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調整中小學學校的經營策略


壹、現況:

目前學校教育困難的因素,也往往是由造成其過去成功的因素演化而來。傳統上,學校是一個講紀律、敬業及團結的學習場所,我們也的確教養出一代代敬業而有紀律的國民,對經濟、社會發展有莫大的貢獻。但近年來,這些良好的傳統正逐漸受到挑戰,也慢慢在減退中。過去的那些有利教育的因素,在特殊的環境中逐漸在轉化而變質,而產生了一些不利教育的因素。首先,紀律的教育在封閉的條件下轉向威權管理。紀律本包括自律與他律兩部份,但教育系統逐漸封閉之後形成由上而下的科層管理。「他律」部份乃被加強,而「自律」不被信任。由上而下的「他律」是威權成長的良好環境。近兩年,學校之管理上威權方式事實上已減少很多。但自律自主精神尚未能建立,紀律乃成了學校中很大的問題。

「他律」造成的問題不只在道德教育上,對智育更是不利的。因「他律」而缺乏進步、創造的原動力。求知變成被動的事,知識教育就成了灌輸教育。若整個學校教育環節之安排都是他律的、威權的,而單單要求學生自動自發學習之紀律,乃求知而不可得。

文化中,第二個有利學習的因素是敬業。它源自於「忠」--忠於職守,忠於工作,是盡自己的責任。然而,多年以來,學校教育重視敬業精神卻強化了競爭的心理。一方面外在地窄化了青少年求上進的道路,升學管道窄小,另一方面內在地追求升學競爭。封閉環境下的競爭成為零合遊戲。

競爭使人缺乏同情心,尤其對犯錯者、弱勢者及少數民族缺乏基本的同情心理。學校辦教育窄化到教導競爭,對後段班則予放棄。其實,原本傳統文化中「忠恕」之道是一起談的,一方面要人盡自己的力量,另一方面也要求寬以待人。競爭與合作要同時並存的,也就是「敬業樂群」的精神。但今天學校教育卻造成過度競爭而忽視合作的學習。

第二個因素與前述第一個因素交互的影響,是對弱勢的忽視,而同時對權威的盲從。

個人紀律的另外一面是對團體秩序的追求。然而傳統文化中一方面強調個人修養,向內反省,有相當的個體主義。另一方面則重視社會秩序的建立。只要我們認識到社會與個人的辯證關係,上述的兩面性是很自然的。然而現今個人紀律的喪失,使團體秩序無所依附。學校在大班大校的規格下只能強求團結一致。在齊頭式的平等理念下,「一致性」被強化,而「自我」卻被忽視了。

以上學校教育產生的三個因素都是文化的失衡,它在社會上發生,也就反應在學校內部,無所謂內外,是一體的。社會希望教育改革的基本源頭也就在這裡。

貳、改革理由

從上面三個因素的演變來看,他們都是辯證性的。但今日教改卻似乎陷入一種對立的拔河比賽。一方要紀律,另一方要創造。一方要競爭,另一方則要增加受教機會。一方要一致性,另一方面要多元化。教育改革應尋求各種對立之綜合。

從前面分析來看,社會上對教育存在兩個不同的看法。有一種是傾向「解放取向」,另一種是傾向「規範取向」。前者受西方啟蒙思想影響,重個人發展。後者則站在中國傳統的人文主義,重社會秩序之規範。兩者都具有高度整體性,都有完整的知識系統。新科技帶來的新知識,激化這些文化因素的失衡。

「規範」這個字往往有負面的意味,因而被視為限制個人發展,其實控制人認知發展的因素都具有規範性,是規範促成了真正的成就。在西方,普遍認識到東亞教育的成就來自其「規範性」。規範不止有道德上意涵,學科學習都是有組織的一整套規範。

真正的學習不止能傳承也要能超越,人類的學習是尊重其深層的規範,然後又創造超越它。所以人的解放也不能忘懷。現代教育的困難,在於須同時尊重「解放」及「規範」兩種知識取向。

