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強化身心障礙教育
壹、前言
依據本年通過行政院院會並提送立法院審查的「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明定身心障礙係指生理或心理上之顯著障礙,包括有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及其他顯著障礙。身心障礙者的特殊教育之全面化與適性化,在國際教育史上有其長久的奮鬥史。在1960年代以前,即使是西方先進國家,也未能對身心障礙者提供規劃周詳的特殊教育體系,但在1960年代末期開始大幅改善。聯合國於1971年宣佈「智能不足者權利宣言」,1975年宣佈「殘障者權利宣言」,復將1981年訂為「國際殘障年」。美國於1975年通過「殘障兒童教育法案」,規定政府應於1980年9月1日前,提供3~21歲殘障者免費且適當之公立教育和相關服務。法國則於1975年通過「殘障法案」,規定各省應於各地區設立特殊教育委員會,為殘障兒童安置最適當的學校。英國於1981年通過「教育法案」,倡議回歸主流之混合教育精神。
目前先進國家對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措施,已由學齡兒童向下延伸至三歲幼童;對身心障礙者的教育,也規畫從義務教育階段,向上伸展至中等教育後期。更重要的,先進國家早已發展出回歸主流、混合就讀、無障礙環境、與零拒絕等特教理念,並具體實施之。這種作法顯然已發展出不將身心障礙者視為社會負擔,而且想藉合理的教育措施保障其基本人權,並提昇整體社會利益。該項國際主流理念,值得我們學習。
回顧國內,則身心障礙學童仍逾半未進入正式教育體系,已安置入學者仍未獲得適性發展之教育。又學齡前特殊幼兒的早期發現、早期通報、及早期療育系統尚未建立,就業輔導途徑仍未有效開拓,終身教育系統尚付闕如。近年來,由於社會正義與社會福利觀念的昂揚,終於促使教育部在民國84年5月召開第一次全國身心障礙教育會議,並於同年12月發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另外,自民國73年12月公布施行的「特殊教育法」,在十餘年後終於得獲修正,並於民國85年1月4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提送立法院審查。
在前述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與送立院審查之「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中,已揭櫫甚多先進理念,值得肯定。但身心障礙者之特殊教育問題所涉甚廣,更有待於各界集思廣義全力促成之,方能在當前國家財政諸多項目競逐分配下,具體落實身心障礙者的理想特教體系。我國已漸朝向富裕社會之路,但人民的觀念與人道主義精神必須也跟上來,身心障礙教育的全面推動才有希望。
貳、現況分析
一、資源配置
二、鑑定與安置
- (一)各縣市「特殊兒童鑑定安置與就學輔導委員會」,無正式人員編制與預算,功能不彰。且尚未建立鑑定標準,鑑定工具亦嚴重缺乏。
- (二)無定期評估措施,以了解各類及不同障礙程度身心障礙生之需求,並調整再安置方式。
- (三)缺乏連續性特教安置型態之理念與規劃。
- (四)安置未考慮彈性與銜接性問題,以致有造成資源無法運用或誤用的狀況。
三、師資與教學
- (一)特教師資不足,依需求而言至85學年度止共需至少數千餘位教師(可依不同標準估計),但目前僅有一千二百人。若對三歲以上學前特殊幼兒實施早期教育,則更形不足。目前一般大學尚未申辦特教教育學程,師範校院則有九所開辦特教系所,但每年畢業生僅約260人左右,數量明顯不足。且現有師資中僅約30%係來自師範校院之相關系所班,其他教師則是以普通班老師為對象,辦理20特教學分班訓練出來者,流動性大,常轉任普通班教職。如台灣省特教教師之異動率,近年來平均超過20%。
- (二)目前約有80﹪以上入學之身心障礙生(約達6萬人),安置在普通班級就讀,他們絕大多數未經特教鑑定或評估,即已被安置於普通班,且有相當比例普通班老師未受特教訓練。
- (三)教師仍偏重智育課程。
- (四)相關專業人員進用困難。
- (五)特教學程尚未有學士後班,且相關科系之認定嚴苛,所需修習學分亦多(40學分)。
- (六)缺乏課程與教學上的銜接輔導措施,造成身心障礙生升學就業上之適應困難。
四、相關的教育服務
- (一)身心障礙學生的通報、醫學資料轉介、病弱兒童床邊教學、醫療專業人員參與鑑定、和教學團隊等項上,尚未整合特教單位與醫療單位,以求密切合作。
