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も綜合建議



為了統整前述對教育改革所提出之理念、目標與方向,並闡揚以學習權為核心的教育人權,本會建議,首要之務為制定〈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的制訂,可提供一套完整進步的教育理念,除可據以修訂及制定相關教育法令外,並可相當程度補足〈憲法〉「教育文化」專章中,未予突顯之學習權、家長教育權與教師教學權等類權利的保障。

本會經過兩年的研議過程,已就我國教育的實質問題,依據教育理念並參酌社會需求與國際經驗,撰寫完成四期諮議報告書。本章將以四期諮議報告書中之具體建議為基礎,經過統整與補充後,分依下列五大重點予以闡述:(1)教育鬆綁;(2)帶好每位學生;(3)暢通升學管道;(4)提昇教育品質;(5)建立終身學習社會。

第一節も教育鬆綁:解除對教育的不當管制

我國的教育活動,基於種種歷史背景,長期以來受到大幅的不當管制,其中有的來自政治因素,有的則來自經濟發展與當時社會觀念的制約,不可一概而論,無疑地都對教育發展造成阻礙。為使我國教育改革能在恢宏的大環境下,進行實質的多元改革,必須先去除長期以來的不當管制,方能期待教育改革的美好前景。

一、教育長期管制的背景與影響

も我國教育活動遭受長期的不當管制,實有其複雜的背景,大約有如下述:

(一)長期戒嚴層層捆綁

政府遷台以後,在長期戒嚴期間沿用國民政府時期的法律,並以發布行政命令方式規範教育,凡二十餘年。民國六○年代以後,才漸朝教育制度法制化的方向改善,但因屬戒嚴期間,教育立法仍在配合國家政策的方向上訂定。總計在此期間,教育法規凡千餘種,政策制定亦乏行政程序規範,國家對教育活動的進行予以層層捆綁。一直到解嚴之後,方有〈大學法〉及〈師資培育法〉的大幅修改,與〈教師法〉之制定。

教育管制的實際運作,係透過教育行政體系,對人事、經費與教育內容進行管制,其中最主要的執行機構則為教育部及人事與審計單位,將學校當成政府機關予以管制。在〈教育部組織法〉中,賦予教育部相當大的權力可以掌管全國之教育文化事務,而教育決策又缺乏行政程序予以規範,因此地方與民間力量一直難以自主地發展出來。數十年來,國家透過教育部不僅介入過多的地方教育事務,也介入過多的教育實質運作,使各級學校教育難以發展出自主、多元、開放與專業的特色。凡此種種政治力的運作,對教育活動造成了長期的捆綁。

(二)九年國教及相關政策衍生問題

民國 57 年開始興辦九年國教,對我國教育水準之普遍提升大有助益,大幅降低十二歲以上的失學人口比率。但因配合措施在急促籌備施行之下難以周全,出現若干應速予改善的問題。首先是加速了國教層級教科書編訂的一元化。其次是師資培育逐步走向一元化,一直到民國 83 年通過〈師資培育法〉後方始解禁。而依據〈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興辦為原則,惟教育部在民國 61 年以行政命令暫緩私校興辦,至民國 80 年才稍放鬆,但迄無民間法人申辦國小與國中。

上述原屬九年國教興辦後的短期因應措施,竟逐漸變成長期的管制,包括課程、教材、師資、成績考查、私立學校興辦與經營等,皆受到教育部的層層管制。

(三)部分教育措施已與時代脫節

在過去我國社會經濟條件艱困下,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理念特別受到重視,並在多項教育措施上具體化,確已發揮其社會正義與社會公平的功能,使甚多中下家庭及其子女深獲其利,亦對社會整體的均衡發展大有裨益。但長期以來部分教育措施未依社會經濟條件變遷、社會需求及國際潮流予以修正,亦是形成對教育多元化發展造成捆綁的來源之一。如過去的低學費政策確實有助於消弭城鄉差距與社會經濟階層差距,但時至今日,國民年平均收入及民間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毛額( GNP )比例均已大幅提高,且受該項低學費政策補貼最多的,反而多為中上家庭,已失去當年所揭櫫的社會正義原則,亟待改善。而在人力規畫觀念下,大學及普通高中之容量偏低,已不能滿足國民追求更多教育的需求,造成升學瓶頸與壓力。各級聯考,數十年來雖促成了升學選才的公平性,但時至今日,社會大眾已瞭解到,一成不變的聯考方式,將難以改善聯考領導教學、製造為數眾多後段班的弊端,亟待改朝多元化入學的方向發展。另外,教育過程在當前國際潮流下,也須兼顧追求卓越的需求。這些都需要社會及人民在觀念上予以鬆綁,才有可能大幅改善。

(四)人力規畫主導技職教育

為因應國家發展所擬定的人力規畫方案,在我國工商業與社會各階層需求人力的培育上,曾經做出相當大的貢獻。但人力規畫觀念時至今日已對各級學校之設置、類別與容量的自主需求產生過多限制,亟待改善。回顧人力規畫的歷史,在民國 49 年頒布〈獎勵投資條例〉,民國 53 年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委員會成立人力資源小組,民國 57 年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委員會擬定〈人力發展計畫修訂草案〉,開始調整高中高職比例,訂定各級教育學生人數,當時規畫在民國 66 年達成四六比;在民國 62 年〈第四期人力發展計畫草案〉中,則擬定三七比,並在民國 69 年時達成目標。其後又分別在民國 65 年與民國 76 年擬定〈技術及職業教育配合發展經濟建設六年計畫〉與〈技術及職業教育十年發展計畫草案〉等,各期經建計畫及人力發展計畫。由此可見,強制性分流教育的推動,係由經濟建設部門而非教育部門主導。除此之外,高等教育也在人力資源供需推估下,受到嚴格的數量管制,學校與科系所的設立增減,皆須在人力供需的推估下接受嚴格的檢視。長期以來,該類管制的結果,已使得過去職校學生的平均單位培育成本與升學進修管道低於一般高中生,又因職校泰半為私立,學生須付出數倍於公校生的學雜費。類此管制不僅無法滿足社會上對進階教育的需求,也對技職體系學生產生不良影響。

上述各項因素所造成對教育的不當管制,皆各長達數十年。國家介入教育管制的正面意義,係在於遵循社會正義準則,使人民利益的重新分配更為公平,而且能更有效率地消減民間與地方自行運作所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教育管制本身只是手段,改善立足點的平等、促進對人的尊重與提升社會福祉才是目的。依此看來,過去長期的教育管制,無論是透過政治力、行政力、社會流行觀念或是人力規畫方式,都有待以今日民主法治的觀點及教育理念來予以鬆綁,做大幅的精進。

二、教育鬆綁的具體建議

如前所述,我國長期教育管制的背景因素甚多,故在推動教育鬆綁時,宜針對不同成因尋求對策。一般而言,由於政治因素所造成的教育捆綁,在今日解嚴後的民主法治社會中已逐漸放鬆,所需者只是加快腳步而已,其中包括中央管制的放鬆、軍訓制度的廢止、課程教材的自主、加強本土化、去除非教育因素的干預等項,皆須由教育行政體系來主導推動,儘速在短期內擬定方案促成之。至於過去因政府經建部門強調「人力規畫」所形成的教育管制,主要反映在高中高職學生比例的政策上,更應早日予以改正。因社會觀念所形成對教育多元自主性的捆綁,係屬最難鬆綁的部分,如彈性學費政策與多元入學方案等項,皆宜透過民間自發性的教育論壇來促成改變;而社會上一直太過依賴「大有為政府」來代行公民權的觀念,也顯得太過消極被動,亟待改善。最後則是教育行政權力過分集中所造成的長期捆綁,希望能藉由檢討教育法規、政策與行政單位等方式,儘快完成鬆綁的過程。其具體作法建議如下:

(一)教育行政體系的調整

檢討教育法規與教育政策中的不當管制部分,予以廢止或增修,其中尤以修改〈教育部組織法〉與制定〈學校教育法〉為首要。〈教育部組織法〉的修改重點應從下列四點著手:

  1. 明定教育部職掌:教育部的職掌,理應回歸〈憲法〉第一百零八條(中央政府事項)、一百十一條(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原則)、及第十三章第五節(教育之基本國策)的規範。並依第一百零九、一百十條(省縣自治事項)與一百十一條之精神,凡非中央政府明列之事項,均為地方權限。

  2. 設立教育專業審議委員會:為使權責明確,教育部仍為首長制,但輔以若干獲有相當程度授權、具專業取向、依一定法律程序設立之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會除了各種專業審議之外,並負責審議所有與該專業相關之法律對教育部的授權。審議委員會之決議,經教育部長核定後交相關司、處、室執行;部長亦得在「負政治責任」下予以否決。依憲法精神與教育性質,教育部應設置之審議委員會,有「撥款審議委員會」、「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學校教育及課程審議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律設置之審議委員會。其中,「撥款審議委員會」因職權重大,其審議程序及標準,應另以法律定之。

  3. 規範行政程序:教育部各司、處、室發布職權命令,應訂立行政程序以之規範。行政程序可依以下精神訂定:教育部及其相關單位,依據法律之授權訂定各項命令、規則或標準時,應舉行聽證,主動以書面通知或依聲請邀請有關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參加聽證及給予言詞表示意見之機會,並以聽證會之記錄為重要參考作成決定。

  4. 重整部內組織:教育部內之組織,應依教育部明定之職掌,重新規劃。其中,技職司、國教司與中教司應合併為「學校教育司」;社會教育應重新定位為推動終身學習的教育,故社會教育司可改為「終身(或生涯)教育司」;另外應設立「地方教育服務處」與「教育統計資訊中心」。此外,為因應教育部內司、處、室之調整,專業審議委員會的設立,與教育部依〈憲法〉所作的職掌規範,部內若干單位亦須作裁撤或另作處理。例如,軍訓室與訓育委員會之類的專責單位皆不必在中央部會設置,其所負責之學校軍事教育與學生生活輔導業務,應分別另謀新制及回歸一般的學校教育事務方式處理;體育司原轄業務中,學校體育應回歸教育,由各相關司處負責,全國體育活動可考慮由民間負責或在教育部外另行建制(如體育部);國立編譯館的教科書編輯業務,在統編制改為審定制後,可以把工作交給民間,少數特殊且缺乏市場的教科書編輯亦不必單獨設館,由相關司處委託編輯即可;至於政府應如何介入翻譯工作,有必要再深入研究。

