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國八十二年四月
八二台人字第 四九一三號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第七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第五點、第七點
一、依 據:本院人事委員會第一一八次會議決議及總辦事處第二次主管座談會院長指示訂定之。
二、目 的:為鼓勵本院行政及技術人員勤奮工作,熱誠服務,積極提升公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三、選拔對象:本院行政及技術人員(含約聘僱人員),上年度內在本院具有左列事蹟者得選拔為工作績優人員。
所承辦之業務均能於期限內完成,能善盡職責,且熱心服務,工作態度良好,深獲同仁好評者。
對職掌事項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能節約人力、縮短作業流程時間或節省物力經費,經實施後有具體資料證明確具績效。
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採購公用器財或辦理營繕工程,能多方比價、議價或招標得宜,品質符合標準,節省公帑,有具體重大事蹟者。
辦理本院建設用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除、處理、排除重大困難,使工程能順利進行者。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本院同仁表率者。
四、名 額:本院選拔工作績優人員,每年舉行一次,每次十名,如無符合規定條件者從缺。
五、遴薦手續及期限:
本院各單位(各研究所、處,總辦事處各組、室及計算中心)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就上年內具有本要點三規定事蹟之人員,予以遴選,填具選拔遴薦表送人事彙辦。
每單位遴薦一人,單位內行政、技術人員人數超過十人者,每增加十人得增加遴選一人。
六、審 議: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就各單位所遴薦之人選依本要點三之規定審議之。審議結果簽陳 院長核定。
七、獎 勵:
獲選之工作績優人員頒給新台幣貳萬元之獎金及獎狀乙紙。
優良事蹟由本院以院函通知其本人及隸屬單位,並刊登週報。
八、本要點陳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四七七次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五○七次主管會報修正
一、 獎勵原則:
獎勵對象:行政技術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獎勵之標準、範圍及等級:
本院同仁辦理左列案件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經主管考核確值獎勵者,其獎勵標準如左:
研擬規劃重大之政策、法規或計劃,績效卓著者,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記功一次至記功二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
負責新建大樓之發包、監造或各項重大新興工程之規劃、推動、執行之有功人員,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記功一次至記大功一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
負責重大採購發包業務掌握時效,節省大量公帑,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記功一次至記功二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
辦理重大之特殊性會議或學術研討會,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一次至嘉獎二次。
辦理預算、決算之彙編,預算執行之控制,成效卓著者,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原則)嘉獎一次至嘉獎二次。
辦理所(處)慶、院慶或院區開放參觀等大型活動,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嘉獎二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一次。
處理重大災害(如颱風、火災、地震)突發狀況得宜,使災害損失減少者,嘉獎一次至記功一次。
基於主管業務需要,積極編印有關刊物、書籍、員工名錄有年,成效卓著者,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嘉獎二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一次。
參加選舉投票開票所工作擔任監察員或管理員,經選務機關函請敘獎者,嘉獎二次。
本院同仁辦理前項範圍以外之其他個案,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經主管考核確值獎勵者,依本院行政技術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之規定額度敘獎。
約聘僱人員依本院行政技術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經核定比照記嘉獎、記功者酌發給獎金。比照記嘉獎者核發三千元;比照記功者核發五千元。
獎勵額度得因個案業務輕重,將敘獎人數及獎度依前項標準酌予提高或酌減。
二、獎勵程序:
未涉及其他單位之獎勵案,由各單位依前述獎勵標準簽送人事室提經本院考績委員會審議後,陳請院長核定。
專案性、特殊性計畫或活動,獎勵對象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由主辦單位於計劃完成或活動結束後,先與協辦單位協商後依前項標準簽請獎勵,其處理程序如前。
重大獎勵案件(如記大功)簽送人事室提經本院考績委員會審議後陳請院長核定。
其他機關來文建請敘獎案,由人事室提經本院考績委員會審議後陳請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