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教師專業素質之提升

壹、現況分析

究竟我國當前的國民中小學以及高中的師資素質為何?此可從「量」與「質」兩方面分別加以考查。就「量」的方面而言,根據84年之教育統計,受過正規師範教育的教師,其比率在國小為81.06%,國中為51.21%,高中為38.54%。反對師資多元化的某些人士,常以上述數字去證明:台灣的中小學師資不是早已多元化。殊不知此一現象正是我國幾十年來所實施的一元化師資培育政策所造成的結果。

此外,由於傳統的師範教育係採公費分發的政策,因此常導致「學用不合」、「供需失衡」的現象,嚴重影響教學之正常化。

再就「質」的方面而言,雖然近幾年來教育主管當局並未對現有之師範校院以及中小學師資,做一普遍性的調查或評鑑,但單就下列幾件事,即可看出我國中小學師資專業素質之一斑:

第一:台北市教育局為了響應當前「教育鬆綁」之趨勢,宣布:

一、中小學可自行調整課程標準之授課份量。

二、是否使用參考書與測驗卷由各校自行決定。對於這兩項改革措施,部分學校並未表現出歡欣之意,卻反而感到有點「茫然不知所措」。

第二:本委員會委託政大周祝瑛教授所作的研究,針對全省59所國中的490位教師所進行的調查,發現有95%的教師同意老師應有懲戒權,88.5%同意體罰有存在的必要。

第三:教育部授權地方自編「鄉土教學活動」的教材,但卻發現,不少教師都還以「萬能政府」的心態,期待教育部編出一套示範教材,讓各地方有所依循。

我國中小學教育人員之專業知能之失落,至此已暴露無遺。

貳、改革理由

造成我國中小學教師素質低落的原因固然很多,但若追根究底,則可發現其最根本的原因乃在:(一)教育專業本身欠缺充分的「自主性」,以及(二)師資教育之歷程不夠「專業化」。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自主性方面

任何一種「專業」,其所必備的條件之一,即為享有充分的「自主性」。唯我國至去年為止,凡是有關師資教育的各項事務:如機構、院系之設置、招收班級與學生數、課程之規劃與評鑑,畢業資格與分發等等,率由中央統一規定或規劃。而中小學課程標準以及絕大部分之教科書亦由政府統一編製。至於在職進修制度亦由教育部掌控。在如此極端中央集權化、一元化的行政運作下,學校只知執行上級交代下來的任務,卻無視於教育之主體 學生,以及社區人士之需要與意見。也正因如此,一旦開始面對「教育鬆綁」的局面,學校當局和教師便一時感到茫然不知所措。

二、專業化方面

這裡所指的「專業化」是指教育人員所具有的專業知能、專業倫理及專業態度之成熟度而言。「專業化」與「自主性」這兩個觀念不盡相同,但卻極為相關。今日大部分中小學教師之所以缺乏應具有的專業知能,實與我國幾十年來的教育政策過於集權化、一元化有相當的關聯。在極端集權化、一元化的制度之下,「要求自主」一事不但「不可能」,而且也「沒必要」。

自主性之充分與否固然會影響專業化之高低,但是專業化之程度也會反過頭來影響自主性。一般而言,越專業化的團體,越有能力自主。一旦專業知能提高了,則「自主」必然會往健康的方向發展。總之,「自主性」與「專業化」是兩個互動互補的作用,缺一不可。

除了「自主性」以外,師資教育(包括職前與在職教育)的整個歷程是否健全,更是影響「專業化」的一大因素。以下即分就:(一)師範生或準教師之招生與甄選,(二)專業教育課(學)程(三)教育實習,(四)資格檢定,以及(五)教師之生涯發展等方面去探討其現存問題,以及它們與專業化之間的關係。

(一)師範生或準教師之招生與甄選問題:今日師範校院之新生大部分是來自大學聯招。由於聯招主要是以考科成績之總分為錄取之依據,很難顧及學生之性向、興趣與志願,因此錄取後便發生學生之學習動機低落或畢業後不願意服務教職而要求退還公費之事。

但有趣的是,今年新設立的教育學程,卻在一般大學中大受學生的歡迎。他們唯恐限於名額,連選修的機會都沒有。而擬開教育學程的學校,卻正為如何甄選適合的準教師而大傷腦筋。雖然單單具有攻讀教育的興趣與意願本身,並不能保證師資的專業化,但強烈的學習動機確實是師資專業化的先決條件。

(二)專業教育課(學)程:今日的師範校院所開之專業教育課程,其主要缺點有:(1)科目多而雜,缺少統整性與重點;(2)重理論而輕實務;(3)具有理論基礎及實務經驗之分科教材教法和實習指導教授難覓;(4)師院之分科設系,不符多數小學之實際需求(包班制)。

本來上述這些缺失,正可利用新設教育學程之機會加以大幅度的改善。遺憾的是,教育部竟然違背「師資培育法」第四條:「...教育學程係指大學校院所規劃,經教育部核定...」之規定,不但硬性規定各類教育學程之總學分、最低必修學分、學科領域,甚至還進一步明定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必、選修均為二學分)。此不但違背了師資培育法之規定,而且嚴重妨礙了師資培育課程多元化之實現。此外,教育部新近組成之「教育學程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幾乎全來自教育行政和師範教育體系,其公信力自然易引起外界之質疑。

關於各大學教育學程之設置,尚有幾點值得進一步思考。第一點是有些大學擬准學生在一年內修完教育學程。此一設計忽略了兩個要點:一是「學程」應有所不同於「學分」。後者只要「湊足」學分就夠了,但是前者則除了要滿足學分的要求之外,還要顧及各科之間的「程序性」(如教育基礎課程分科教材教法教學實習)。二是專業能力與專業精神必需假以相當時日才能成熟,它們絕不是如同使用打火機一般,只要一聲「喀喳」就會點起火來。第二點是專責機構的設置問題。有些校院是把它附設在「通識教育中心」或「共同科」之下。這種設計混淆了「普通(或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之差異,極不利於專業教育功能之充分發揮。