(二)中小學學校教育行政與教學之重整

重新制定〈學校教育法〉以取代現有的〈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與〈職業教育法〉。〈學校教育法〉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為規範主體;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享有更自由的教育空間,宜另以〈私立學校法〉明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育之規範,則應另以法律定之。

〈學校教育法〉建議以下列原則制定之:

  1. 保障學生學習權:為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學校應合理設定教育目標、提供適合學習的環境、建立對學生基本人權與學習權的制度性保障;而且當這些保障引起家長疑慮時,應允許家長擁有教育的選擇權。學生成績考查係屬教育專業事項,其辦法應由學校依學生學習上的需要自訂之。

  2. 學校專業自主:教育部只宜就設校及學校編制訂定「最低標準」,而非「統一標準」,以尊重設校之各級地方政府的自治權,保留辦學的彈性空間。學校的事務應儘量由學校自行作主;教育主管機關及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應在維護學生的學習權之前提下,對學校居於監督、評鑑與協助的地位,尊重學校教育的專業自主。教育部負責制定國民教育課程之「最低標準」,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得就部定最低標準增訂之,並賦予教師專業團體有較大之自主權;高級中等學校之最低課程標準則均由該級教育主管機關定之。然不論國民教育或高級中等教育,教科書之擇用權均在學校。

  3. 組織彈性化:為了維持學校組織之彈性,以期各地方能各自發展適切的學校運作模式,中央政府僅須規定學校的最基本組成單位。學校校務會議得在預算範圍內自訂學校組織規程,並自行在基本組織架構上變更或設置其他學校單位。另外,基於資源的有效利用,應允許地方政府或學校設置數校共用的學校教育人員,共同使用、管理設施及設備;其所節省之經費得由地方政府用於獎勵學校,或由學校自行運用於教學之研究發展。

  4. 權責區分與多元參與:校內組織應有明確的權責區分,並促進多元參與教學活動。學校為校長責任制,校長對學校教育負成敗責任,校長應對教師之教學及服務有協助、監督及評鑑之責。明定教師、家長、社區參與學校決策的管道,以促進多元參與。同時,也要明定教師與學生在學校中的權利與義務,以建立合理的師生關係。

(三)教師的專業自主

修訂〈教師法〉條文,內容包括〈師資培育法〉,且容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有關中小學教師部分。如此,新〈教師法〉將規範中小學與幼兒 ( 稚 ) 園教師之培育、資格檢定、聘任、權利義務與進修等;私立學校、兼任、代課、專業與技術科目與專科以上之教師,以及研究人員,則部分適用本法。〈教師法〉之修訂準則包括:

  1. 培育中小學師資之機構,均應共同適用「教育學程」之規定;教育學程由中央政府訂定其最低設置基準與各領域的學分要求,其課程由學校自訂。

  2. 師資之檢定方式與證照發給,應採地方分權方式行之:或由省市政府負責,或由設置教育學程之大學負責。教師證照全國適用。

  3. 聘任分初聘、續聘與長聘,聘任、不續聘、解聘與停聘均由各校以校長為召集人的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停聘與解聘須符合法定要件。

  4. 教師之權利與義務,應基於保障教師專業性與維護學生學習權之原則,在〈教師法〉中明定。

  5. 教師進修為教師之權利與義務,〈教師法〉應明定最低進修要求,但進修與研究方式,教師應有自主權;各級政府應編列經費,省(市)及縣(市)應設立進修機構,以提供教師進修之充分管道。

(四)中小學教育的鬆綁

  1.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成立「教育法規改革小組」,整理並大量簡化學校行政之相關辦法,進行實質的鬆綁工作,並推動建立以學校為中心之管理方式。

  2. 設置「學校諮議委員會」,由地方教育督學、教師、家長、社區人士及校長組成。其功能為諮詢、申訴、考核及參與校長遴選、協助訂定學校教育目標,及與教育當局之溝通。此項設計須先經由少數學校實驗,然後經立法程序訂定其組織與功能。

  3. 校長定位為首席教師兼行政主管,應重視教學領導,非教學部分之行政工作應予減少;校長應具教育理念及現代化管理知能,每聘任期為四年,得在原校連任。校長採遴聘制,遴選宜採委員會方式,而非一普遍參與式之普選。宜成立遴選委員會,依據評鑑結果進行遴選適當候選人,報請主管單位聘用。校長遴選辦法之訂定,宜邀請教育行政單位、學者、教師、社區參與為原則。

  4. 學校應有足夠自主與彈性空間,在最低標準之規範上規劃課程,以落實「教師共同經營課程」的辦學理念。另亦應減少智育課程,每週時數以不超過20節為原則,至於增加之活動及空白課程則由學校自行規劃。課程改革細節,應由相關人員進一步研究,以便落實,並研究出漸進改革之策略。應建立課程及教學評鑑制度,使課程能有持續改革的機制。

  5. 建立彈性獎金與薪給制度,以持續根據教師評鑑結果,獎勵優秀教師,淘汰不適任教師。

  6. 校長應享有對人事及會計主管之任免同意權,並在總人事經費額度之範圍內,得經由校務會議自行調整內部行政組織架構。在預算編列上宜以大項而非細目編製,在預算額度內享有更大彈性之流用權。

(五)高等教育的鬆綁

  1. 從社會整體及個人的需要觀察,我國的高等教育都應繼續擴充。最好的做法是由政府掌握公立學校部分,加以規劃,而讓私立學校部分自由調節,以適應社會的需求。

  2. 合理分配高等教育資源,擴大民間資源的投入,逐步放寬學費限制。允許對私立高等學府的捐款比照公立學校享有同等的稅賦減免。強化高等教育的市場機能,並提供私立大專學校彈性經營空間。

  3. 在教育部成立具有諮議功能的「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

  4. 公立大學未來可朝法人化方向規劃,其法人之相關地位及權利義務關係,應修訂〈大學法〉,循法制化之程序予以釐清。

  5. 校長應享有對人事及會計主管之任免同意權,並在總人事經費額度之範圍內,得經由校務會議自行調整內部行政組織架構。在預算編列上宜以大項而非細目編製,在預算額度內享有較大彈性之流用權。

  6. 設立由教授組成之學術評議會,提供學術發展諮詢意見,由校長充分尊重。

  7. 建立彈性薪給制度,以持續根據教師評鑑結果,獎勵優秀教師,淘汰不適任教師。

(六)民間興學與辦學的鬆綁

  1. 學校雖有公私之分,人才之培育應無公私之別;政府應本公平原則,制定對私立學校的政策及補助方式。教育政策應確保講學自由,在維護學生學習權及教師專業自主權之原則下,儘量給予私人興學與私校教學的自主空間。另外,在開放私立學校設立之前提下,對其學費應不予管制,但政府應獎勵學校廣泛提供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各種就學補助措施。

  2. 私立學校宜在正規的財務監督與辦學評鑑下,回歸〈憲法〉上宣示之「講學自由」,切實開放,以促成各級私立學校之自主運作與發展。政府應在公辦民營、土地取得、共用社區資源、設校面積、學費收取、課程與教材編訂等項上,提供更自由且具誘因的政策環境,以促進民間資源投入教育事業。在具體推動民間參與興辦國民教育上,更須有各項鬆綁措施配合,包括修改〈國民教育法〉(或制定〈學校教育法〉)與〈私立學校法〉,加強鼓勵民間興學之政策性宣示。

  3. 私立大專校院之創校宗旨與發展的特色各有不同,法律有關董事會之規範,應賦予較大之自主空間。董事會遴選校長之權,應受尊重。私立學校之校內人事自主權,如私立大專校院各級單位副主管之設置、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政府應予尊重。

  4. 私人得辦各級各類學校,包括國民學校與宗教學校;私立學校之設立得不依現行學制設校,其設立者不限於財團法人,亦不受一校一法人之限制。

  5. 允許國民教育階段之實驗學校(不符合準則要求者)及非學校型態之私教育形式(在家教育、私塾、講堂等)存在。高級中等以上未經認可之私教育,得以各種型態出現,國家不予管制;高級中等以下階段之私教育受教者,得請求國家適時鑑定後認可其學力。

  6. 國民教育階段私立學校之設立採許可制,但應大幅放寬設立之標準;其設校之「最低」標準,由教育部依〈憲法〉保障私人興學之精神訂定之,其學籍並應經主管教育機關認可。高級中等教育以上階段私立學校之設立採報備制,由各級政府依評鑑結果,認可其學籍並給予經費補助。政府對於認可與未認可之學校應隨時公布,以供家長及學生參考。

  7. 對私立學校應依評鑑結果予以獎勵補助,但不宜指定用途,以提高利用效率,並以事後評鑑方式評量私校對補助之使用適當性;為求教育機會均等之保障,應考慮將目前對學校補助之方式,逐步調整為對學生直接補助。

  8. 國民教育階段之私立學校,其教育內容應適用公立國民教育同樣之最低標準;其餘各階段私立學校之教育內容則不予管制,包括各種宗教課程。

  9. 各級政府應建立對私立學校評鑑之制度與適法性之監督,並設立「私立學校審議委員會」負責之。

  10. 私立學校應加強校務制度化及人事透明化。在財務方面,政府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包括年度預、決算在內之財務狀況,以提高私立學校之公共性。

  11. 修改〈私立學校法〉,回歸憲法,以建構私人興學的藍圖,並將前述建議納入新法。

  12. 各級政府應確實檢討過去監督私立學校成效不彰之原因,並提補救措施。

(七)社會觀念的鬆綁

  1. 多元入學制度的建立,有賴於先減輕對聯招制度的依賴,須先打破「聯招」是「最公平」的基本認定,並依現代社會的特質來重新修訂「公平性」的意義。

  2. 社會上對聯招制度觀念的牢不可破,來自升學主義的盛行,但升學主義盛行的根本癥結,在於社會上充斥的「文憑主義」。為消除文憑主義的負面效應,可從下列幾項作法著手:

  3. 社會上應了解到統一管制無法促成多元特色的發揮,亦無法保證品質的獲得。

  4. 鬆綁不應等於放任,經過民主程序而取得共識部份,應即形成規範;但在需要多元發展的部份,則應立即鬆綁。

  5. 中小學的升學率和專科、大學聯考之排行榜,並非辦學成效的重要指標。

教育鬆綁常係藉由重建新制度來達到鬆綁的目的,因此在重建教育行政體制、中小學辦學與教學方式、技職體系的加強、大學自主、推動民間投入等項新制度時,必須時時檢討是否會再掉入重新捆綁的陷阱,並小心避免重蹈覆轍,才能真正達到教育鬆綁的積極功能。