但人的成長是要通過他人。「自我」概念的預設問題是人們如何共同生活。自我學習需要在社會、社區中取得認同,也就需要適當的社會條件。這些條件是公民性的-社會與道德秩序之公共參與,它是學習社會所必須的。

展望二十一世紀的臺灣政經社會文化發展,我們將更需要具有互助合作與創造能力的公民。教育內涵及方法的鬆綁是有其時代需要。我們須從嚴格知識規範的教育逐漸走向能力取向而具創造力的教育。這裡指出「解放」與「規範」兩者不同的取向,我們須做有意識的轉換,並取得新的平衡。以上兩者之平衡在受教者的成長階段是一直有所調整。在高中以下的教育階段,「規範」是比較重要的,學生必須先學得道德,知識和生活上的基本規範。進入社會或大學以後成熟的個人乃能對原有規範反省而進一步創造。人的「解放」是先要有良好「規範」作為基礎來發展。

然而我們前面已指出,過去中小學教育過度地他律,競爭與一致造成今日教育的困境,使學生進入大學、社會中缺乏實踐、轉化、創造的能力。因此學校教育的「規範性」應該重新加以調整,應該從「他律」發展到「自律」,「競爭」而「合作」,「團體」且「個人成長」。新的「規範」是要體現在相對應的「校園文化」,「學校結構」上面。簡言之,若要養成學生「自律」「合作」「成長」終身學習的能力,學校的經營、組織方式亦就應有相對的改變。

過去,公立中小學的管理是科層式的,從教育局、校長、主任、組長、教師而學生形成一層層管制的金字塔階層。學生是位於接受者的最下層,家長則大部分站在教育機制的外面。這樣的組織方式不能說沒有優點,它重「秩序」使人在井然有序的環境下進行學習競爭。然而它也就很難適應現代社會所要求的「自由」、「平等」、「效率」各項價值。目前學校的組織方式無能傳遞這些潛在教育目標。學校經營之現代化應首先注重校長、教師、家長及學生之良好互動,由互動而生互信。然而現代校園內之良性互動,並不能由權威式、家族式的管理達成。改革方向應朝向「開放性」、「自主性」,使學校各成員能積極貢獻於教育。

此改革過程,校長是佔重要地位。怎樣選取優良校長推動校務革新是重要的事務。

教師更是決定能否把每一個學生帶上來的關鍵。教師之間自主地展開對話,方能塑造良好校園文化,祇有靠教師們的熱心參與,才能落實各項教育改革目標。

今日教育改革是需要站在開放社會發展的需求進行許多結構性的調整。本委員會在第一、二期諮議報告書中已經提出若干相關的建議,許多建議都需要一個具開放、彈性容量的學校經營方式來支撐。學校經營理念之現代化應考慮其相應之結構問題。教育改革應注意教育系統變革能量(Capacity)的問題。應注意次級的變化,亦即指為推動改革而需要的改革。因此本案的改革理由多不直接指涉目前的教育問題,而是為因應各項改革所需之因素。其基本目標為激發學校之內生力量,以辦學為己任,辦出各種因時因地適宜而優秀的學校。

參、改革建議

從以上的分析來看,未來的學校不應是個封閉體系,學校與家長、社區的互動絕對必要。傳統上以專家對老師、行政人員對校長的革新方式應予改革。一種新的上下互動的改革方式需要專家、教師、家長一起參與,使學校不斷成長。校長的角色應該是站在首席教師的地位進行學校內外的總協調。同時為達成良好教學效果,學校與家長良性互動,學校與班級規模應予調整。改革建議如下:

3.1 推動以學校為中心的管理

  1.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教育法規改革小組」,以整理並大量簡化學校行政之相關辦法。

