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院長核定
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人事字第九○一六○一六三四一│一號令修正
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人事字第九○一六○四五○六一│一號令修正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人事字第○九二○○二三八六○二號令修正
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人事字第○九二○○七五四三○二號令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立法目的及法源)
為提升本院學術研究水準,保障研究人員工作權益,茲依據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 二 條 (適用對象)
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包括本院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含合聘、兼任研究人員)之新聘或升等,各級專任研究人員之續聘。
原任本院兼任或合聘人員,轉任本院專任支薪時,依新聘案處理。
於不同期間受聘之各級研究人員,其升等、續聘適用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十五條及其附則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三 條 (研究所之審查單位)
各研究所所務會議或各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各研究中心顧問委員會(以下簡稱諮顧會)為辦理本作業要點所定審查事項,應成立聘審小組進行初步審查。
聘審小組由院內、外五至九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及召集人之產生方式,由所務會議(諮顧會)決定之。
第 四 條 (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之審查單位)
各研究所籌備處、各研究中心合於下列條件者,諮顧會得授權該處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辦理本作業要點所定審查事項:
一、有七名以上特聘研究員或研究員時,得審查各級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事宜。
二、有七名副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時,得審查副研究員以下各級研究人員之新聘事宜,及助研究員以下之續聘、升等事宜。
三、有七名助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時,得審查助研究員以下之新聘事宜。
各所(處)、研究中心各級研究人員之計算,由人事室簽請院長核定。
第 五 條 (各學組審查單位)
本院為審查各所(處)、研究中心依本作業要點所為人事審查之決定,及依八十年四月十八日第一次院務會議決議,辦理特聘研究員專業加給及研究獎助評定事項,應設立「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三組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組聘審會」)。
各學組聘審會由院長聘請院內、外具學術地位人士十一人為委員組成,其中該組研究員或相當職級者九人、其他兩組研究員或相當職級者各一人。各學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各學組聘審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審查費。
院長得指定副院長一人協調各學組聘審會之運作。
第 六 條 (全院審查單位)
本院為審查本作業要點規定之新聘案再議及升等案申訴事項,應設立院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院聘審會」)。
院聘審會由院長指定副院長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前條三組學組聘審會召集人、及院長聘請之院內、外具學術地位人士五人組成。
院聘審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審查費。
第 七 條 (審議重點)
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案應審查受評審人之研究成果(含專利及技術移轉)之原創性、嚴謹度及重要性。
受評審人之院內、外服務成績,包括所(處)、研究中心、院內公共事務之貢獻、院內外學術專業服務,如學術編譯、論文指導、學術會議參與、其他專業演講或政策建議等,亦得列入審查。
第二章 新聘案審議程序
第 八 條 (聘審小組委員)
新聘案之審議,不論受評審人應徵之職級,各所(處)、研究中心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得為各該所(處)、研究中心新聘案聘審小組之委員。但投票時,職級低於受評審人應徵之職級者,應退席。
第 九 條 (聘審小組初審前之程序)
各所(處)、研究中心聘審小組召集人召開聘審小組會議前,應將受評審人之人事資料、著作目錄、代表性著作及其他有關資料,交聘審小組委員參閱。所(處)、研究中心內其他研究人員,亦得請求閱覽,但應保密。
第 十 條 (聘審小組之審議會議及送審)
各所(處)、研究中心聘審小組之審查,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方為通過。
對於通過前項初審之新聘案,聘審小組應即擬定審查人名單。審查人須與受評審人研究領域相關,且為受評審人應徵職級以上之國內、外學者。
新聘案審查人至少為三人,其中至少二人須為所(處)、研究中心外學者。
審查人確定後,聘審小組召集人應即將受評審人之人事資料、著作目錄及代表性著作,送請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交付審查。
第 十一 條 (逕送實質審查)
對於未通過前條第一項審查之新聘案,聘審小組召集人得於徵得受評審人同意後,將評審資料提供全所(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閱覽。其自公開閱覽之日起二週內,獲得各該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中有表決權人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者,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應送審查人審查。
前項送審查之程序,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第 十二 條 (提交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
各所(處)、研究中心聘審小組召集人應將新聘案之受評審人數、聘審小組初審結果、受評審人個人資料及依前二條送審之結果,送交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
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應將新聘案儘速提交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討論,並至遲於會前一週將全部資料,提供全所(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閱覽,但審查意見書應僅提供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有表決權者參閱。
第 十三 條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之表決)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討論新聘案時,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均得參與討論。但職級低於受評審人應徵之職級者,投票時應退席。
前項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投票,應以無記名方式為之;其獲得有表決權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者,方為通過。
第 十四 條 (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意見函及送學組聘審會)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通過新聘案後,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應即將受評審人資料、審查人資料,附加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意見函,提交所屬學組聘審會審查。