- (二)身心障礙學生未獲合宜特教服務時,家長欠缺法定管道申訴。
- (三)校園中與校園外之無障礙環境未能落實。
- (四)大部份縣市欠缺社區化安置與課後輔導措施,以致需越區就讀或經常乏人照顧,造成失學或送往教養院的困境。
- (五)為增進身心障礙生學習或生活適應所需之輔助器材,大多仰賴國外進口,價格昂貴,國內無專責單位負責輔具研發、生產工作。
參、改革理由
教育部在民國84年12月發表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中,明確提出今後的努力目標:(一)建立特殊嬰幼兒通報系統,並試辦學前特殊幼兒評估中心及轉介系統;(二)試辦3~5歲早期療育中心;(三)兩年內辦理普及、免費化的五歲學前特殊幼兒教育,並考量延伸至三歲;(四)在公立機構全面實施免費的身心障礙幼兒教育,並在私立機構或偏遠地區,以教育代金方式補助五歲學前特殊幼兒。
在民國85年1月4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提送立法院審查的「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中,第15條第1項規定「特殊教育學校(班)之設立,應力求普及,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朝社區化發展」,第29條則明示「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中央及省政府為均衡特殊教育之發展,應視需要補助地方辦理特殊教育,並以身心障礙教育為優先補助項目」。
由當前之政策走向與法令修訂觀之,對身心障礙者的教育考量,在概念上已朝往國際化與人性化的方向合流,應值肯定。但在實質推動上,上述之政策與法令仍存有若干不確定性在:
- 一、在政策宣示與法令制訂的文字中,甚多模糊不清之處。如「建立」特殊嬰幼兒通報系統的規模究竟會多大多普及,會在多短時間內建立,皆無明確之宣示。同理,各項「試辦」「考量」「應力求」「為原則」「朝.....發展」「從寬」「視需要」等字眼甚多,無法預期今後五年內身心障礙教育,會達到什麼狀態。
- 二、民國73年12月公佈施行的「特殊教育法」第22條,亦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時隔10年,民83年特教經費佔公私立各級教育經費總額(四千零三十四億),雖約達百分之四,但考量過去長期偏低,且接受特教服務的身心障礙生數目仍然有限而言,則全國特教經費總額之提昇,仍有待加強。
基於這些考量,謹重申下列改革理由,並當為提出改革建議之依據:
- 一、當前國內身心障礙者所面臨的特教困境,一是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不平等,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遠遜於普通生。另一則為身心障礙者係社會上最不利的群體之一,理應採「差異原則」來謀求其最大福利,但各項補救措施不祇不完整且不充份。
- 二、身心障礙者特殊教育之實施,應採個別化(以滿足個人獨特需求)與正常化(盡量接近正常環境)原則,故應強調社區化與小校小班之安置方式,並大幅更新重整教材之編製與教學之個別化,整合特教於普通教育內,將普通教育與特教模糊化(中重障礙程度以上者可另考慮)。但這方面的努力,顯然是不足的,亟待評估並制訂具體實施計畫。
- 三、學前與銜接服務,事關身心障礙生的終生發展,應使個別轉銜計畫及早進行。如自閉症與行為異常學生在國小有特殊班,畢業後即無銜接之教育計畫。為使轉銜計畫確實收效,也需結合專業團隊的支援,如以特教為主,配合物理治療、語言治療、行為輔導等輔助服務。另外,為增進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的角色,在就學、就業、或就養之安置上,應以整合社區資源並實施個別家庭服務計畫為主。
- 四、為求早期發現早期療育,並強化特教效果,除大幅充實資源教室與特教班之設置,與加強普通班教師的特教訓練外,尚有待於籌組有正式員額與預算支援的專業小組,從事為教育目的(而非祇為殘障手冊)之多元鑑定與事後評估工作,全面找出需給與特教服務的身心障礙幼兒與學童,不致有所遺漏,並給予適當之安置。在此過程中,則需加強與其他單位(如醫療、社會福利、宗教團體、與民間單位)之合作,並在法令上課以需作整合之責。
