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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人事字第○九二○○八七一七○號函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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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及處務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人事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指派副院長一人、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總辦事處處長、總辦事處各單位主管人員、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組成,並由副院長擔任主席。 三、人事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四、人事委員會一切決議案,須經院長核准施行。 五、人事委員會至少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六、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