在教育鬆綁過程中亦應同時研訂補強措施,其中包括辦學與教學評鑑、財務監督、教育決策制定上的行政規範等。惟有加強這些補強措施,才能保證教育鬆綁的成效,使鬆綁後的教育環境不只能促成教育的多元發展,且能促使教育品質的提升,並保障各類弱勢者得有更好的教育機會。

在鬆綁的同時,也要強調自律與負責。鬆綁並非意謂毫無規範,而有效且正面的規範不僅須要外在的行政補強措施(如辦學與教學評鑑、財務監督等),更須從內部反省作起。在鬆綁之後,如何建立起自律與負責的心態,視鬆綁為一起始點而建立起對人的尊重,並發展出重視受教者主體性與學習權的教育措施,將是教育鬆綁後最重要的重建過程。

教育鬆綁也不能只靠教育行政單位來作,過去事事都指望由教育部與政府部門負責處理解套的「萬能政府心態」,尤宜去除。教育改革更需要各級學校教師、家長、學生與民間一齊努力,如此才可望教育鬆綁得以在更廣大的基礎上,勉力回歸憲法及教育本質,創造更美好的教育前景。

第二節も發展適性適才的教育:帶好每位學生

在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學齡兒童開始接受正規的學校教育,由於來自不同的家庭社經背景,在身心發展及行為表現方面,有個別差異的現象。最基本的理念與方法,就是「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因勢利導」與「發展潛能」,也就是「帶好每位學生」。

目前中、小學教育,由於僵化、統一的制度與課程,加上長期資源投入不足,以及不正常教學與升學主義之影響,使學校內未受到充分照顧的學生明顯存在。他們常在教育的初期,就無法奠定良好的學習基礎,隨後又在編班與強調學業成就的大班教學中,得不到適時、充分的照顧,因而生活習慣、學習態度、是非判斷及基本讀、寫、算能力,都比一般學生相差甚多,變成學校相對的弱勢者。

教育應該帶好每位學生,使每個人不同的潛能與特質都受到尊重,並獲得充分發展的機會。尤其是國民義務教育階段,我們既要求每個國民有義務接受全人的基本教育,國家就應該提供每個學習者充分的試探機會,肯定其特質與多元價值,發展出健全的人格。

一、改革方向

學生是教育的主體,而學習權則是國民的基本人權。要帶好每位學生,發展適性適才的教育,應該在確認學生的主體性與保障其學習權的基礎上,從事課程、教學與學生行為輔導方式的根本性改革,並在以人為本的校園環境中,重塑師生倫理,以營建正確教育理念。

(一)改革課程與教學

我國現行課程過度重視智育,又由於受到升學主義的扭曲,以致活動課程不受重視,師生關係不佳,群育不易進行,因此無法落實全人教育。今後為適應社會變遷與現代化生活,應該使學生有生活的基本能力,養成手腦並用的習慣,達成學以致用的目的。在德群兩育方面,既能自律也要能樂群;在體美兩育方面,要有健康的身心,也要有人文的素養;在智育方面,要有基礎的能力,也要有廣泛的興趣;另外,也應特別注重技藝的培養。如此方能順利踏入社會,也具備了終身學習的基本素養。課程設計也應反映以上的教育目標。

目前中小學課程大抵上偏重「知識」的灌輸,並且教師與學生缺乏課程選擇的自主權,因而產生科目林立、知識零碎的後果,造成整體學習的障礙,同時也常流於主、副科的爭辯,無法落實適性的學習。因此在課程發展方面,今後應注意在學科方面的統整與簡化,以及學年及各級教育階段之間的連接。

在大班教學的體制下,教師無法顧及每位學生的特質與差異,再加上統一教材、進度與考試,更無法達成因材施教的理想。而單調講授的教學形態,也使學生失去學習的趣味與變化的刺激。許多在學習過程中落後的學生,更因無法得到適切的協助而放棄學習,成為教育過程的淘汰者和犧牲者。落實小班制,同時徹底改變傳統的教學形態,並容許學生有彈性的學習進度與學習內涵,是照顧每位學生使其能適性發展的必要措施。

(二)營造學校成為學習社區

在整體學習社區營造的觀點下,學校所有的教育設計應配合學生成長活動之需要而規劃。家長、教師以及社會人士都應熱心參與,形成相互支持的有機體,提供學生學習的支持網絡,營造豐沛自由的學習生活空間,以促進學生人格健全發展,潛能充分發揮。

在傳統上,中小學校是屬於行政體系的一部分,在管理上是科層體制上對下的關係。學校在繁瑣的法令及統一的教材下,執行著相同而一致的制度與政策。因此,學校注重形式,封閉、保守、僵化,缺少生機,而當社會環境快速改變時,學校便顯得格格不入,無法滿足社會的需要。

教育的主體是學生,辦學的主體則是教師。教師是決定能否帶好每位學生的關鍵。因此,以學校為中心的經營,其基礎應建立在教師的素質與專業自主上,而學校教育品質的提升,則取決於教師對學校改革參與的機會與熱誠。

學校的改善,應以來自學校內在的力量為主導。經由校內老師自發性的自我檢視,或相互間的對話與討論,形成自我成長、進步的驅動力。促成學校內在自生力量的激發,最重要的是改善學校內部的文化和人際關係。學校如有明確的目標,透過清楚理念的引導,全校師生即可彼此相互學習,自我追求成長,進而改善學校教育的品質。

(三)保證教學品質

目前中小學低成就學生形成的原因相當複雜,但未能及早對新生進行基本學力(生活能力及學習能力)的鑑定,並即時給予補救,則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此種現象亟待改善。

由於經濟快速成長、社會結構改變及雙薪家庭增加等因素,幼兒托育的需求日益增加。但因政府相關法規、師資供應、課程規畫、教材教法與設備以及其他相關配合措施欠完備,以致幼兒教育的發展一直無法健全。尤其一些弱勢族群之幼兒,更未能獲得合理的教育。為使每個學生都有良好的開始,宜確立以「幼兒為本位」的理念,建構結合家庭、教保機構及社會資源的支持性網絡系統,共同協助幼兒獲得身心健全的教育。

身心障礙教育之全面化與適性化,已成為現代進步國家教育的重要指標。近年來,我國積極推展特殊教育,行政院並於民國 85 年 1 月 4 日通過〈特殊教育法〉之修正。未來若能配合相關措施,落實立法理念與條文,則身心障礙教育的全面推動才有完成之可能。

(四)推展多元文化教育

多元文化教育的理念,在於肯定人的價值,重視個人潛能的發展,使每個人不但能珍惜自己族群的文化,也能欣賞並重視各族群文化與世界不同的文化。在社會正義的原則下,對於不同性別、弱勢族群、或身心障礙者的教育需求,應予以特別的考量,協助其發展。此處我們特別提出現代多元文化教育的兩個重要主題,一為原住民教育,二為兩性平等教育。

在時代與社會的變遷中,原住民社區已由一個政經文教自足的社會體,分割為缺乏聯結的社區;學校的教育內容、教學方法等都與其族群文化脫離,無法與當地族群文化融合為有機的生命共同體。

由於平地化政策的影響,教育措施未能全面顧及原住民的特性;原住民在融合的學制中,難以適應偏重智力及升學競爭之教育方式。因此,雖然扶助性措施一再加強,原住民與一般國民在教育程度上的落差卻逐漸拉大,形成惡性循環。在原住民地區的學校,因專業教師極為欠缺、素質參差不齊、且流動率高,已嚴重影響教學效果。

近年來,校園性騷擾事件、婚姻暴力、兩性衝突事件頻傳,其原因除性別歧視等意識形態的問題之外,兩性未能充分相互瞭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各級學校在課程設計、教材內容、師生互動、空間分配等各方面,仍呈明顯性別差異與不合理的現象。

兩性平等的真義,在於承認個人能力的發展並無男女之別,應給予平等的培育及選擇機會。教育應由此出發,促成環境的改善,使兩性在公平的環境中,充分發展,相互尊重,以創造和諧、共榮的社會。

二、具體建議

(一)革新課程與教學

  1. 國民中小學課程,應以生活為中心,整體規畫,並以強健體魄,促進個體充分發展與增進群己關係為目標,培養生活基本知能,建立生活基本態度與習慣,奠定其終身學習的基礎。

  2. 政府應速建立基本學力指標,從事有關課程發展的基本問題研究,並建立課程綱要的最低規範,以取代現行課程標準,使地方、學校及老師能有彈性的空間,因材施教或發展特色。

  3. 課程實施應與科技相結合,積極推展資訊教育,建立網路學習環境,並充分利用其成果與社會資源,包括電腦、視聽器材、博物館、圖書館與科學館之運用,以實施多元化的教學,促進教學成果。

  4. 積極統整課程,減少學科之開設,並避免過分強調系統嚴謹之知識架構,以落實生活教育與學生身心發展的整體性,減少正式上課時數,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增加活動課程,對於目前生活上的重要課題,如環保、倫理、道德、民主、法治、世界觀等生活教育內容,應加以重視,並整合於各科教學與活動中。目前國中地理、歷史、公民,可合併為社會科;理化、生物、地球科學可合併為自然科或綜合科學。國小健康教育,亦可與自然科或其他生活教育活動等合科。國小之團體活動、輔導活動或國中鄉土藝術活動等,應使學生落實於生活中,不宜單獨設科教學。

  5. 語文及數學課程,應重視其作為表達、思維與應用的工具性。自然科、社會科等偏重知識之課程,應由近及遠,強調生活與實用。教學時以引起興趣為優先考量,重視學會如何學,而不過分強調學術性之完整,以達通識教育之目的。藝能學科除陶冶、鑑賞能力之養成外,亦應特別注重生活技藝訓練,包括家用生活科技器具之使用方法與簡便維修技術,及手工具的運用等。

  6. 各學校應檢討、研修成績考查辦法,鼓勵自我進步,學習欣賞別人、與人合作,培養分享的情懷;應避免以班級為常模,訂定固定等第比率方式來評量學生,以減低學生間相互競爭的壓力。教學評量應重視其做為教學診斷的功能,積極導正分數與排序觀念,並研訂過程評量與多項目學習評量方式,發展多元價值。

