討 王震武:教育組織與相關問題檢討 | 張清溪、王家通、王震武、朱敬一、李錫津、林子儀、周志宏、柯平順、黃旭田、顏厥安、曾憲政、林文瑛 |
| 3 | 85.01.13 | 各主要法體系檢討: 朱敬一<大學法> 柯平順<特殊教育法> 林子儀<教育部組織法> 王家通、李錫津、黃旭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教師法> 周志宏<私立學校法> 張苙雲<幼稚教育法> | 張清溪、王家通、王震武、朱敬一、李錫津、林子儀、周志宏、柯平順、黃旭田、張苙雲、顏厥安、曾憲政、林文瑛 |
| 4 | 85.01.20 | 林子儀、王家通、黃旭田、顏厥安、李錫津、林文瑛:檢討<私立學校法> | 張清溪、王家通、王震武、朱敬一、李錫津、林子儀、周志宏、柯平順、黃旭田、張苙雲、顏厥安、曾憲政、林文瑛 |
| 5 | 85.01.25 | 顏厥安、周志宏:討論「工作架構」(教育行政、各級學校、教師、私立學校) | 張清溪、王家通、王震武、朱敬一、李錫津、林子儀、周志宏、柯平、順黃旭田、張苙雲、顏厥安、曾憲政、林文瑛 |
| 6 | 85.01.26 | 修訂「工作架構」 | 朱敬一、周志宏、顏厥安 |
| 7 | 85.01.30 | 初步修法共識說明: 林子儀<教育部組織法> 顏厥安<學校教育法> 黃旭田<教師法> 周志宏<私立學校法> | 張清溪、李遠哲、李國偉、黃鎮台黃榮村、楊國樞、簡茂發、王家通、王震武、朱敬一、李錫津、林子儀、周志宏、柯平順、黃旭田、張苙雲、顏厥安、曾憲政、林文瑛 |
| 8 | 85.02.08 | 王家通:學校組織之改革架構 | 張清溪、李遠哲、沈君山、李國偉、黃榮村、簡茂發、王家通、王震武、朱敬一、林子儀、周志宏、柯平順、黃旭田、張苙雲、顏厥安、曾憲政、林文瑛 |
| 9 | 85.02.23 | 柯平順:教學活動探討 | 張清溪、王家通、王震武、朱敬一、李錫津、周志宏、柯平順、顏厥安、曾憲政、林文瑛 |
| 10 | 85.03.02 | 檢討「學校組織」之改革架構 王家通:學校行政組織 林子儀:校長 | 張清溪、李國偉、簡茂發、王家通、朱敬一、林子儀、李錫津、周志宏、柯平順、顏厥安、曾憲政、林文瑛 |
| 11 | 85.03.09 | 檢討「學校組織」之改革架構 柯平順:督學制 李錫津:學生 周志宏:家長 朱敬一:教師 | 張清溪、黃榮村、簡茂發、王家通、朱敬一、李錫津、林子儀、周志宏、柯平順、黃旭田、張苙雲、顏厥安、林文瑛 |
| 12 | 85.03.14 | 周志宏:討論<教育行政法>之改革架構 | 張清溪、黃榮村、簡茂發、王家通、朱敬一、李錫津、周志宏、柯平順、黃旭田、顏厥安、曾憲政、林文瑛 |
| 13 | 85.03.15∼17 | <教育部組織法>、<學校教育法>草擬 | 周志宏、朱敬一、黃旭田、顏厥安 |
| 14 | 85.03.21 | 檢討〈教育部組織法〉、〈學校教育法〉草案(一) | 張清溪、王震武、朱敬一、林子儀、周志宏、柯平順、黃旭田、張苙雲、顏厥安、林文瑛 |
| 15 | 85.03.27 | 〈教育部組織法〉、〈學校教育法〉草案修正意見彙整 | 林子儀、黃旭田 |
| 16 | 85.03.29 | 檢討〈教育部組織法〉草案(二) | 張清溪、王家通、王震武、朱敬一、林子儀、周志宏、柯平順、黃旭田、顏厥安、曾憲政、林文瑛 |
| 17 | 85.04.07 | 討論〈教育基本法〉之應否制定檢討〈教育部組織法〉草案(三) | 張清溪、李國偉、王震武、朱敬一、李錫津、林子儀、周志宏、黃旭田、顏厥安、張苙雲、曾憲政、林文瑛 |
| 18 | 85.04.09∼10 | 〈教育部組織法〉草案第一次修訂版整理 | 張清溪、朱敬一 |
| 19 | 85.04.20 | 檢討〈學校教育法〉草案(二) | 張清溪、王震武、林子儀、周志宏、柯平順、黃旭田、張苙雲、曾憲政、林文瑛 |
| 20 | 85.04.27 | 檢討〈學校教育法〉草案(三) | 張清溪、王家通、王震武、朱敬一、周志宏、柯平順、黃旭田、張苙雲、顏厥安、林文瑛 |
| 21 | 85.05.04 | 檢討〈學校教育法〉草案(四) | 張清溪、王家通、王震武、朱敬一、林子儀、周志宏、黃旭田、張苙雲、顏厥安 |
| 22 | 85.05.04 | 檢討〈學校教育法〉草案(五) | 張清溪、王家通、王震武、朱敬一、李錫津、周志宏、黃旭田、張苙雲、顏厥安、林文瑛 |
| 23 | 85.05.05 | 〈學校教育法〉草案第一次修訂版整理 | 張清溪、王震武、林子儀、林文瑛 |
【註】第7、8、10、11、12等場次邀請分組委員會議代表參與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