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服務須知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八一)台人字第○三二○○二號函發布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總辦事處︵含會計室、人事室︶、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以下簡稱各所處︶研究人員及行政、技術人員之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須知之規定辦理。

二、本院各所處工作及辦公時間,照政府規定辦理。各所處如有特殊情形,得隨時另作規定,但不得變更法定工作及辦公日數與時數。

三、各所處於法定工作及辦公時間外,遇有公務急須處理時,得指定行政、技術人員到指定場所加班或值班並依規定支給費用。

四、本院於政府規定法定假日之外,規定下列兩紀念日。

  1. 本院成立紀念日│每年六月九日。

是日上午集會作學術演講,下午得舉辦慶祝活動。

  1. 蔡院長元培紀念日│每年一月十一日。

是日應集會紀念本院創辦人蔡院長,並得舉辦有關蔡院長生平之講演或學術講演。

五、請假應填具請假單,總辦事處行政、技術人員請假至七日者,授權組、室、中心主任核准,七日以上至三十日者由處長核定,超過三十日者應陳請 院長核可。至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人員及行政、技術人員,於三十日以內之請假,由各所所長、處主任自行核定,超過三十日者應陳請 院長核可。

六、本院研究人員,每一學年度得准休假二十一日,在不影響研究計劃執行情形下,由各所所長、處主任核可,排定休假日程。如該年度因故未能休假,得由所長或處主任核可予以保留,但不得支給不休假加班費。其保留期間以一年為限。︵即每一年度,併同上年度累積之休假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

七、本院特聘研究員暨專任研究員每連續工作七年,得擬具講學、研究計劃,經所處務會議通過,陳情 院長核可後,休假一年從事講學或研究工作,休假期間支領全薪。其赴國外大學或研究機構講學研究者並得酌支旅費。休假期滿應提出工作報告,並有繼續在本院工作二年之義務。

八、前項所規定休假人員,每年每所處不得超過特聘研究員暨研究員人數十分之一,其不足十人者,由各所處報請 院長核可。

九、各所處之出勤管理,除總辦事處外由各所處自行辦理,當月出勤︵差假︶情形並於翌月十日前造冊送本院登錄。

十、本須知經 院長核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