  7. 國小學生應學習英語字母之辨認與書寫。積極規劃與準備國小學生必修適量英語課程。研議通用標音系統之可能性,以減輕國小學生學習國語、母語、英語不同標音系統之負擔。

(二)縮小學校規模,落實小班教學

  1. 應均衡學校規模,超過60班之大校,於附近增設新校。

  2. 小班教學是政府與民間教育改革的共識,應積極努力在87學年度,達成每班學生人數低於40人的目標;最遲至95學年度達成每班30人以下的目標。實施時可先由國小一、二年級做起。

  3. 目前應優先處理國中每班超過40名,國小每班超過35名的額滿學校。同時積極改善大型學校的經營(例如採行「校中校」的措施),並解決小型學校藝能科目教師不足與配課問題。

  4. 學校應改善班級經營,從事教學實驗,發展教材教法,以落實小班教學的成果。在未能達到小班制理想之前,學校應積極以軟、硬體設施協助改善教學環境,例如班內實施小組學習,班際發展協同與合作教學。利用教具、設備或社區義工、退休老師等資源,推展多樣活動。使教學生動、活潑,達到良好的教學品質。

(三)落實學校自主經營

  1. 重新檢討各項法規與行政命令,廢除各種影響學校專業自主之規定,並賦予學校組織架構彈性。

  2. 確認校長為首席教師兼行政主管之角色,並釐清其權責,以落實校長責任制;研訂校長遴選(而非普選)與任用辦法。

  3. 專案增設國小專任職員,辦理專業行政,減除教師之非教學工作負擔。

(四)激發學校內在自生的力量

  1. 激發教師改革意願
    教師是教改成功的關鍵。應建立亦師亦友的現代教師角色,提高師生比,合理調整教師授課時數,研擬合乎獎勵原則的薪給制度,鼓勵教師自發性的自學與研究。並透過彈性的進修制度,使具實務經驗的教師能轉任師資培育機構或教學視導,以活化並激發教師改革意願,為教改注入活水源頭。

  2. 建立教學與輔導支持系統
    積極培養各科種子老師,以發展各科教學中心學校,協助區域性之教學與輔導網絡等支援系統的建立。並結合、健全教育輔導團的組織以發揮應有的功能,確實有效的進行各科教學實驗與觀摩,心得分享,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以真正提昇教學與輔導的品質。

  3. 發揮教學研究會功能
    教育部門有關教師進修的預算,應編列部分經費直接補助至各級學校,辦理校內進修活動,以落實發揮教學研究會功能,使教師的在職進修在教育專業成長中真正日新又新、教學相長,增進專業知能,更提昇教學品質,有效達成教學目標。

  4. 實施現代化管理
    校長是學校的領航者,應具備教育專業與現代經營管理知能。學校組織架構與運作規範應賦予彈性,使教育行政、學校行政職責明確,並適當區隔教學行政與事務行政,同時以人性化、科學化的行政管理,塑造優良校風,使學校成為師生快樂的學園;而校長適時的激勵,更是成就教師奉獻的重要動力。

  5. 善用社會資源
    生活即是教育,教育與社區息息相關。激勵社區提供人力與經費以協助學校發展並改善教學環境,學校也開放場所並積極參與社區活動,使學校與社區有良好、密切的互動,既能有效實施親職教育,也能導正觀念,形成共識。善用並發揮社會資源,使學校課程發展與社區生活確實結合。

  6. 淡化明星學校

    學校教育宜有使命感。建立學校辦學績效指標,重點輔導發展學校特色,定期公布評鑑結果,引導正確的教育理念與做法,使每個學校都成為辦學績優、各具特色的知名學校。打破以升學為唯一明星指標的迷思,重建多元價值觀念,使學校有尊嚴的辦學,師生有尊嚴的學習,以確實全面提升教學品質,使學校內在自生的力量得以充分的發揮。

(五)協助每位學生具有基本學力

  1. 學生的基本學力(包括生活能力,及讀、寫、算的基本學習能力)應即積極進行研究,提供相關資料,供學校對新生進行基本學力鑑定,以便及早提供補救教學,或轉介特殊班或學校。

  2. 在標準化評量工具未能完成之前,學校可自編測驗工具,舉行評鑑或測驗,及早提供補救教學,以確保國民教育之品質。

  3. 為使基本學力的要求能具體落實,可研究修改成績考查辦法,規定畢業成績的最低要求,或建立分級授證之學習評量制度。亦可考慮於義務教育階段,選擇適當時機辦理全國基本學力鑑定。

(六)建立補救教學系統

補救教學的規畫,除應積極研究發展基本學力指標與鑑定工具,並建立制度之外,師資培育、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成績考查辦法、專科教室與教具設備等,皆應審慎規劃。

  1. 師資為補救教學之首要條件,現階段學校應可由下列方式,補充師資之不足:

  2. 應積極由校內、校際與其他單位等不同層級和方式,發展各類補救教學教材、教法與學習評量工具,發揮圖書館功能,以隨時提供補救教學之所需。並在國小、國中至高中形成完整的聯絡系統,相互支援。

  3. 補救教學具有多元、適應個別差異的特質,應充分授予學校在課程、教學與成績考核處理之彈性。
(七)加強生涯輔導,提供多元進路

  1. 國民教育階段應以通識、生活教育為主,並重視現代生活技藝之訓練與職業倫理之培養。

  2. 配合生涯教育發展,中小學教育應養成學生職業認知,探討職業性向,培養職業興趣,落實職業類課程之選修,以奠定國民未來生涯規畫之基礎。

  3. 進行職業教育時,應兼重生活輔導與職業輔導,除提供技藝教育外,也應養成學生良好的行為與態度。

  4. 加強進路輔導,使學生瞭解自己的性向與能力,並提供不同課程與活動供學生選擇與試探。

  5. 擴大辦理學年學分制,並積極研究規劃彈性學制,使學生能在不同學制間或不同類型學校間,有橫向互通的轉換與進路管道。

  6. 提供保送、甄選入學等多元入學方式。

  7. 積極提升技職學校教學品質,並使其與社會需求相結合,發展學校特色,保障技職學校學生之就學與就業權益。

  8. 建立隨時可進修與鑑定學力的制度,以使正規學校教育與非正規教育相結合。

(八)重建學生行為輔導的新體制

  1. 應以輔導而非管理學生的原則,統整目前中小學的訓導與輔導資源,並增設專業人員。合併目前中小學之訓導處與輔導室,重新設立學生行為輔導新體制,以使事權統一,並落實教師普遍參與輔導學生之理念。

  2. 對於現行之訓育、輔導法令及各級學校規程,有不合時代需求或窒礙難行者,應速予檢討廢除或修訂。例如:〈訓育輔導綱要〉、〈導師工作細則〉與〈學生獎懲辦法〉等。

  3. 學校應設計各種團體活動,提供不同潛能與性向的學生發展的機會,重視學生特質與需求。

  4. 協助學生成立自治團體,建立申訴管道,以營造民主法治的和諧校園環境,培養自尊、尊人的品德。

(九)加強身心障礙教育

  1.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設置專責單位與人員,並積極規畫推動身心障礙教育。

  2. 在五年內,做到零至六歲兒童的免費身心健康檢查,以早期發現並提供適當的醫療與教育措施。

  3. 在一定年限內,促成身心障礙學童義務教育就學率達到普通學童就學率95%的水準,並研訂身心障礙教育指標。

  4. 中央宜結合地方及民間力量,進行普查,儘速建立全面三至五歲身心障礙幼兒之早期療育系統,並承諾將身心障礙兒童之免費教育在五年內往下延伸至三歲。

  5. 建立社區身心障礙教育中心,並成立區域性身心障礙教育輔導中心,提供並整合各項資源。

  6. 儘速在〈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規畫中,建立無障礙資訊環境,對身心障礙教育提供全面性服務。

  7. 身心障礙學校之設立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朝社區化發展,目前規畫中之大型身心障礙學校,應即停止籌畫或興辦。

  8. 設置完善之通報與評鑑系統,發展評鑑工具,確保身心障礙學童自三歲以上至中學後期之各級教育,能有良好的銜接與照顧,除不得拒絕其入學外,亦應提供多元的安置型態。

  9. 中小學應普設資源教室或資源班,落實〈資源教室方案〉,尤其師資、教材、教法、教具與設施,應儘速全面檢討,完整規畫,並落實評鑑,追蹤輔導。

  10. 為充裕身心障礙教育容量,應儘速研擬公辦民營、提供誘因等方式,以鼓勵民間投入。在擴大獎勵民間參與方面,可採中央、省、及縣市三對等方式補助人事費,或其他專案方式辦理。

  11. 訂定時程,擴充身心障礙教育之師資培育管道與容量,另為落實輕度障礙學童回歸主流教育,對普通班師資應速提供基本身心障礙教育知能之培育與進修措施。

(十)重視原住民教育

  1. 立法保障:制定〈原住民教育法〉,保障原住民教育發展。

  2. 提供免費學前教育,加強原住民學生之補救教育、升學、就業和職訓計畫。

  3. 提高原住民大專、高中職就學率,使其與一般人口平均水準相符。

  4. 師資擴充計畫:根據「教育優先計畫」,擴編教師員額,延長偏遠地區服務年限。

  5. 發展雙文化教育:修改課程標準,將族群關係、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文化社會題材,融入各級學校課程與教材,並編纂各族補充教材。訂定「雙文化認同取向」教育目標,兼顧原住民族群文化傳承與現代社會生活之適應潛能。

  6. 研擬於都市成立原住民「雙文化中心」,指定原住民重點學校。鼓勵大學設置原住民文化研究中心、系所或學院,加強原住民研究。

(十一)落實兩性平等教育

  1. 各級政府暨學校應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以落實兩性平等教育,並處理、監督兩性平等之相關事件。