  2. 學校內部教學相關之管理工作,以協助教學為原則。校務會議應予法制化,使教師對教學相關之管理能夠參與。

  3. 學校設置「學校諮議委員會」,由地方教育督學、教師、家長、社區人士及校長組成。其功能為諮詢、申訴、考核及參與校長遴選、協助訂定學校教育目標,及與教育當局之溝通。此項設計須先經由少數學校實驗,然後經立法程序訂定其組織。

  4. 加強教師進修之規劃,應配合校務發展,每年教師進修經費之半數直接發到學校,供各校辦理教師進修。(根據教師法第二十三條)

  5. 訂定中小學校長及行政人員進修計畫,與大學、企業管理專業或其他教育研究組織合作,培養其學校經營之知能。

  6. 獎勵教師、校長積極參與推動育改革之相關研究發展過程。

  7. 透過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積極參與新任教師之評審及教學輔導。

  8. 偏遠地區之小型學校,應使其教學與行政人才齊全,並努力增進其穩定性。

3.2 加強學校與社區結合

  1. 學校設施有計畫地對社區開放,作為社區人士終身學習之場所,並有人員支持。

  2. 提倡親師合作組織,發展親職教育,增加學生、家長、教師之互動。

  3. 學生教育活動應包含認識社區及社區服務。

  4. 訂定家長會設置通則,以規範家長參與學校內教育活動。

  5. 社區提供各種資源增進學校發展。

3.3 建立校長遴選制度

校長採遴選制,以家長、教師、教育行政單位及學者專家參與為原則。遴選宜採委員會方式,而非一普選參與式之普選。

  1. 各省市成立校長資格檢定委員會,以審查並檢定校長資格,並設計良好之校長實習培育制度。應使具校長資格人數較大量地超出其需求數。

  2. 校長出缺時,宜成立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適當候選人,報請主管單位任用。校長遴選辦法之訂定,宜邀請教育行政單位、學者、教師、社區參與為原則。

  3. 校長定位為首席教師兼行政主管,應具教育理念及現代化管理知能。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在原校連任。校長以教學領導為主,各校得設行政助理,協助校長處理行政事務。主任、組長也應有任期。

  4. 進行教師參與之校務評鑑以促進校務發展,並及早發現不適任教師與校長。行政單位應提出可行之處置不適任教師校長之程序,並推行之。

3.4 規劃縮小學校班級規模

  1. 降低班級規模較降低學校規模應具較高政策優先性。

  2. 學校規模方面,應優先集中解決大校問題。應均衡學校規模,超過六十班之大校,於附近增設新校。

  3. 教育部與內政部合作清查學校用地,建立通報制度。進行國土規劃,與都市開發時應邀請教育人員參與工作以盡力保護學校用地。

4.積極規劃「降低班級學生人數計畫」

與世界各國比較,我國中小學班級人數確屬偏高。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四年出版之「教育報告書」亦認知並重視此問題。降低班級人數各方已有共識,惟達成指標之設定各方意見有所差異。本委員會認為各縣市實施條件不一,國中及國小狀況亦不一。不宜作全國性統一規範,而應允許各縣市在基本規範下提出可行之方案,再由中央在師資供應、土地取得、經費支出諸因素考量下予以支援。

中小學每班人數上限之下降應分階段,分國中、國小逐次達成。

4.1 第一階段:八十七學年度每班降至40人以下。

4.2 第二階段:每班降至30人以下。

4.3 第二階段之目標,各縣市應在九十至九十五學年間達成。宜由各縣市與省、中央協調後訂定可行之方案。

4.4 國中師資未來之供應充足,應於人口下降高峰通過後,先行達成每班30人以下之目標。國小則應努力擴大優良師資之培育,以其最遲於九十五學年達成第二階段目標。

4.5 研考會宜針對以上階段之指標專案列考,以促成目標之達成。

5.為達成「學校與班級規模」之縮小,各級政府應分年以特別編列之預算支應所需之建築、人事費。地方所不足之人事費得由中央政府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