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處理要點
八十三年八月四日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十月廿一日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
一、宗旨:為有效執行本院「出席國際會議」年度預算經費,以加強學術交流,並維護我在國際科學學術組織之會籍及權益,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二、補助範圍:
(一)國際科學理事會(ICSU)及其所屬各科學聯合會(Union)或科學委員會(Scientific Committee)或其它相關之科學組織所舉辦之會員大會(General Assembly)或會議(Congress)。
(二)太平洋科學協會(PSA)所舉辦之會議(Congress)或期距間會議(Inter-Congress)。
(三)本院所支持之學會(或中華民國委員會)所參加之國際學術組織所舉辦之會議。
三、申請人資格:
(一)以本院所支持之學會或中華民國委員會所遴薦之人選為限,每項會議以不超過兩人為原則(本院所籌組之代表團不受此限)。
(二)申請人優先順序如下:1.理事長或主任委員 2.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總幹事 3.執行秘書4.常務理、監事、委員 5.理、監事、委員 6.其它經由學會或中華民國委員會理監事會議或相當性質之會議決議代表出席會議之會員。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時應由遴薦單位備函,檢附申請書表(格式如附表一、二、三)連同(一)大會正式邀請函(二)詳細議程(三)服務單位同意函等資料,於會議前一個月送達本院。
五、補助出席費用標準:依照行政院所發布之「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核定支給。
六、經費報銷:申請人應於返國後十五日內,將單據整理,並填報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及支出憑證粘存單,經遴薦單位函送本院核銷。
七、提送會後報告:
(一)申請人應於會後一個月內提送會後報告書,連同參加會議活動概況簡表(格式如附表四)乙式八份,由遴薦單位備函提送本院,以便彙轉有關單位參考。
(二)報告之內容,應敘明會議經過、心得及建議事項等,避免以論文本身或蒐集會議資料原件為主體,格式以A4橫寫繕打,字數約一千字,如為組團之會後報告,得由代表一人撰寫總報告函送本院。
(三)凡出席會議所發表之論文或攜回之資料、文件,可公開供國內學者參考者,隨同會後報告函轉本院。
(四)倘未如期繳交會後報告,遴薦單位下次出席國際會議申請案暫不予受理,待繳交後再予簽辦。
(五)會後報告除依規定函送相關單位外,另擇優簽奉核准後,刊登本院週報或學術諮詢總會通訊。
八、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