  2. 全面檢討現行中小學校教科書、童書、漫畫,除修正傳統男女刻板印象之內容外,並應增加女性素材,以達性別平衡。

  3. 各級教育課程不應以性別為區隔,必修與選修科目應提供兩性平等的學習機會,尊重學生個別的選擇,鼓勵學生依性向充分發展潛能。

  4. 師資養成與在職進修,應包括兩性平等教育課程,加強教師對男女平等之認知及教學方法之運用。

  5. 成立「兩性/婦女研究學程」,暨婦女成人教育機構,以加強兩性研究,並推動婦女成人教育的改革。

  6. 政府應規劃成立,或補助相關大學、民間成立兩性教育發展中心,積極從事兩性平等教育之師資、課程、教材、教法與設施之研究。

(十二)保障幼教基本品質

  1. 設置專責單位,負起規畫、協助、監督幼兒教育發展的責任。現階段得以任務編組方式,由相關主管單位組成「幼教聯合督導會報」,並加強對未立案教保機構的查訪與取締。

  2. 積極從事幼教發展的相關基本調查與研究,鼓勵設置相關研究所。

  3. 將〈幼稚教育法〉更名為〈幼兒教育法〉,加以修訂,並以此法為核心,統整修訂其他相關法令,以確認幼兒教育為教育制度的一環,使其設置辦法、師資素質、課程實施、設備充實等,均受到合理的規範與保障。

  4. 儘速滿足80%以上五歲幼兒之就園(所)需求,保障一定品質,並逐步實施普及與免費的幼兒教育。

  5. 推展親職教育,制定〈親職教育法〉,協助父母發揮良好的親職,進而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共同建構有利於幼兒發展的支持性網絡系統。

第三節も打開新的「試」窗:暢通升學管道

一、背景

升學問題除了學校招生容量外,尚須考量學生主觀的選擇意願。現有高中、高職及五專的總招生名額,其實已達應屆國中畢業生人數的 90 %,大學日夜間部的總招生名額更是早已接近應屆高中畢業生人數,但升學競爭仍然如此劇烈,主要原因在於不是所有學校或學系都是人人有興趣的,而部分學校(或學系)卻又炙手可熱,競爭激烈。

除了招生容量和考生主觀的選擇意願外,在升學的問題中,還須要考量學制分流與入學制度;學制分流係指將高級中等教育體制做明顯的區分,譬如現制分為普通高中與職業學校,入學制度則是選擇的機制。兩者的目的都在使學生能適才適所,得到適性發展。適才指基本能力強或有特殊才能者有發展的空間;適所則指學校(或學系)與學生的雙向選擇。

在學制分流方面,學生於國中畢業之後,分別進入高中、高職或五專。近幾年來,由於經濟結構的轉變,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終身學習的需要,技職教育的目標、教學內容與學生數均亟須重新調整。而每年有近兩萬名高職畢業生想要擠進大學之門,加上二專五專畢業生大量報考大學轉學招生,這些現象佐證了技職教育的內涵亟須重新檢討。

在入學制度方面,現行各級學校的入學招生,以聯招為主要制度,這種制度其實是單一的標準和管道,包括統一考試與統一分發。學生應試,聯招會憑其成績分發,雖有客觀公正的一面,但從教育多元化的觀點來看,聯招所帶來的不良影響亦為不爭之事實。

現行聯招制度使教學偏重智育課程,學校教育發展因而受到扭曲,也窄化了學生的興趣與志願,容易養成不良的讀書態度與習慣,視野無法開展。盲目的升學主義,重考現象嚴重,造成教學資源的浪費與升學管道的阻塞,也使適才適所及造就多元自主人才的目標大打折扣。而由於高中、高職及五專招生壁壘分明,大學、四技二專的招生也涇渭分明,顯現了分流與入學制度的僵化,也造成了升學管道不暢。

二、分流與分化必須重新考量

我國於 57 年開始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同時廢除初職,國中生繼續升學者,可進入高中、高職或五專,接受高級中等教育;教育體系中的分流從此延至國中之後開始。高中與職校學生比例,在 56 學年度為 6:4 ,其後政府為了經濟發展,需要較多的基層技術人力,遂經由高職五專等之設校、增科、增班策略,使高中與職校學生比例,逐年發展至 71 學年度的 3:7 而趨於穩定。根據教育部的教育統計, 84 年 6 月國中畢業生人數約有三十八萬三千,當年九月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新生入學人數(包含補校)約三十八萬二千,已接近百分之百,其中普通高中約九萬三千( 24.4 %),高職約十八萬五千( 48.4 %),五專約四萬( 10.5 %),補校六萬七千( 17.5 %)。

高比例的職校畢業生,雖曾提供工商業界質量均佳的基層技術人力,在我國經濟發展上有其一定的貢獻。但由於國民所得大幅增加,使得民眾普遍有能力、有意願做較多的教育投資,大部分家長不願意其子女在高職或專科畢業後,立即投入基層勞力工作的就業市場,而寧願送他們到補習班準備繼續升學。而且部分學生為了升學,在畢業前一年無心學習專業科目,使學校教學無法正常化。由此可知,過去大量培育職校與五專生以供應就業市場人力的政策,已到了必須重新檢討的時刻。

隨著產業技術的發展與經濟型態的轉變,在即將邁入二十一世紀的年代,職業變遷將更為快速,個人一生中可能面臨多次行業轉換,因此教育體系應培養的是,更一般、更有調適能力的人,而不是更專業、更難以轉換的人才。為適應此一產業升級的人力結構趨勢,應培育具有紮實語文與數理基礎者,使他們能吸收新知,適應新技術,擁有靈活的應變能力,良好的溝通知能,並有效地解決問題。在高職教育(或五專前三年)階段,加強學生基本學科能力的學習,培養適應能力與學習能力,加強職業倫理與敬業態度的涵養,而不只是熟練那些可能不久就會被淘汰的技能。簡言之,此階段的職業教育,主要是在為其就業做基礎的準備,而非特別為從事某一行業而做的職前訓練。

由於整個社會多元化、科技化、國際化的走向,教育應更重視通識與終身學習能力的培養。普通中學不應在高二即行分組,造成文理偏廢的現象;在教學內容上,亦應加強手腦並用的能力,並注重知識取得的過程,而不必過分強調知識本身。高職部分則應投入較多的資源,改善實驗設備,並加強基礎學科訓練,使高職學生的後續教育能銜接順暢。因此,高中與職校教育功能應有其共通之處,整個高級中等教育的學制分流與課程分化,乃須有所變革。

根據教育部的教育統計, 84 年 6 月高中畢業生人數約為七萬五千,當年大學日夜間部新生人數合計七萬一千;而高職畢業生約為十五萬八千,四技二專日夜間部招生名額約為八萬八千。 84 學年度五專與二專的畢業生人數各約為三萬四千及六萬四千,其中約有九千七百人經轉學考試進入普通大學。

我國受高等教育的在學人數 ( 包括大學與專科日夜間部 ) , 83 學年度約占同年齡人口比率 44.9 %,與世界各國相較不算太差。但是若只比較大學日夜間部的入學機會(不含專科),則明顯偏低。以 83 學年度為例, 18 歲人口數約為四十一萬三千,大學日間部新生人數約為六萬,夜間部為一萬三千,入學比率為 17.7 %, ( 日本近 30% ,韓國超過 35% ,美國、加拿大則超過 50%) 。從數據上分析,我國高等教育的量雖不算太低,但在結構上,專科生的比例頗高,而大學的容量則偏低,還有擴充的必要。

由於社會的多元化,各大學、學院、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等,可有不同的辦學方向。社區學院與開放大學也有待發展,以進行成人教育並服務社會。如何規劃與發展各種類型的高等教育,以滿足量的需求及多元選擇,已迫在眉睫。

三、入學制度必須有所改革

聯招制度最為人所稱道的是公平,但公平的觀念有兩個層次,一是理念的,一是技術的。而現在一般人所關心的所謂公平問題係屬於技術層次。而理念層次的公平,指的是學生能夠升學到適當的學校(或學系)──即所謂適才適所。

以現行各級學校聯招設計分析,學校選才主旨為考試得高分者,上哪個學校(或學系)則以學生的選擇為依據,學校(或學系)幾無選擇權,而學生的選擇受排行榜影響,因而造成大量的轉系或重考現象,根本談不上適才適所。

現行各級學校聯考只用少數考試科目評量考生能力,招生則完全依據考試的成績與志願,因此對考生的評量只限於部分智育領域,其他的智育能力及德體群美各育的表現,顯然無法顧及,學校教育發展因而受阻,甚至遭到扭曲。分發以成績高下及志願順序為準,學校(或學系)的排行與學生興趣志願的窄化,造成兩者之間的惡性循環,使得部分學校(或學系)招生不足額,加上已考上的學生一再重考,形成招生名額的浪費。

現行聯招的缺失,一言以蔽之:只顧技術層次的公平,因循單一制式的做法,因而造成負面的教育效果及招生名額的浪費。

四、具體建議

就高級中等教育而言,暢通升學管道的第一個步驟是調整普通高中與高職學生人數比例,並且改進課程。就高等教育而言,量的適度成長與規劃各種類型的高等教育體系應同時並行。就入學制度而言,多元入學方案配合學制的分流,將使學生能夠適才適所。

(一)朝綜合高中發展

為使學制分流與課程分化能滿足未來的需求,高級中等學校應朝改制為綜合高中的方向邁進,但為顧及現有師資及教育結構的轉型與適應,使改變所造成的衝擊降至最低,茲就法律修訂與具體措施及其時程兩方面建議如下:

  1. 檢討「高級中等學校」的教育理念,並據以修訂現有法律,將〈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及〈國民教育法〉予以修訂,合併為〈學校教育法〉,建立以綜合高中為主體的高級中等教育制度。

  2. 高職及五專前三年的學生人數與普通高中學生比例,宜逐年降低。其適當比例不宜由政府硬性規定,可考慮下列方式:

  3. 對現有高職及五專,應擴大其類科調整的彈性,提升師資素質,更新實習設備,提高學生單位成本,以改善其教育環境與內涵,使技職教育精緻化。

  4. 應擺脫標準化課程觀念的束縛,積極進行「綜合高中」課程實驗。課程分共同必修與選修,除開授基礎必修科目以培養基本能力外,也開授有關學術知能與職業知能科目供學生選修,但各校的發展方向可自行選擇,可以是全高職導向、全高中導向或某種程度的綜合,使學生經由課程的延後分化,達到自然分流。

    完全中學的設置,應給予學制年限之彈性,其高中部分採綜合高中之課程規畫。再配合綜合高中之普遍設置,做為未來採行學區制之基礎。

  5. 在中程方面,高中、高職及五專一年級的課程應以國、英、數及自然、社會等一般基礎科目為主。高中課程則應加強動手的能力,人文與自然組課程之分化宜延至高三實施。研擬「綜合高中」的共同核心課程,實施學年學分制,並要求各高級中等學校自行規劃各類選修課程,推動各校「綜合高中化」。

