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人三字第八七○○二四八○二○號函同意備查
八十九年十月卅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人三字第八九○○二五二九一○號函同意修訂備查
一、本院研究員延長服務案件之處理,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中央研究院(以下稱本院)研究員年齡屆滿六十五歲,除其屆滿限齡之月在八月至次年元月間者,得予延長服務至次年元月底止,其屆滿限齡之月在二月至七月間者,得予延長服務至七月底止外,以不延長服務為原則。
三、研究員已達應即退休年齡,符合本要點第四條規定條件,原服務研究所(籌備處)仍須其任職者,徵得當事人同意,得經所(處)研究員會議(籌備處諮詢委員會議)及院方有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准予延長服務,當事人不得自行要求延長服務。
四、依第三點辦理延長服務之研究員,應符合左列基本條件並具特殊條件之一:
(一)基本條件:
最近三年內有個人著作學術專書出版或最近三年內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三篇以上,對學術確有貢獻者。
身體狀況足以繼續從事研究工作,並繳有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者。
於本院服務三年以上者。
本院院士辦理延長服務,不受前款三目服務年資之限制。
(二)特殊條件:
本院院士或特聘研究員。
曾任國家講座主持人或國內外學術聲譽卓著大學講座主持人者。
曾獲行政院科技獎、教育部學術獎或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特約研究獎或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者。
所擔任之研究工作經原服務研究所(籌備處)認定極有繼續必要,且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者。
現正負責主持或規劃重大研究發展計畫,具有連續性且需由其繼續主持始能順利完成任務者。
五、研究員延長服務,其屬本院院士、特聘研究員或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且符合延長服務規定條件之研究員,得由研究所(籌備處)逕提院方有關委員會逐年審查。
六、研究員延長服務期間不得兼任行政職務。
七、研究員延長服務期間,限在本院支薪,不得借調其他機構。
八、研究員延長服務,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次月起,每次延長服務期間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止。
九、研究員延長服務案件,服務所(處)應於屆齡二個月前報院核定。
十、研究員經核准延長服務者,於延長服務期間,其延長服務原因已消滅,服務機關得依程序報請終止其延長服務並即依規定辦理命令退休。
十一、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報總統府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