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延攬外籍人士作業原則

 

八十一年一月九日中央研究院院務座談會討論通過

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第五五六次主管會報修正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人事字第九一一六○一一一二一號函公布

 

因延攬外籍人士來院服務所涉及權利義務層面(如入境、居留、繳稅等)較廣,且流動性大,而積極延攬我國旅外學人回國服務又係政府一貫政策,故本院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於延攬人才時,當須以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優先,外籍人士僅以因應特殊研究工作需要者為限。茲謹擬訂有關作業原則如次:

一、編制內研究人員:

研究領域:
以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擴展的新研究領域為限。
聘任職務:
以助研究員以上研究職務為限。
資格條件:
除須具備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或研究中心組織規程所訂資格者外,并須具有擬從事研究領域之研究經驗,著有成就,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員額限制: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延攬外籍人士總數以不超過該所(處)、研究中心當年度編制內預算員額百分之十為原則,如確因特殊需要,經簽奉 院長核准者得酌予增加,惟至多以百分之十五為限。

二、約聘人員:

適用範圍:
配合編制內研究職務聘任作業需要,先以短期試用安置之研究人員。
因應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擴展新研究領域所需要之臨時性助理人員。
約聘職務:
人事費項下短期試用人員以約聘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為限。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因應新研究領域所需臨時性助理人員,以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專任助理職務為原則,如因特殊需要,經專案簽奉 院長核准者,得以業務費項下臨時助理職務延聘之。
資格條件:
以在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博士或碩士學位者為限。
員額限制:
人事費項下短期試用之約聘研究人員人數,應與實際擬聘任職務員額相當。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延攬之專任助理人數,以各該研究計畫內所編列員額為限。
因特殊需要,申請專案核定約聘之業務費項下臨時助理人數,至多不得超過各該所(處)、研究中心當年度所編列業務費臨時助理員額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