(三)教育實習問題:迄今為止,存在於教育實習的主要問題有:

1.一個教育實習指導教授,要巡迴全島同時輔導數十位實習教師,常有力不從心之感。

2.實習教師佔了實缺,領有全薪,而且是獨立教學,全然不符合「實習」之真諦。

3.中小學之實習指導老師,並未因額外付出而獲得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報酬,至多是得到了一位免費的助手,反而因此懈怠了本身的工作。

4.對於實習教師的評鑑作得不夠嚴謹,幾乎是全數過關,少聞有被淘汰者。

5.除了附中、附小之外,對一般供作實驗的學校和擔任實習指導的老師之選擇,並未建立一套嚴格的標準。

(四)資格檢定:所謂「專業」除了準專業人員必須接受較長期的專業教育之外,他們還必須通過正式的資格檢定才能正式執業。嚴格說來,「檢定」一詞,除指審查學經歷等證件外,尚需加上「考試」(檢覈則不一定要加上考試。)新頒布的師資培育法雖對教師資格之取得,訂有須經初檢實習及格複檢之條文(見師資培育法第七、八條),但在數月前剛經立法院通過之教師法第六條中則明訂:初檢採證件檢覈方式。至於複檢則在第七條中規定:「複檢工作之實施,得授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縣市教師複檢委員會辦理。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複檢:一、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二、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者。」。此一規定背離了「教育為一專業」之精神,而且衡諸以往各師校「對於教育實習未善加品管」的作風,令人對於「師資多元化是否必然會帶來師資素質之專業化」不敢寄予樂觀。

與複檢有關的一個問題是:「複檢究竟應由那一個機關(構)來執掌?」依師資培育法第七條之規定,教師合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頒發。但是依法凡是專技人員的執照考試皆應由考試院掌管。究竟教師的複檢工作,應歸誰掌管?應如何進行?仍有待進一步研議。

(五)教師的生涯發展:處於知識暴增、變遷快速的今日社會,教師若未能積極從事在職進修,滿足各階段生涯發展之需要,則勢必遭受淘汰。唯檢視當前的教師進修與獎勵制度,吾人卻發現仍存有下列幾大問題:

1.進修機會不夠充分,且偏向大學校院(尤其是正統師資培育機構)之進修。

2.教師之生涯發展被導入行政走向(進修→參加主任或校長甄選→派用)。至於熱心或擅長教學與研究者,卻少有一展長才並獲晉陞之機會。

3.無論是任教在職進修課程之教授,或接受在職進修之教師,均以「兼任」或「兼職」之身份為之。二者皆因負荷過重而使進修成效大打折扣。

4.對於不適任教師,迄無一套妥善之評量與處置辦法。

參、改革建議

由上述分析,本研究小組提出下列幾點建議,供有關部門或單位之參考:

一、關於自主性方面

(一)應在師資培育階段即積極啟發學生專業自主之自覺。

(二)教育主管部門應儘量將權力下放給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單位。上級只宣示方針(或目標),提示原則(或規準)。至於達成目標之手段 如方法與步驟、技術與細節皆留給後者自行決定。

(三)教育部、廳、局應積極鼓勵並輔導教職人員成立各種自主性之專業團體,藉以發揮其專業自主的能力。

(四)對於與師資教育與任用有關之各種法令,應加以修訂統整,並以專業自主之精神予以貫穿。

二、關於專業化方面

(一)準教師之招生與甄選方面:

1.擴大師範校院之「推薦甄選」名額,並調整招生方式,以招收具有從事教育工作性向之學生。

2.對於申請選修教育學程之學生,應予以試探 包括學科(如教育導論)、教育性社團活動 之機會,並施以興趣、性向、人格等測驗。

(二)專業教育課(學)程方面:

1.教育學程之規劃與設計,應依法、依(學)理回歸給各校,教育部至多只負「核定」之責。目前所訂之「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應即依此原則檢討修訂。

2.教育學程之設計應以「並行遞增」式為主(即普通、專業和專門教育同時並進,唯專業教學之比重隨年級而增加)。

3.宜鼓勵各校同時開設兩類以上之學程(如國中國小;國小幼教),並准許學生同時選修兩類學程(一主、一副),藉以促進各階段教育之交流與銜接。

(三)教育實習方面:

1.實習教師之名額與甄選辦法由各校自訂。若受限於生活津貼預算之編列,則教育部只撥給各校核定人數之金額,超過部分由各大學、實習學校和學生自行協商,訂出適當辦法。

2.應積極實施與推廣「臨床教授制度」。

3.實習期間除在實習學校工作外,實習生應定期返回本校和地區教師中心,參加研習或討論會。

4.對於實習指導教師,應給與種種優惠 如減少教學時數、給予津貼、免費參加大學之進修(包括參與學術活動)、借閱圖書、甚至參與協同教學等。

(四)教師生涯發展方面:

1.應及早實施教師進階制度,以滿足無意向行政方面發展之教師在各階段生涯發展之需要。

2.應多鼓勵「地區教師中心」以及「學校本位」 ( school-based ) 之在職進修。部份地區教師中心,可由現在的師範學院改制而成。

3.適度增加國小職員編制,減少國小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的工作量。給予中小學教師定期休假進修或減課進修。

4.對於因參加進修而支付之費用,應准其扣繳所得稅。

5.早日訂定不適任教師之認定標準及輔導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