- 五、台灣資訊科技及工業已躍居世界級規模,應有條件對身心障礙教育提供全面性服務。但在目前NII(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的規畫中,並未特別著力,應促其注意,以提供未來全面性對身心障礙教育之重大貢獻。
肆、改革建議
-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在五年內作到0~6歲兒童的免費身心健康檢查,以早期發現身心障礙兒童,提供適當的醫療與教育措施。對目前尚未能提供特教服務的身體病弱、自閉症、智能尚無障礙的腦性麻痺等類別孩童,尤應儘速改善納入。
- 二、中央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在一定年限內,促成身心障礙學童義務特殊教育就學率達到普通生就學率95%的水準,並研訂身心障礙教育指標。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白皮書」已提出積極督導各縣市增設身心障礙班級,在三年內提升身心障礙生接受特教服務的比例佔全國就學學童的2%(含被安置在普通班級者)。該比例為全國第二次普查之數字,應先作到,再仿國際先進國家例,於六年內再度從事身心障礙教育需求之調查,以推動使身心障礙生接受特教服務的比例能提昇,並以達到佔全國就學學童至少4%為目標。
另外在「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中,所提之零拒絕方案,係指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其志願報考分發各級學校時,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其入學。但身心障礙教育之基本問題,乃在於進入國民教育體系之比例偏低,且缺乏3~5歲的早期療育系統,故零拒絕方案應以此為主,方符國際潮流。
- 三、中央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已承諾在兩年內,將身心障礙學童之特殊教育往下延伸到五歲,亦宜儘速承諾在五年內再往下延伸至三歲。中央宜結合地方及民間力量,進行普查,儘速建立全面3~5歲身心障礙幼兒之普及早期療育系統。
- 四、設置完善之通報與評鑑系統,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從三歲以上至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都有良好的銜接與照顧,除不得拒絕其入學外亦應提供多元的安置型態,使各種不同程度問題的身心障礙者都有教育機構可去。之後並應評估確已獲適性之發展。
- 五、特殊學校之設置,應以分散、普及為原則。規劃中的大型集中式特殊學校應停止籌劃或興建,以其資源轉而重新規劃為數所小型學校,以符社區化、小班小校、招生綜合類別化之國際潮流。
- 六、以輕度障礙生為主之資源教室方案,應落實辦理,並儘速研議全面推展。在檢討該類改善方案時,宜探討普通教育與身心障礙教育互相結合的可能性
- 七、為充裕身心障礙教育容量,亦應速研擬公辦民營、提供誘因等方式,以鼓勵民間投入。為擴大獎勵民間參與,可採中央、省、及縣市三對等方式補助人事費或其他專案方式辦理。
- 八、應速訂定時程,擴充身心障礙教育之師資培育管道與容量,以確保身心障礙義務教育往下延伸之構想能如期完成,並提供失學身心障礙者之成人教育。除儘速擴充正規之特教師資培育管道外,亦宜考量學士後教育學程、空大培訓、在職進修等方式之推動,並建立取得合格特教教師資格之評鑑系統,以評估其適任性。除此之外,亦應設立能夠提供臨床心裡師、語言治療師、職能治療等類急需的學程。
- 九、為落實輕度障礙學童回歸主流教育,對普通班之師資應速提供基本特教知能之培育與進修措施,並促其發展出各區教師之支援系統。在身心障礙生家長部份,則宜輔導成立「家長學習中心」。
- 十、對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應提供適性之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以促成其能自我照顧生活為重要目標。
- 十一、對於有一定人數以上之輕度身心障礙學童於普通班學習者,應提供該班一位教學助理,以協助老師照顧其學習與適性發展。該項人事費宜由中央與省給予補貼。
- 十二、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速在各社區建立社區特教中心,並成立區域性特教輔導中心,互相合作,提供各項教學、輔具、諮詢等之整合性服務,並與社區溝通共謀特教之發展。