前項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意見函應敘明下列事項:
受評審人之研究成果及著作品質。
受評審人在所屬學門領域中之學術成就與研究方向。
審查意見摘要。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投票結果(含贊成票、反對票及棄權票之票數),及表決前之討論意見(贊成及反對之主要理由)。
第 十五 條 (學組聘審會審議程序)
各學組聘審會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新聘案審查會為原則。各學組聘審會應於每年十二月公告下年度預定開會時程表。
各學組聘審會召集人召開審查會前,應將受評審人之人事資料、著作目錄、代表性著作及其他有關資料,交學組聘審會委員參閱之。
學組聘審會亦得就新聘案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送交審查人審查。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學組聘審會委員對新聘案有疑義者,得經各該學組聘審會召集人之同意,請提案之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限期以書面為補充說明。
第 十六 條 (學組聘審會之表決)
學組聘審會討論後,得就新聘案逕行無記名投票。其有委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者,方為通過。
新聘案經學組聘審會表決通過者,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應提交院務會議核備,並請院長聘任之。
第 十七 條 (爭取時效程序)
各所(處)、研究中心新聘案有情形特殊亟需爭取時效者,依第二章聘審小組審議規定辦理後,得經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決議,由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敘明具體理由,經學組聘審會召集人及院聘審會召集人同意後,逕陳請院長核聘,不適用本要點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前項核聘案,應提報下次院務會議核備。
第 十八 條 (再議程序)
新聘案未獲學組聘審會表決通過者,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應即將審查結果及理由通知原提案之所(處)、研究中心;該所(處)、研究中心得向院聘審會申請再議一次。
院聘審會於收到所(處)、研究中心之再議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開會,組成專案委員會。專案委員會應擬定審查人名單,儘速送交審查人審查,並彙整審查意見,提送院聘審會。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院聘審會接獲前項審查意見後,應進行討論並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變更學組聘審會不予新聘之決定。
新聘案通過前項表決者,院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聘。
第 十九 條 (特殊人才)
未具備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資格,而在學術上確有特殊貢獻之受評審人,其新聘案應依本作業要點新聘審查程序辦理,惟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表決時,須有具表決權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方為通過。
第三章 續聘案審議程序
第 二十 條 (續聘案之提出)
關於應辦理續聘之研究人員,本院應於其聘期屆滿之前一年,以書面通知所屬所(處)、研究中心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聘審小組委員資格)
續聘案聘審小組委員須為與受評審人研究領域相近且職級高於受評審人之所(處)、研究中心內、外研究人員。但新聘研究員續聘案聘審小組委員須為所(處)、研究中心內、外研究員或特聘研究員或其他相同職級者。
第二十二條 (聘審小組之送審程序)
聘審小組接獲續聘案資料後,應速擬定審查人名單;審查人至少須為三人,其中所(處)、研究中心外學者不得少於所(處)、研究中心內學者。
聘審小組擬定審查人名單前,應通知受評審人建議適任或不適任之審查人名單供聘審小組參酌。
審查人確定後,聘審小組召集人應即將下列資料,送請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交付審查:
受評審人之履歷。
受評審人在本聘期中完成著作之目錄及代表性著作。
受評審人之研究成果與未來研究方向。
第二十三條 (聘審小組審議會議之先行程序)
聘審小組接獲前條各審查人審查意見後,應將審查意見摘要匿名抄送受評審人提出答辯。
聘審小組應參酌受評審人之送審資料、審查意見及受評審人之答辯,撰寫綜合報告,送交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供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參考。
第二十四條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之先行程序)
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收到前條報告後,應將續聘案儘速提交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討論,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第二十五條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程序)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討論及表決續聘案時,與受評審人職級相同或較低者均應退席。
新聘研究員續聘案之討論與表決,由特聘研究員及研究員參與,但須經續聘之研究員除外。
前項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投票,應以無記名方式為之;其獲有表決權者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者,方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結果)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通過續聘案後,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應即將受評審人資料、審查人資料附加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意見函,報請院長核聘。
續聘案未獲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表決通過者,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應於表決之日起四日內將審查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受評審人,並副知本院。
受評審人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得向所屬學組聘審會提出申訴。逾期未申訴者,不續聘之決定即為確定。
第二十七條 (學組聘審會之申訴審議程序)
學組聘審會處理續聘案之申訴,於收到申訴人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開會。
學組聘審會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應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儘速送交審查人審查。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不通過前項表決之申訴案,不續聘之決定即為確定。
學組聘審會接獲第二項專案委員會審查意見後,應進行討論並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變更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不予續聘之決定。
續聘案通過前項表決者,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聘,未獲表決通過者,不續聘之決定即為確定。
學組聘審會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申訴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申訴案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所(處)、研究中心。
