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強化身心障礙教育


壹、前言

依據本年通過行政院院會並提送立法院審查的「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明定身心障礙係指生理或心理上之顯著障礙,包括有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及其他顯著障礙。身心障礙者的特殊教育之全面化與適性化,在國際教育史上有其長久的奮鬥史。在1960年代以前,即使是西方先進國家,也未能對身心障礙者提供規劃周詳的特殊教育體系,但在1960年代末期開始大幅改善。聯合國於1971年宣佈「智能不足者權利宣言」,1975年宣佈「殘障者權利宣言」,復將1981年訂為「國際殘障年」。美國於1975年通過「殘障兒童教育法案」,規定政府應於1980年9月1日前,提供3~21歲殘障者免費且適當之公立教育和相關服務。法國則於1975年通過「殘障法案」,規定各省應於各地區設立特殊教育委員會,為殘障兒童安置最適當的學校。英國於1981年通過「教育法案」,倡議回歸主流之混合教育精神。

目前先進國家對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措施,已由學齡兒童向下延伸至三歲幼童;對身心障礙者的教育,也規畫從義務教育階段,向上伸展至中等教育後期。更重要的,先進國家早已發展出回歸主流、混合就讀、無障礙環境、與零拒絕等特教理念,並具體實施之。這種作法顯然已發展出不將身心障礙者視為社會負擔,而且想藉合理的教育措施保障其基本人權,並提昇整體社會利益。該項國際主流理念,值得我們學習。

回顧國內,則身心障礙學童仍逾半未進入正式教育體系,已安置入學者仍未獲得適性發展之教育。又學齡前特殊幼兒的早期發現、早期通報、及早期療育系統尚未建立,就業輔導途徑仍未有效開拓,終身教育系統尚付闕如。近年來,由於社會正義與社會福利觀念的昂揚,終於促使教育部在民國84年5月召開第一次全國身心障礙教育會議,並於同年12月發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另外,自民國73年12月公布施行的「特殊教育法」,在十餘年後終於得獲修正,並於民國85年1月4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提送立法院審查。

在前述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與送立院審查之「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中,已揭櫫甚多先進理念,值得肯定。但身心障礙者之特殊教育問題所涉甚廣,更有待於各界集思廣義全力促成之,方能在當前國家財政諸多項目競逐分配下,具體落實身心障礙者的理想特教體系。我國已漸朝向富裕社會之路,但人民的觀念與人道主義精神必須也跟上來,身心障礙教育的全面推動才有希望。

貳、現況分析

一、資源配置

二、鑑定與安置

三、師資與教學

四、相關的教育服務

參、改革理由

教育部在民國84年12月發表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中,明確提出今後的努力目標:(一)建立特殊嬰幼兒通報系統,並試辦學前特殊幼兒評估中心及轉介系統;(二)試辦3~5歲早期療育中心;(三)兩年內辦理普及、免費化的五歲學前特殊幼兒教育,並考量延伸至三歲;(四)在公立機構全面實施免費的身心障礙幼兒教育,並在私立機構或偏遠地區,以教育代金方式補助五歲學前特殊幼兒。

在民國85年1月4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提送立法院審查的「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中,第15條第1項規定「特殊教育學校(班)之設立,應力求普及,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朝社區化發展」,第29條則明示「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中央及省政府為均衡特殊教育之發展,應視需要補助地方辦理特殊教育,並以身心障礙教育為優先補助項目」。

由當前之政策走向與法令修訂觀之,對身心障礙者的教育考量,在概念上已朝往國際化與人性化的方向合流,應值肯定。但在實質推動上,上述之政策與法令仍存有若干不確定性在:

基於這些考量,謹重申下列改革理由,並當為提出改革建議之依據:

肆、改革建議




附件一

為求徹底改善目前國內身心障礙學生所遭受的種種困難,當務之急為調整國內特殊教育現有之人員、經費與學生安置的運用方式,茲將建議之策略說明於後。

一、改善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與安置:

(一)訂定特殊學校(班)招生之標準與實施辦法:

  1. 特殊學校應隨時檢討是否已偏離以重度、極重度心智障礙學生和多重障礙學生為招生對象之原則。

  2. 將目前在特殊學校之聽障、視障和中重度心智障礙學生重新安置於普通學校之特殊班,增加無障礙環境及交通服務、社區支持等服務來協助這些學生返回社區就學。

  3. 將目前招收單一障礙類別學生的特殊學校改為多元化特殊學校,以學校附近社區中的各類身心障礙學生為招收對象。

(二)訂定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實施要點:

  1. 普通班中身心障礙學生,得由校內或鄰近學校之資源班或特殊班教師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由普通班之級任教師和資源班或特殊班教師共同擔負教學責任。

  2. 定期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的學習狀況,如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必須到特殊班或資源班接受部份時間之教學,則應調整其教育安置型態。若上述調整仍不能滿足障礙學生之需求者,則可進入特殊班就學。

(三)強化各縣市「特殊兒童鑑定安置與輔導委員會」之功能:

  1. 各縣市「特殊兒童鑑定安置與輔導委員會」應有正式的員額編制和預算經費。

  2. 各縣市「特殊兒童鑑定安置與輔導委員會」之委員應聘請教育行政、特殊教育、醫療、社會工作等領域之代表和家長代表組成。

  3. 各縣市「特殊兒童鑑定安置與輔導委員會」應和社區所屬醫療單位採合作方式聘用或正式納入員額編制等兩種方式來獲得醫療專業人員協助鑑定、醫療復建和教學輔導的工作。特殊學校之專業人員亦應參與學校所在之縣市或鄰近縣市「特殊兒童鑑定安置與輔導委員會」之鑑定、醫療復建和教學輔導工作。