    增設地區性職訓中心,或選擇績優高職附設「地區技能實習中心」,提供各高中、高職、綜合高中及五專學生集中實習,俾使實習資源做最有效的運用。

  6. 在長程方面,推行以「綜合高中」為主的學區制;高職成為少數且精緻的技藝高中,可對較大區域招生;而部份名額、學校則可因需要而採取某種形式的單獨招生。
(二)發展各具特色的高等教育學府

  1. 各大學與學院在教學與研究方面應各自發展其特色:以專業技術教育為主要功能的技術學院,應逐漸發展為多元技術學院型態,其具規模者得改為重視實務之技術大學;以新設或改設方式成立社區學院,發揮教學、技術職業教育、服務社區等功能,容納更多有心接受不同型態高等教育的人口;專科學校以職業技術的教學為其主要功能,部分專科學校可考慮改制為技術學院,也可以發展為社區學院。空中大學的教學方式,不應限於電視及廣播,亦得視需要改為開放大學。各類高等教育學府應提供更多推廣教育,以滿足終身學習的需求。

  2. 各類高等教育學府之間應協商設計良好的制度,使學生得以視需要相互轉學。

(三)推動多元入學制度

  1. 學生入學可分兩部分加以考量,第一部分為基礎科目的能力,可經由統一考試評量,做為門檻或篩選淘汰之用;第二部分則為其他項目的表現,可用多元的方式評量。考試不必等同於招生;考試可由學校單獨施考,或採聯合方式(狹義的聯考),招生則各校(或學系)可有彈性做法(包括部份名額不分系招生),就長程目標而言,基礎科目成績、在學成績、社團表現、競賽成果、介紹信等,均可詳加考量,也可加考特殊科目。考試評量應積極做命題研究工作,避免不良試題誤導學校教學。

  2. 積極推動「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研擬的〈大學多元入學方案〉。除繼續辦理推荐甄選外,聯招方式亦須漸進改良,使考科、計分與分發更有彈性,而向兩階段考試的改良式聯招邁進。「改良式聯招」與「推荐甄選」應相輔相成,使聯招與單招各自的優點顯現,達到大學選才的效果,並使高中教育受到良性影響。另外應積極推廣「預修甄試」的招生管道,使終身教育的理念更能落實。

  3. 未來「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應擇期將〈大學多元入學方案〉中之各種統一考試,發展成一年舉行多次之各種分類分科測驗,考生可依個人需要選擇應試。各高等教育學府可自訂考量學生表現之方式與標準,由考生持其測驗成績與其他相關資料向各大學提出申請,期使高等教育學府之入學制度有根本性的變革。此一變革之明確時間表由教育部、各高等教育學府及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商定後宣布,並積極推動,定期完成。

  4. 大學入學制度包括如何招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如何招收社會人士,及各高等教育學府之間如何互轉等。前瞻性的制度變革,宜由各高等教育學府彼此聯合協調,以為因應。

  5. 高中、高職、五專招生,可因地區不同而各自成立招生區,可採兩部分評量方式做多元設計(參考第一項之說明)。入學分發時,短期內應避免以班級常模、固定比率五等第方式,計算學生在校成績,做為唯一之依據。就長期言,入學分發時則應放棄以班級常模、固定等第比率方式,做為依據。

第四節も好還要更好:提升教育品質

教育改革不僅要實踐社會正義,讓每個人有公平受教育的機會,更要在學習的歷程中追求卓越,讓每個人都能充分發揮潛能,得到適性的發展。戰後我國教育的發展,雖然在量的擴充方面有所成就,但教育的品質卻仍未臻理想。教育品質的提升從橫的層面來分析,包括課程與教學(參見本章第一、二節)、師資素質、教育研究發展與評鑑、教育資源的有效運用;從縱的層面來分析,則包括幼兒教育、中小學教育、技職教育及高等教育。諸多關於中小學及幼兒教育品質提升的問題與建議,已在本章第二節中述及,本節中不再重覆。

一、背景與問題分析

(一)師資培育與教師素質

  1. 師資培育功能未充分發揮:長期以來,我國師資培育係採計畫教育,由師範校院負責,既無法反映現實社會及市場需求,又因師範生長期受到過度保障的結果,缺乏競爭及學習激勵,教育專業精神未能提升,造成師資素質未臻理想。而目前師資培育多元化之後,師範校院定位不明,又受經費及法令的諸多限制,功能不易發揮。至於一般大學附設的教育學程,亦因經費與員額編制不足,課程缺乏彈性、學校配合措施不夠,師資培育尚未因多元化而有所改進。

  2. 實習制度有待落實:以往師範校院學生的實習,係依在學成績分發並占實缺,對實習教師有相當保障與保護,且實習輔導教授之負擔過重,不易善盡實習輔導之責,因而實施成效不佳。現行〈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規定,雖對此項缺失有所改進,但師範校院及一般大學缺乏相關措施之配合(如經費、員額編制),以及對實習學校補助與誘因不足,在實習成效的提升上仍不甚樂觀。

  3. 教師進修管道亟須改善:教師進修為其生涯發展所必須,〈師資培育法〉及〈教師法〉皆強調進修的重要性,同時確定進修為教師的權利也是義務。然而目前教師進修管道狹窄(尤其是國小教師與代理代課教師)、方式單一、內容無法反映教師實際需求,因此亟須建立較完備之進修制度,以滿足教師終身學習與生涯發展的需求。

(二)教育研究發展與評鑑

  1. 教育基礎性研究薄弱:長久以來,我國教育基礎性研究頗為缺乏,因此每當擬定重要教育政策或修訂課程標準時,常無法及時獲得關鍵性資料以協助解決問題;反觀其他國家的教育基礎性研究則較為蓬勃,有助其教育改革。今後在基礎性研究方面,例如各學科學力指標,教育發展指標,以及教育統計資料之建立等,均有待加強。

  2. 缺乏國家級教育研究機構:歐美及亞洲各國大多設有專門的教育研究機構(如日本的國立教育研究所、韓國的教育開發院),長期從事課程研究、修訂與發展,同時也進行各國教育比較、教育政策評析……等研究工作。這些機構的成立,部分隸屬中央,部分為獨立的財團法人,皆長期從事教育研究。目前我國高等教育學府雖有相關研究進行,但缺乏系統性、長期性及全面性,所能提供之研究成果有限。至於教育部雖設立「教育研究委員會」負責課程修訂及有關之研究,但僅止於行政協調,實質研究工作仍以臨時委託方式進行,至於實驗、評鑑等工作,亦無整體計畫。

  3. 教育評鑑及視導功能不彰:教育發展需要評鑑與視導的機制,以發揮檢視的功能,目前我國教育視導大多偏重行政考核性質,缺乏教學專業的視導。加上客觀的教育評鑑制度尚未確立,學校的績效考核,常流於主觀及表面層次,無法深入探究教育問題,發揮評鑑與視導的應有功能。

(三)教育資源的分配與運用

  1. 資源有限:我國教科文預算雖受〈憲法〉保障,然近年來由於政府公共支出規模日益擴大,債務急速升高,未來擴增政府教育預算確屬不易。而國人對教育的需求(無論質或量)卻日益增加,因此今後教育發展必然面對資源有限的問題。

  2. 資源分配不均:目前高等教育由中央政府負責,高中高職由省市政府負責,國民教育(包括國中與國小)由縣市政府負責。在現行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的制度下,省市與地方政府歲收大量不足,有賴中央補助。近年公立大學擴張迅速,經費需求殷切,而教育部對地方教育的補助亦逐年增加,中央與地方均感經費不足。如何將有限的教育資源做合理分配,是教育發展必須面對的課題。

    我國教育資源的分配,一向重視高等教育,國民教育的經費相對偏低,城鄉間及公私立學校之間的差別亦大,這些問題亟待改進。

  3. 教育經費補助失當:我國各縣市政府財政的自主性收入低,而教育支出又高,因此依賴中央政府的補助已為常態。但各縣市差異性極大,如何使補助反映其需求並符合社會正義原則,則值得進一步探討。目前政府採指定用途補助,各校硬體建設大多有所改善,然而在軟體方面輔助的比例仍偏低。此外各縣市人事費負擔過重,校地徵收太慢,對整體教育環境的改善,相當不利。再則,教育經費使用效率的問題,也有待進一步探究與改善。

  4. 教育資源運用有待提升:教育資源包括校地、資產、師資、設備、經費,有待充分運用,以求最高效果。目前資源低度運用,甚至閒置的狀況,必須立即改善,由專責機構擬定項目持續推動。

(四)高等教育的發展

  1. 政府對公立高等教育的負擔過重:近年來,高等教育在量的方面急速成長,而政府對公立高等學府的支出負擔也隨之日益加重。

  2. 高等教育學府功能定位不清:各類型的高等教育學府,宜各自發展其不同的功能。然而我國高等教育學府大多想轉型為綜合型大學(尤其是研究取向),造成資源浪費,且無法發揮人才培育的功能。

  3. 大學運作體系之失衡:現行〈大學法〉對大學內部組織的設定過於僵化,無法因應各校的不同需求,尤其人事與財政制度的運作,常因受消極限制而不能充分發揮組織運作的功能。由教授治校理念所形成的校務會議組織,一則效率不彰,二則常有誤用及濫用權力的情形。在大學外部運作方面,因〈大學法〉未明確釐清大學自主的範疇,造成政府監督與管理失當。此外,公立大學法人化仍未成熟,教育行政體系也尚未能配合大學運作,這些因素都使大學運作無法發揮功能,有待進一步探討及解決。

  4. 對私立大專校院激勵及補助太少:以往政府對私立校院之申請設置、招生類科、人數、學費收取,規範嚴格,對私立校院的發展極為不利。

  5. 大學教學品質未能提升:我國高等教育雖在課程與自主性方面不斷提升,然因大專學生的淘汰率低,學校未能充分輔導學生生活與學習,人格陶冶亦未落實。教師在課程研發及教學方法革新方面亦較少投入,因此教學品質仍不甚理想。

  6. 大學評鑑未落實:為了解各大學教育的成效,教育部曾進行多次評鑑,針對大學教育目標,教學、學術研究、服務推廣及行政效率加以評量。然而由於評鑑方式、工具、標準及評鑑解釋與結果公布所產生的諸多疑問與批判,未能發揮應有的功能。