第四章 升等案審議程序
第二十八條 (升等案之提出)
升等案由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經當事人同意後提出。組主任或本院至少三名學門相近之專任研究員經當事人同意後亦可推薦。推薦須備推薦函,詳細說明被推薦者之學術貢獻。擬升等人亦得自行提出升等之申請。
升等案於受理或提出後,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應於一個月內開始審議程序。
第二十九條 (聘審小組委員資格)
升等案聘審小組委員須為與受評審人研究領域相近且職級高於受評審人之所(處)、研究中心內、外研究人員。
第 三十 條 (聘審小組之送審程序)
聘審小組接獲升等案件後,應速擬定審查人名單。
升等案審查人至少須為三人,其中所(處)、研究中心外學者不得少於所(處)、研究中心內學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審查人確定後,聘審小組召集人應即將下列資料,送請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交付審查:
受評審人之履歷。
受評審人著作之目錄及代表性著作。
受評審人之研究成果與未來之研究方向。
第三十一條 (聘審小組審議會議之先行程序)
聘審小組接獲前條各審查人審查意見後,準用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之先行程序)
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收到聘審小組綜合報告後,應將升等案儘速提交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討論,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第三十三條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程序)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討論及表決升等案時,與受評審人職級相同或較低者均應退席。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第三十四條 (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結果)
升等案經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通過者,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應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升等案未獲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通過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學組聘審會審議程序)
各學組聘審會審查升等案,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學組聘審會審議結果)
所(處)、研究中心通過之升等案未獲學組聘審會審查通過者,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應即將審查結果及理由通知所(處)、研究中心及受評審人。
受評審人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得向院聘審會提出申訴。逾期未申訴者,升等不通過之決定即為確定。
第三十七條 (學組聘審會之申訴審議程序)
學組聘審會於接獲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升等案申訴後,應於一個月內開會。
學組聘審會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應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儘速送交審查人審查。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不通過前項表決之申訴案,不予升等之決定即為確定。
學組聘審會接獲第二項專案委員會審查意見後,應進行討論並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變更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不予升等之決定。
升等案通過前項表決者,學組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聘,未獲表決通過者,升等案不通過之決定即為確定。
學組聘審會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申訴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申訴案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所(處)、研究中心。
第三十八條 (院聘審會之申訴審議程序)
院聘審會於接獲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升等案申訴後,應於一個月內開會。
院聘審會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應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儘速送交審查人審查。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不通過前項表決之申訴案,不予升等之決定即為確定。
院聘審會接獲第二項專案委員會審查意見後,應進行討論並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變更學組聘審會不予升等之決定。
升等案通過前項表決者,院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聘,未獲表決通過者,升等案不通過之決定即為確定。
院聘審會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申訴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申訴案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所(處)、研究中心。
第三十九條 (等待期間)
未通過升等案者,於案件確定日期起一年後方得再提出,且以有新增研究成果為限。
第 四十 條 (升等與續聘之併案辦理)
同一研究人員得同時辦理續聘及升等。各所(處)、研究中心得併案辦理送審,但審查人應分別撰寫審查意見,投票時亦應分別表決。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助理及研究助理等之人事審議)
助理及研究助理之新聘、助理(助理員)及研究助理(助理研究員)之續聘及助理(助理員)之升等,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諮顧會得依本作業要點進行審議。但上列人員依本作業要點學組聘審會之審議權,應根據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委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
前述研究人員之申訴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惟其中經學組聘審會審議部分,改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各所、處、研究中心作業規定)
各所(處)、研究中心應於本作業要點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訂定(或修訂)補充規定,並報院核定。但其內容不得較本作業要點寬鬆。本作業要點修正施行前尚未結案之新聘、續聘或升等案件,其以後之程序,依本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辦理之。本作業要點修正施行後,各所(處)、研究中心補充規定報院核定前,尚未結案之新聘、續聘與升等案件亦同。
第四十三條 (應出席人數之計算)
各項表決之應出席人數之計算,不包括下列人員:
因公出國者。
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者。
因病住院者。
第四十四條 (以上或以下之解釋)
稱以上或以下者,皆含本數或本職級;稱超過者,不含本數計算。
第四十五條 (生效與修訂)
本作業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並經院長核定後生效。
本作業要點修正之規定,施行日期由院長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