  4. 開發優良鑑定工具並防止鑑定工具的濫用。

  5. 建立以「特殊需求」為主的鑑定標準與程序以及服務對象的優先順序。

(四)特殊教育之設置應朝向社區、小型化:

  1. 現有之省立特殊學校由省政府編列經費,轉而委託縣市政府經營。

  2. 各縣市擴大現有各級學校之學區為聯合學區,調整該學區內各校之班級數和學生人數。調整後所餘之學校經改善設備、設施後亦成為特殊學校。空餘教室得經改善設備、設施後,亦成為特殊學校,和普通學校共用操場、禮堂或其他公共設施,兩者成為母子學校。

(五)身心障礙學生的特教學制應保持彈性:

  1. 因應特教學生之教學需要,其教育階段、入學年齡、修業年限、年級安排、升學管道等,皆應建立彈性的身心障礙學制,以促進身心障礙學生的適性發展。

  2. 推動設立早期療育中心,並積極辦理普及化與免費化的學前特殊幼兒教育。

  3. 除現有的資源方案、特殊班、特殊學校、巡迴教師、在家教育、教養機構之外,可再加入諮詢教師、部份時間特殊班、以及床邊教學等安置型態。

二、改善特殊教育師資

(一)建立特殊教育教師分級證照制度

  1. 特殊教育教師之證照,依序分為主任教師、教師、助理教師三級。

    (1)主任教師:教師經學校績效、進修、教學研究、指導實習教師之表現等四項指標之考評優異,並經評定具有輔導與支援教學之能力者升任之。

    (2)教師:助理教師經學校績優、進修、教學研究等三項指標之考評合格,並經主任教師評定具有指導實習教師之能力者升任之。

    (3)助理教師:通過實習階段之考評後,取得教師資格者得任之。

  2. 高中職畢業並經短期訓練合格者得任教學助理。

  3. 特殊學校(班)之員額編制應視學生之障礙類別、程度和人數而有所區隔。

    (1)身心障礙類特殊班之員額編制,每班應有合格教師一人,而教學助理之人數依學生之障礙程度與人數而定。

    (2)國中心智障礙類特殊班應實施包班制之教學型態。

(二)改善現行的特殊教育師資培育方式與內容:

  1. 國中小特殊教育師資應合流培訓,而不應區分師範學院培育小學特殊教育師資,師範大學培育中學特殊教育師資。

  2. 中學階段心智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登記,應以「特殊教育」科目登記,改變目前以學科領域登記之方式。

  3. 師資培育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功能程度,而非依障礙類別培訓師資。

(三)開放設立特殊教育學程的限制:

  1. 凡設有心理系、社會工作學系、兒童福利學系或醫學院各學系的大專校院皆可開設特殊教育學程;儘速促成學士後特教學程之設立;對部份嚴重缺乏師資類別,考慮彈性降低學程的學分,並將上述學系視為相關科系,而能抵免若干學分,以鼓勵有志者參與。

  2. 開放學士後特殊教育學程一般人士、非公派教師之選修機會。

  3. 特教教師的資格應配合其所修習的課程取得資格,而非取得所有類別之教師資格。

  4. 教師資格應考慮身心障礙程度,不應祇以類別區分。如輕度智障與重度智障的師資都要求相同的學分,但二者工作性質差異極大,應作不同之要求。

(四)改善教師在職進修方式,以地方學校為本位,透過教師需求評估,並經由學校行政人員與教師共同規劃,以經常性、及時性的方式進行,其方法包括講解、示範、練習、與回饋。

三、改善身心障礙義務教育的課程、教材、與教學

(一)確立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必要性。課程應考慮多元性與連續性,使其能充分配合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

(二)建立功能性教學原則,並改進評量方式,以利身心障礙者的學習。

(三)建立生態學理論之教學原則。

  1. 盡量利用自然生態環境進行教學,依學生日常生活環境特色規劃。

  2. 教學應配合社區需要,納入鄉土教材,並以社區為教學場地。

(四)上述三原則皆宜訂定辦法實施之。

四、整合社區支援服務系統

(一)以契約合作的方式整合醫療專業人員的參與:

  1. 省市立醫院及教學醫院增加相關醫療專業人員,配合協助各社區內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復健醫療與教學輔導。

  2. 教育行政單位應將納編相關醫療專業人員列為優先目標。

  3. 短期目標則可用契約合作方式,由教育行政單位編列預算支應必要之經費。

(二)強化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會的功能:

  1. 保障家長參與的法定權利,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之權益。

  2. 編列經費以協助親職教育之推動。

(三)成立課後輔導措施,家長繳費後不足支付教師鐘點費之差額,由教育行政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四)在每個行政區推動設立一所社區特殊教育中心,結合特教專業人員的訓練機構,提供各項特教服務。

五、調整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推展特殊教育經費的方式

(一)開放對地方政府補助人事經費的限制

中央政府調整現行補助地方政府設立特殊學校(班)經費的方式,對於財政困難的地方政府除了補助開辦的經費之外,同時補助人事費用,以利身心障礙者義務教育之推展。

(二)免除財政困難地方政府對中央補助款之相對配合款。

(三)除獎勵特教表現優良縣市外,亦應對實施成效不佳的縣市提供經費、人力、與技術上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