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教育資源的檢討與改進

壹、現況分析

一、 教育總資源擴張受限

1. 政府支出規模擴增受限

八十三年度各級政府支出淨額達 1 兆 9,436 億元,占 GNP 的 31.3% ,政府支出規模日益擴增,但債務餘額也急速升高,未來各部門欲再擴增資源應極為有限,因此部門內資源的檢討與調整,應為政務發展的重要策略。

2. 公共部門教育資源漸趨極限

政府在教育科學文化、社會福利、醫療保健、環境保育等支出急劇增加,八十三年度教科文支出占政府支出比率已達 18.8% ,社會安全支出升至 17.7% ,債務支出所占比率亦達 13.1% ,競用資源現象十分尖銳。八十三年度我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達 3,309 億元,占國民生產毛額的 5.3% ,占各級政府支出淨額的 17.0% ,1990 年日本政府教育經費占政府歲出比率 16.5% 、新加坡 11.5% 、大陸 12.4% ,均較我國為低,僅韓國 22.8% 及美國 18.1% 較我國為高,顯示政府對教育事業已投注相當大的經費,未來欲再擴增政府教育資源確屬不易,擴大民間資源的投入,並妥善分配有限資源,應為重要發展方向。

二、 民間部門教育資源可再擴增

1. 政府教育經費負擔頗重

八十三年度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達 3,309 億元,民間教育支出 1,907 億元,總教育經費達 5,216 億元,其中政府部門占 63.4% ,民間部門占 36.6% ,顯示政府教育經費負擔不輕。政府負擔比率與歐美國家相近,但歐美國家政府教育經費多用在國民義務教育上,我國則顯相對不足。

2. 民間學費負擔尚有空間

八十二年平均每一家庭教育支出 3.4 萬元,占家庭消費支出的 5.6% ,顯示家庭教育費用負擔尚輕。況且目前我國高等教育學費較各國為低,我國 1993 年公立大學 (不含醫學院) 學雜費 860 美元,對每人 GNP 之比例為 7.9% ,私立大學學雜費 2,946 美元,對每人 GNP 之比例為 27.1% ,均較美國之 22.8% 及 62.2% 、日本 15∼26% 及 16∼33% 、新加坡 14∼43% 低甚多,顯示我國高等教育學費仍具調整空間,以接納民間教育資源,並對高等教育量的擴張形成自然限制。

貳、改革理由

一、 教育資源分配應側重義務教育

1. 高等教育使用資源已高

八十二學年度每大學生之教育經費 20.3 萬元,專科學生 8.7 萬元,兩者經費差距倍數由七十二學年度之 1.5 倍擴大為 2.3 倍,大學與高中高職之差距倍數則由 2.8 倍降為 2.5 倍,國中由 4.5 倍降為 3.3 倍,國小由 6.9 倍降為 4.1 倍,顯現政府在教育資源的分配上,已逐漸增加對國民義務教育之投資。如與各國比較, 1988 年美國初等及中等學校教育經費占政府教育經費的比率達 73.6% 、日本 79.7% 、英國 74.2% 、法國 73.5% 、德國 64.4% 及韓國 86.1% ,均較1993 年我國 59.1% 為高,顯示國內各級教育資源分配仍須調整。

2. 目前高等教育資源呈逆向分配

由於我國教育係採低學費政策,因此各類所得家庭均能受惠,如以各級教育學生人數之分布觀察,高中以下學生多均勻分布在各類所得家庭,但大專以上學生則多分布在中、高所得家庭,八十二年所占比率達 72.5% ,中低所得家庭僅占 27.5% ,故就所得分配的觀點,高等教育採低學費政策係屬逆向式分配效果,不盡合理。況且大專學生來自最低百分之二十所得家庭者 (亦即家庭年平均所得在 33.6 萬元以下) 僅占 5.4% ,祇要對這些經濟弱勢族群給予必要的就學濟助,即無續採過低學費政策之必要。

二、 學費政策應予自由化

1. 低學費政策導致私校經費拮据

私立大專院校最主要的財務來源是學雜費收入,八十二學年度私立大學財務收入中學雜費占 65% ,學雜費收入占其教育經費比率亦達 55.8% ,顯示私立院校教育經費來源有限,對學雜費依賴仍深。私立院校經費拮据,導致教育品質提昇不易,更難與公立院校公平競爭,並對私人興學形成價量俱限現象,不利提昇經濟效率。