- 十三、儘速在NII(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的規畫中,建立無障礙資訊環境,納入如何對身心障礙教育提供全面性服務的作法,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取得各類必要資訊,發揮教育效果,並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基本人權。NII之應用與服務應能具體的反映在身心障礙教育之日常生活、教育訓練、及工作等層面上,因此應就不同類別身心障礙之不同需求,開發溝通板殘障輔具與本土化軟硬體(如觸碰式界面、語音讀解、中英文翻譯等)。為達成該目標,應於推動NII之官方組織與民間諮詢委員會中,增列身心障礙教育專業代表,並定期發行NII協助身心障礙教育白皮書,以供研討改進,並擴大對身心障礙教育的效果。
- 十四、為有效推動身心障礙教育之全面改善,應在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設置專責特教單位與人員,並在協調相關部會署後,研擬不同類別身心障礙生之特殊需求與單位教育成本,編列以六年為期之預算,與其他重要教改項目合併為特別編列之預算,以作較長程之規劃與發揮實質效果。
- 十五、其他各項細節建議,另見附件一。該附件係在曹愛蘭女士提送教改會委託研究案「身心障礙義務教育之問題與對策」之基礎上,予以增修所得的結果。
附件一
為求徹底改善目前國內身心障礙學生所遭受的種種困難,當務之急為調整國內特殊教育現有之人員、經費與學生安置的運用方式,茲將建議之策略說明於後。
一、改善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與安置:
(一)訂定特殊學校(班)招生之標準與實施辦法:
- 特殊學校應隨時檢討是否已偏離以重度、極重度心智障礙學生和多重障礙學生為招生對象之原則。
- 將目前在特殊學校之聽障、視障和中重度心智障礙學生重新安置於普通學校之特殊班,增加無障礙環境及交通服務、社區支持等服務來協助這些學生返回社區就學。
- 將目前招收單一障礙類別學生的特殊學校改為多元化特殊學校,以學校附近社區中的各類身心障礙學生為招收對象。
(二)訂定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實施要點:
- 普通班中身心障礙學生,得由校內或鄰近學校之資源班或特殊班教師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由普通班之級任教師和資源班或特殊班教師共同擔負教學責任。
- 定期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的學習狀況,如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必須到特殊班或資源班接受部份時間之教學,則應調整其教育安置型態。若上述調整仍不能滿足障礙學生之需求者,則可進入特殊班就學。
(三)強化各縣市「特殊兒童鑑定安置與輔導委員會」之功能:
- 各縣市「特殊兒童鑑定安置與輔導委員會」應有正式的員額編制和預算經費。
- 各縣市「特殊兒童鑑定安置與輔導委員會」之委員應聘請教育行政、特殊教育、醫療、社會工作等領域之代表和家長代表組成。
- 各縣市「特殊兒童鑑定安置與輔導委員會」應和社區所屬醫療單位採合作方式聘用或正式納入員額編制等兩種方式來獲得醫療專業人員協助鑑定、醫療復建和教學輔導的工作。特殊學校之專業人員亦應參與學校所在之縣市或鄰近縣市「特殊兒童鑑定安置與輔導委員會」之鑑定、醫療復建和教學輔導工作。
- 開發優良鑑定工具並防止鑑定工具的濫用。
- 建立以「特殊需求」為主的鑑定標準與程序以及服務對象的優先順序。
(四)特殊教育之設置應朝向社區、小型化:
- 現有之省立特殊學校由省政府編列經費,轉而委託縣市政府經營。
- 各縣市擴大現有各級學校之學區為聯合學區,調整該學區內各校之班級數和學生人數。調整後所餘之學校經改善設備、設施後亦成為特殊學校。空餘教室得經改善設備、設施後,亦成為特殊學校,和普通學校共用操場、禮堂或其他公共設施,兩者成為母子學校。
(五)身心障礙學生的特教學制應保持彈性:
- 因應特教學生之教學需要,其教育階段、入學年齡、修業年限、年級安排、升學管道等,皆應建立彈性的身心障礙學制,以促進身心障礙學生的適性發展。
- 推動設立早期療育中心,並積極辦理普及化與免費化的學前特殊幼兒教育。
- 除現有的資源方案、特殊班、特殊學校、巡迴教師、在家教育、教養機構之外,可再加入諮詢教師、部份時間特殊班、以及床邊教學等安置型態。