(五)技職教育的發展

  1. 技職教育功能的式微:我國技職教育,不論學校數、學生數、職業類科等,均深受人力規畫的影響。然而這種模式已無法適應社會變遷的需求,不僅技職學校學生繼續升學的比率增加,職業類科的教學也無法使學生在就業市場上充分發揮所學。特別是技職教育受普通教育的影響,忽視了應以實務為導向的人才培育,使得技職教育體系成為普通教育的附屬,無法建立技職教育的尊嚴與價值。

  2. 技職學校學生基本能力不足:技職教育過分強調單一技術的學習,忽略基本能力的培育,在科技快速變遷的社會中,不易因應職業轉換的需求。為使技職學校學生能因應未來生涯發展的需要,基本能力的加強實有其必要。

  3. 技職教育體系過於單一:技職教育體系大都為「封閉性」,無法與普通教育系統交流,本身亦缺乏彈性,學生轉學不易,為升學而必須重考,學制銜接不易,造成人力與資源的浪費。

二、具體建議

(一)提升教師專業素質

  1. 鼓勵各校辦理具有特色之師資培育課程: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學程的一般大學皆負師資培育之責,教育部應尊重各校開設具有特色的師資培育課程,並提供充分誘因(如經費及人員),改善教學、實習及進修制度,以促進教師教學知能及專業素養的提升。

  2. 強化實習制度:〈師資培育法〉已針對過去實習制度的缺失加以改進,但有關實習教師的地位、待遇及輔導措施仍然不足。亟須加強師資培育單位與實習學校及地方性教師研習單位間之相互配合,並在行政及經費方面予以支援,如此才能發揮實習之成效,培育素質較佳且勝任教學之教師。

  3. 合理規劃教師檢定辦法,確保教師素質:教育部應放寬對教育學程之限制,以及本科系與輔系之認定。在初檢及複檢時,採合理之檢定方式、內容和標準,以確保師資素資。

  4. 建立教師進階制度,提供多元進修管道:教師生涯發展中應以積極性進階制度鼓勵進修,才能不斷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因此進階制度必須建立,並暢通進修管道。此外,對不適任教師(如從事惡性補習者)的處理,政府應儘速訂定辦法,各校確實執行。

  5. 鼓勵師範校院的整合或轉型,以發揮師範教育功能:師範校院設校條件不如一般大學,在追求較大效益前提下,一方面可將有關校院加以歸併、整合(如改為教育大學,或併入一般大學而成為教育學院),另一方面亦可考慮轉型為綜合型大學,使其發揮較大效益。

(二)強化教育研究與評鑑

  1. 成立國家級教育研究院:為求課程與教材的改革及發展,以及各種學科學力指標與教育發展指標之建立,須強化教育基礎性研究並做長期有系統地修訂、研究,因此有必要設立專責研究單位加以統整。此外如教育政策、教育制度之研究、教育研究資訊之服務及國際教育之比較等,均賴此一機構負責執行。惟在短期內可先調整或合併相關單位成為課程研究發展中心,再視其成果逐漸擴大為國家教育研究院。

  2. 落實教育評鑑:現行各級學校及各種教育評鑑,大多為行政單位委託辦理,時間、人員配當及實施方式皆不甚理想,今後應設置專責機構或委由民間學術單位負責,並實施評鑑後之追蹤輔導,以落實評鑑功能。

  3. 改革教育視導制度:視導制度對教育實施成果的評鑑及教育革新的促進皆有正面作用。今後應明確訂定視導人員的角色,提升專業地位,修訂遴用、培育及進修辦法,擴充員額編制,並提升視導技術,方能充分發揮其功能。

(三)合理分配教育資源

  1. 鼓勵民間資源投入各級各類教育:獎勵私人興學,開放私立學校設置,應合理修訂設校標準,協助私立學校土地取得,並訂定具體鼓勵辦法,提高捐款與興學誘因,以擴增整體教育資源。

  2. 建立教育資源分配指標與模式:為避免教育資源運用的僵化,提升教育補助效果,應積極建立一套合理嚴謹的資源分配指標與模式。

  3. 提高國民教育經費的支出比例:政府應適度增加國民教育經費,以協助提升國民教育水準。為妥善運用有限的經費,對增設公立大專院校的類型應慎重選擇,並研議適度歸併現有校院之可行性。

  4. 訂定彈性的教師薪給標準:各級教師應依其專業能力與成就,支給合理待遇,以鼓勵教師之教學與研究,提升其教學品質。

(四)提升高等教育品質

  1. 在擴增容量的過程中,彰顯各類學府的獨特功能:為滿足未來各類高等教育需求,高等教育容量的適度擴充允宜持續;其中公立學校的成長宜減緩,私立學校則可以較大幅度擴增。在擴增過程中,各種不同類型的高等教育學府宜因應需求,平衡發展,或以教學為主,或以研究為主,或以社區服務為主,或以隔空推廣教育為主,或以綜合型態發展,不宜率皆朝研究型大學方向發展。

  2. 在大學自主的原則下,政府對高等教育之權責應有適度之規範:政府之權責包含教育法令之制定、全國教育發展之規畫及教育資源之分配上,負起主導責任並依法監督。其餘事項則由大學自主。另可成立具有諮議功能的「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

  3. 公立大學應朝法人方向規劃:大學法人化為落實大學自主所必須,在此之前可考慮成立公立大學之董事會(或委員會),從事公立大學經費運用之監督,發展方向之規畫、審議,以及校長之遴選。在大學自主的過程中,須同時建立自律規範的機制。大學內部運作,應採分治(shared governing)方式,學術與行政體系分工合作。由教授組成學術評議會,就學術方面有關事務,提供諮議意見,校長應予尊重。現行〈大學法〉有關校務會議為最高決策會議的規定,應本上述精神修改,以便建立董事會、學術評議會及行政體系協同運作的機制。

  4. 兼重學術自由及校園倫理,以擴增高等教育學府進步的活力:學術自由是學術發展不可或缺的條件;但學術自由不應損害社會的利益。各高等教育學府宜根據各校特色與傳統,釐清教師的權利與責任,闡明校園的基本倫理,確立學術專業倫理規範,明載於各校教師手冊中。

  5. 建立妥善的高等教育評鑑制度,以維護高等教育品質:政府應結合大學及民間學術團體的力量,建立高等教育品質指標,規劃專業化及多元化的評鑑制度,促使學校自我評鑑,並儘量由學術團體進行外部評鑑。其中對於課程研發、教學方法革新及各院、系、所、科的發展特色,應列為重點。政府可依據評鑑結果,決定監督高等教育品質的措施,並公開各高等教育機構品質的相關資訊,激發進一步提升品質的動力。

  6. 重視高等教育學府國際化措施,增強其進步的競爭動力:政府與高等教育學府應結合其資源,推動具有前瞻性的國際交流工作,包括師生交流、研究合作與評鑑參與等。各高等教育學府尤宜培育學生宏觀的國際視野、處理國際事務的能力及充分的外語知能。

  7. 適度集中資源,成立一流的研究群:高等教育學府應發揮教學、研究、推廣等功能,培植優秀師資,提升品質;教師應善盡教學、輔導、研究與推廣的職責。政府與高等教育學府則應共同努力,建立彈性薪給制度,持續根據教師評量結果,獎勵優秀教師,建立長聘制度,淘汰不適任教師,此亦適用於研究人員及技術人員。另外應集中資源,根據各校特色及既有成就,成立人員及經費均甚充足之一流研究群,此可與中央研究院及其他國立研究機構相互配合,以提升研究水準。

  8. 公立高等教育學府應維持適當規模,始得顯現其應有的效益:現有公立高等教育學府,部分規模太小,以致教育資源重複,難獲應有之效益,可考慮予以合併或擴充至適當規模,以有效運用資源,提升品質;對於已有相當投資之國立大學,應逐步促使其發展至適當規模。

(五)促進技職教育多元化、精緻化

  1. 調降高職及五專學校數、學生人數及招生類別:基於未來產業結構的改變,基礎技術人力的需求將逐漸減少,且所需技能亦有所不同,在學校類型及類科方面,須因應市場需求彈性調整;且職校與高中學生數宜由目前的7:3逐年調降,其適當比例不宜由政府硬性規定。

  2. 建立多元而彈性的技職教育制度:在高等技職校院方面,應著重實務取向,同時配合經濟及產業發展的需求。在學制方面,包括大學附設二技、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多元技術學院等,都應積極設立,形成多元而彈性的高等技職教育體系。在入學制度方面應有彈性,並對在學及在職人員均應提供學習及進修管道,進而提升技職人力素質。

  3. 重視學生的基本能力與通識教育:為使技職學校學生能適應未來產業升級及人力結構調整的趨勢,應培育具備靈活而有彈性的應變能力,良好的溝通知能,以及紮實的語文與數理基礎,使其具備吸收新知、適應新技術及有效解決問題的能力。在高職(或五專前三年)教育階段,應加強基本學科能力,培養其適應能力與學習能力,加強其職業倫理與敬業態度,而非熟練一些不久即可能被汰換的技能;在高等技職教育方面,通識教育也應加強。

  4. 建立多元化技職師資審查體系,重視技職師資的實務能力:技職校院教師應具有實務經驗,而非一味走向只重理論的「學院派」模式。因此其任用資格之規定及審查,應依不同類科及性質建立多元審查制度。

  5. 強化專業證照之公信力:積極提請考試院配合推動專業證照之落實,以肯定專業證照的價值,破除學位文憑的迷思。

第五節 活到老學到老:建立終身學習社會

一、形成背景

現代社會所形成的幾個現象,促成終身學習社會的來臨:

第一個現象是個人生理壽命延長,知識壽命卻大為縮短。四十年來,我國人民的平均壽命已延長二十歲。我國老年人口已超過總人口數的 8 %,逐漸邁向高齡化的社會。但相對地,科學技術、醫學知識、心理知識……等,卻迅速更新。在這種社會中,一個人如果停滯不再學習,很快就會進入知識半衰期。他的基礎知識仍然可用,其他約有一半的人類新知則已完全落伍。個人惟有繼續學習,才能充沛活力,永遠發展。