2. 公立及私立院校資源尚須調整

八十二學年度公立大學平均每一學生教育經費達 29.3 萬元,為私立大學 13.2 萬元的 2.2 倍,公立專科學校每生教育經費達 16.9 萬元,是私立專科學校 6.9 萬元的 2.4 倍,顯示公、私立學校教育資源的差距有待縮短。另公立院校教育經費多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 (大學學雜費收入占其教育經費比率僅 6.5% ) ,不必負盈虧責任,資源使用難免出現低效率現象,應予基金化令其自負部分財務責任。

三、 教育機構財務運作制度應予放寬

我國各級學校及公立社會教育機構之預算及財務運作制度,一向比照一般行政機關,採行公務預算制度,現制就教育資源運用而言,有如下缺失:

1. 公立學校僅為政府全盤財務運作的一小部分,學校管理當局無須作整體財務考量,經營觀念較為欠缺。

2. 公立學校無須自籌財源,社會資源缺乏投入教育管道,政府負擔教育經費逐年加重。

3. 公立學校缺乏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或將學校設施提供外界使用之誘因,形成國家資源浪費或重複投資。

4. 公立學校預算節餘,依現制均須繳交公庫,執行未達一定比率,相關人員須受議處,故經費支出不免出現消化預算之浪費現象。

5. 公私立學校採用截然不同的財務運作制度,造成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監督、輔導,以及資源分配決策上的困難。

針對上述缺失,行政院已研擬「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條例」送請立法院審議中。該條例規定國立大專院校得設置校務基金運作,自籌部分財源,並自負統收統支及盈虧責任,經費使用將較具彈性。惟就實施範圍而言,條例內容僅規範國立大專院校,影響層面有限,未來宜推動至各級公立學校,甚至公立博物館、文化中心等文教機構,對提昇整體教育資源使用效率,促進社會資源投入教育,以及增進教育機構與社會良性互動關係,將有莫大助益。

參、改革建議

在教育自由化與多元化發展過程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應著重監督以輔助市場機能之不足,因此,宜解除限量 (學校、班級數量) 並且限價 (學費) 之雙重管制措施。為保障受教育者 (消費者) 權益,政府應制定公平、合理的營運規範,俾使教育市場機能正常運作,並發揮社會監督功能。在市場機能極致發揮下,高等教育的價格 (學費) 將由就業市場決定,透過市場價格競爭及多元化發展的結果,不僅教育品質獲得有效提昇,資源亦能有效運用。建議如下:

一、 政府教育責任

1. 增加對國民教育經費的支出比例,協助提昇國民教育水準。增設公立大專院校之類型應慎重選擇,並研議適度歸併現有院校之可行性。

2. 建立一套合理嚴謹的資源分配指標與模式,力避教育資源運用的僵固化。

3. 調整公立大專院校預算及財務制度,推動校務基金制度,使其能透過辦理成效引進民間財源,並建立經營責任理念。另視其成效逐步研究推廣至各級公立學校及文教機構之可行性,以期提昇整體教育資源運用效率。

4 維護教育自由市場機能正常運作,包括建立合理營運規範及評鑑制度,釐清政府對私校獎勵之目標與責任,並使私校財務朝透明化與制度化發展,發揮多元監督功能,以增進資源使用效益及社會大眾之信賴。

5. 給予經濟弱勢族群就學濟助,以保障其受教育的機會及權利。

二、 學校自由化多元化發展

1. 開放私立學校設置,放寬私校經營相關產業之限制,提高捐款與興學誘因,獎勵私人興學,以擴增整體教育資源,並適應政府有限之教育經費負擔。

2. 在受益者付費原則下,逐步放寬學雜費限制,授予各校更大的資源運用空間,藉由市場價格機能的運作,建立各種不同品質與特色的教育體系,使教育市場具充分選擇空間。

3. 建立較具彈性的教師薪資支給標準,按其專業能力與成就,支給合理待遇,以鼓勵教師之教學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