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員作業要點

 

八十四年三月七日核定

八十六年七月廿九日第一次修訂

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八月廿七日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院為提昇學術研究水準,厚植博士後研究人力暨培訓特殊學門研究人才之需要,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之適用範圍以本院推展﹁建立博士後研究人員制度﹂或特殊學門研究工作所需臨時性研究人員為限。

三、依本注意事項延聘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分以下二種:

  1. 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約者(Academia Sinica Postdoctoral Fellow),此項名額約佔十分之一。

  2. 一般博士後研究學者(Postdoctoral Fellow)。

四、第三條所列二種博士後研究人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1. 中央研究院博士後學者之資格,以近四年在國內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能獨立進行研究計畫者。

  2. 一般博士後學者之資格,為近六年在國內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優異能進行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計畫者。

五、具備前條資格之研究人員須檢附下列資料一式四份,向學術諮詢總會提出申請:

  1. 數理及生物組依下列二項辦理:

  2. 中央研究院博士後學者:由申請者本人檢附申請書、研究計畫者、學經歷證明文件、推薦書三份、著作抽印本及擬參與之計畫主持人同意書。

  3. 一般博士後學者:由計畫主持人檢附申請書、研究計畫書、待聘博士後研究人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推薦書三份及著作抽印本。

  4. 人文組申請者一律檢附申請書、個人研究計畫書、學經歷證明文件、推薦書三份、著作抽印本、預定參與之研究計畫主持人之同意書並說明申請者擬參與之研究內容,由博士後研究學者審核會議依其審查結果核定種類。

六、由學術諮詢總會成立﹁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人員﹂審查小組,依前條款所提申請資料聘請院內外專家審查,並進行核定工作。中央研究院博士後學者之審核以申請者本人之資格及傑出研究成績為依據;一般博士後學者之審核以待聘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成績以及其所參與研究計畫之創新重要性為考量。該審核會議原則上每年二次。

七、前述二種博士後研究學者之聘期原則上為二年,但任滿一年需繳交計畫研究成果報告及博士後研究學者工作評估表,作為第二年續聘及工作酬金進級之參考。任滿二年得重新申請,至多可任四年。

八、二種研究人員的工作酬金與預算經費來源如下:

  1. ﹁中央研究院﹂博士後學者工作酬金分為四個等級,薪點上限如下:第一級七一四薪點、第二級六九二薪點、第三級六七¡ 薪點、第四級六四八薪點;﹁一般﹂博士後學者工作酬金分為五個等級,各級薪點上限如下:第一級六¡ 四點、第二級五八二薪點、第三級五六¡ 薪點、第四級五三八薪點、第五級五二¡ 薪點,薪點折合率悉依各該年度本院人事費約聘︵僱︶人員核定之數額核計。博士後研究學者之工作酬金級數依其研究成果及能力而核定。

  2. ﹁中央研究院﹂博士後學者每年可申請新台幣十五萬元以內之研究費;從國外應聘者得補助本人機票費用。

  3. 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員所需經費在﹁主題研究與高級人才培育﹂計畫項下支應。

九、各所︵處︶依本作業要點延聘之博士後研究學者,請依﹁本院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處理原則﹂辦理聘用事宜。應填寫人事資料卡,連同聘用契約書於到職二週內送人事室備查;離職時,應於一週前報備。

十、本作業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