第二個現象是知識與資訊量迅速膨脹,傳輸管道便捷、快速,社會成員竟日面臨不同的資訊,須加以批判與統整。我國已屬知識膨脹的社會,除了迅速出版的平面書刊以外,錄影帶、播音、電視、國內外電腦網路、光碟資料庫等數位化的電子出版資料,每年均迅速增加。資訊高速公路完成以後,網際網路將使資訊的傳輸、流通與交換,唾手可得,對個人的學習型態,造成根本改變。

第三個現象是社會開放的趨勢,使民主成為潮流,個人的學習權普受尊重,且有更多參與公共決策的機會,自須具備更為廣博的知能。在開放社會中,決策型態日趨多元及合理化,意見獲得公開表達的機會。個人在獲得權力後,更要盡社會責任。惟有透過終身學習,才能培育更多善盡社會責任所需的才識。

第四個現象是社會日益富裕,基於不同目的或原因 ( 如追求新知、職業轉換、早期學習失敗後的再學習、停止工作後再工作的需要、專業成長、社會地位的提升、職業或工作成長過程中的升遷、教育機會均等的需求、休閒及維護個人尊嚴的需要等 ) ,增加個人對第二次接受教育的不斷需求。另外,國民品質的提升及文化生活的充實,亦為追求卓越所必須。惟有建立終身學習的社會,才能滿足這些需要。

上述背景,使現代社會成為學習社會。在學習社會中,個人所需要的不僅是學校教育,而且是終身教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從 1965 年起積極推展終身教育,已引起各國的熱烈回響。衡量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終身教育體系早應建立完成,但事實上卻仍停留在偏重學校教育的階段。今後教育改革若能積極推展終身學習的理念,建立完整可行的終身教育體系,不僅能帶動整個社會價值觀的重建,也可使目前教育的根本問題獲得合理解決。

二、終身學習社會的教育理念

終身學習社會中的教育理念,開始有根本的改變,它們包括:

  1. 接受教育、工作與休閒階段的界限趨於模糊,人生不能明確畫分為接受教育、謀職工作及退休安享餘年等階段,而是在每個不同階段都有學習的需要。工作、休閒與學習,會在個人一生中交替進行。

  2. 個人的學習管道多元化,從傳統的學校到沒有門牆的開放大學,從正規教育到非正式教育,都是個人學習的管道,學校只是眾多教學管道的一種。

  3. 學習社會中的學校教育亦須加速改革,使學校教育多培養個人主動學習的意願、態度及能力,少灌輸既成的知識或施予壓力。而且學校教育與各種學習管道統整,使個人的學習歷程,成為具有創意而沒有外在壓力的人生旅程。

  4. 學習過程中任何階段的成敗,尤其是某一階段入學考試的成敗,都只有相對的意義,而無絕對的價值。

  5. 每個人在每一階段學習之後,應更有科學觀、歷史觀及前瞻意識。

終身學習社會的教育改革重點,是透過終身學習的理念和原則,重新檢視現有教育體制,整合一切具有教育功能的機構和體系,包括正規、非正規和非正式的教育,建立不同型態的學習機制。其目標在於增進個人參與學習活動的動機,建立適當的社會價值觀念,培養國民之審美、道德、樂群及科技素養。

終身學習的精神,必然帶來教育的民主化,並加強教育和地方社區的關係。地方和社區擁有豐富的學習資源,地方人力的再開發,民間活力的再運用,產業的振興和社區生活環境的營造,均須依賴地方性終身學習社會的建立。

終身學習是將幼齡到老年連成一個繼續性的教育過程,同時也是將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連成整體的教育體系。對學習主體而言,它提供隨時隨地、人人都可學習的教育內容。終身學習強調對學習主體的尊重,提供所有學習者一生學習的機會,強調全人教育,重視個人自由發展,使教育擴展人生的意義與目標。終身學習可以減輕對文憑和學歷的偏執,緩和升學主義的壓力,並有利於學校教育功能的發揮。

三、具體建議

建立學習社會須從五方面努力:一、推廣終身學習的理念,二、統整終身教育的體系,三、配合從事學校教育的改革,四、建立妥善的回流教育制度,五、提出有效的行政配合措施。以下分別提出具體建議:

(一)終身學習理念的推廣

終身學習理念的推廣,是建立終身學習社會的首要工作。教育主管單位應透過各種管道(大眾傳播媒體尤為可運用之重要媒介),全面推廣終身學習理念,培養全民終身學習的習慣。其推廣的理念包括:

  1. 建立主動學習的意願、態度及能力;

  2. 熟悉多元學習管道,及學校內外的學習網路;

  3. 能有效掌握各種學習機會;

  4. 兼重學歷與文憑以外的學習;

  5. 樂於具備並充分運用終身學習所必備的器材,如電腦等;

  6. 養成迅速獲得資訊,並加以彙整、批判的習慣;

  7. 能從事整體綜合內涵的終身學習,規劃學習生涯,並在每一階段獲得終身學習的成就感。

(二)終身教育體系的統整

  1. 中央教育主管單位應即規劃,將正規、非正規、非正式教育相互統整,形成有機的教育體制。正規教育(formal education)是依年齡分級的學校教育體系;非正規教育(nonformal education)是學校教育外,各種有組織的教育活動;非正式教育(informal education)是經由日常生活及大眾媒體協助個人獲得知能的活動。正規教育、非正規教育及非正式教育之間,宜有橫向流動與轉換的管道,以突破目前封閉的體系,加強協調互通,俾適應個體各階段的發展需求,及因應生活與工作上的需要。

  2. 終身教育是跨越人生全程的學習,它包含了家庭、學校與社會三部分。教育主管單位應從終身學習的觀點將三者重新定位,並加以整合。其中對於重振家庭教育功能,並將其視為終身學習的重要單位,尤應儘早推動宣導工作。

  3. 政府應負起責任協助及協調不屬正式學校的相關機構,提供適當的學習機會,並對其貢獻予以肯定。對於全國性及各地方相關學習機會的資訊,政府應儘早建立,普遍提供。

  4. 政府應建立學校內外的學習網絡(包括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天文台、運動場、文化中心、社區電台、文教團體…等),並配合國家資訊高速公路的建立,提供更廣闊的學習網絡。

  5. 教育主管單位應規畫建立承認個人學習成效的必要機制,任何個人的學習成就應受肯定。政府對於正式學校文憑與個人終身學習成就的認證,應逐漸等量齊觀,以便激發個人終身學習的意願。個人在學校外的學習成就經認證後,應能有機會接續相當程度的學校教育。

  6. 教育主管機構應訂定脫盲識字標準及明確計畫,有效推動消除文盲的工作,以期在二十一世紀前將我國文盲比率降至總人口的2%以下。

(三)學校教育改革的配合

  1. 根據終身學習的理念,學校教育的目標應以學生為主體,培養其自我學習的能力,終身保持主動學習的動機和習慣。學生應具備發現及解決問題的能力,及安排自我學習的方法。在每一學校教育階段後,學生應有愉快的學習經驗及繼續學習的能力。

  2. 中小學正式課程宜適量,不宜太多,除重視基礎與工具學科外,應讓學習者在真實世界學習,課程內容除知能傳授外,尤應教導自我學習的方法及適當的價值觀念。課程和學習形式也要依不同年齡階層和對象而有所調整,例如運用電腦輔助教學、隔空教學等方法,協助個人和團體順利學習。

  3. 為配合終身學習體制的建立,各級學校(尤其是中小學)應調整經營的理念,與當地社區就教育場所、人力資源、教育內容、活動型態和學習計畫,充分交流運用。

  4. 政府應調整高等教育類型,俾便設立社區學院及增加開放大學,並加強高等教育的推廣,發揮繼續教育的功能,以滿足更多成年人口的高等教育需求。

(四)回流教育制度的建立

  1. 欲建立回流教育制度,必須以充裕的就學機會為基礎,高等教育學府及中等學校宜放寬入學條件,改變入學方式,研商以工作年限及成就代替入學考試的方式,確實提供個人工作後返校進修機會,建構教育的另一條進路。

    回流教育強調個人在工作中應隨時有重回學校接受教育之機會,使學習、工作與休閒在個人一生中持續循環。回流教育是達成終身教育的重要策略,也是個人在現代社會的一種生活方式。個人完成義務教育之後,在任何適當的時間,都應該有機會獲得進一步接受教育的機會。各種設施應能滿足個人在任何須要受教育時,都得到適當的教育。每個人應有權利在留職及維持權益的前提下,獲得部分帶職進修的機會。工作及其他社會經驗,應被視為入學條件或設計入學條件的一項基本要件。獲得學位與文憑不應被視為教育生涯的最後目標,而僅是終身教育、終身生涯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階段。

  2. 我國回流教育的需求,總數量尚無明確調查,教育主管單位應全面調查回流教育的需要及相關的社會經濟因素。建立回流教育體系,除了考慮教育因素外,還要兼顧社會經濟因素;在我國更要特別注意人民普遍要求接受較高教育的期望,這些都應有明確的調查研究,以供訂定回流教育計畫之參考。

  3. 我國回流教育體系的建立,高等教育階段應列為首要,主要是社會經濟因素及接受較高教育的文化期望所形成。為建立此一體系,高等教育的推廣措施及入學制度都應有所改革,其他成人教育機構及其所提供的教育機會、企業在職教育等,也應大為擴充。

    除了高等教育階段的回流教育體系外,對於十五至十八歲的年輕人而言,無論他們是否就業,回流教育機會的提供,對他們未來提升生活品質與社會地位,以及知識與技能的獲得,也有積極的貢獻。

    我國在建立回流教育體系的過程中,一定要兼顧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高級中等教育等三個階段。

(五)行政措施的配合

  1. 教育主管單位應協調政府立法及其他行政部門,將終身學習的理念化為政策,並迅速以立法及行政措施貫徹。

  2. 在推動終身教育,建立學習社會的理念下,中央應設立終身教育專責機構或協調統整單位(例如將社教司改為終身教育司),負責全國終身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協調和統整工作;地方社區也應有專責單位,有效協調、統整各類學習資源,以提供國民終身學習的管道。無論中央或地方,專責機構的名稱應以終身教育或終身學習為名,較能名副其實。

  3. 民間資源及民間力量的運用,是建立終身學習社會的重要工作。政府方面的適當鼓勵(包括租稅的減免、興學或辦理推廣進修的有利獎勵、民間自發義務組織與努力的鼓勵獎助),均可使大量的民間人力與物力資源,投入終身教育的行列。政府在理念、政策方面的改變及具體獎勵措施方面的配合,將是民間企業組織推動終身教育的強大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