二、改善特殊教育師資
(一)建立特殊教育教師分級證照制度
- 特殊教育教師之證照,依序分為主任教師、教師、助理教師三級。
(1)主任教師:教師經學校績效、進修、教學研究、指導實習教師之表現等四項指標之考評優異,並經評定具有輔導與支援教學之能力者升任之。
(2)教師:助理教師經學校績優、進修、教學研究等三項指標之考評合格,並經主任教師評定具有指導實習教師之能力者升任之。
(3)助理教師:通過實習階段之考評後,取得教師資格者得任之。
- 高中職畢業並經短期訓練合格者得任教學助理。
- 特殊學校(班)之員額編制應視學生之障礙類別、程度和人數而有所區隔。
(1)身心障礙類特殊班之員額編制,每班應有合格教師一人,而教學助理之人數依學生之障礙程度與人數而定。
(2)國中心智障礙類特殊班應實施包班制之教學型態。
(二)改善現行的特殊教育師資培育方式與內容:
- 國中小特殊教育師資應合流培訓,而不應區分師範學院培育小學特殊教育師資,師範大學培育中學特殊教育師資。
- 中學階段心智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登記,應以「特殊教育」科目登記,改變目前以學科領域登記之方式。
- 師資培育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功能程度,而非依障礙類別培訓師資。
(三)開放設立特殊教育學程的限制:
- 凡設有心理系、社會工作學系、兒童福利學系或醫學院各學系的大專校院皆可開設特殊教育學程;儘速促成學士後特教學程之設立;對部份嚴重缺乏師資類別,考慮彈性降低學程的學分,並將上述學系視為相關科系,而能抵免若干學分,以鼓勵有志者參與。
- 開放學士後特殊教育學程一般人士、非公派教師之選修機會。
- 特教教師的資格應配合其所修習的課程取得資格,而非取得所有類別之教師資格。
- 教師資格應考慮身心障礙程度,不應祇以類別區分。如輕度智障與重度智障的師資都要求相同的學分,但二者工作性質差異極大,應作不同之要求。
(四)改善教師在職進修方式,以地方學校為本位,透過教師需求評估,並經由學校行政人員與教師共同規劃,以經常性、及時性的方式進行,其方法包括講解、示範、練習、與回饋。
三、改善身心障礙義務教育的課程、教材、與教學
(一)確立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必要性。課程應考慮多元性與連續性,使其能充分配合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
(二)建立功能性教學原則,並改進評量方式,以利身心障礙者的學習。
(三)建立生態學理論之教學原則。
- 盡量利用自然生態環境進行教學,依學生日常生活環境特色規劃。
- 教學應配合社區需要,納入鄉土教材,並以社區為教學場地。
(四)上述三原則皆宜訂定辦法實施之。
四、整合社區支援服務系統
(一)以契約合作的方式整合醫療專業人員的參與:
- 省市立醫院及教學醫院增加相關醫療專業人員,配合協助各社區內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復健醫療與教學輔導。
- 教育行政單位應將納編相關醫療專業人員列為優先目標。
- 短期目標則可用契約合作方式,由教育行政單位編列預算支應必要之經費。
(二)強化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會的功能:
- 保障家長參與的法定權利,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之權益。
- 編列經費以協助親職教育之推動。
(三)成立課後輔導措施,家長繳費後不足支付教師鐘點費之差額,由教育行政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四)在每個行政區推動設立一所社區特殊教育中心,結合特教專業人員的訓練機構,提供各項特教服務。
五、調整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推展特殊教育經費的方式
(一)開放對地方政府補助人事經費的限制
中央政府調整現行補助地方政府設立特殊學校(班)經費的方式,對於財政困難的地方政府除了補助開辦的經費之外,同時補助人事費用,以利身心障礙者義務教育之推展。
(二)免除財政困難地方政府對中央補助款之相對配合款。
(三)除獎勵特教表現優良縣市外,亦應對實施成效不佳的縣市提供經費、人力、與技術上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