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四七七次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五○七次主管會報修正
一、 獎勵原則:
獎勵對象:行政技術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獎勵之標準、範圍及等級:
本院同仁辦理左列案件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經主管考核確值獎勵者,其獎勵標準如左:
研擬規劃重大之政策、法規或計劃,績效卓著者,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記功一次至記功二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
負責新建大樓之發包、監造或各項重大新興工程之規劃、推動、執行之有功人員,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記功一次至記大功一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
負責重大採購發包業務掌握時效,節省大量公帑,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記功一次至記功二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
辦理重大之特殊性會議或學術研討會,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一次至嘉獎二次。
辦理預算、決算之彙編,預算執行之控制,成效卓著者,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原則)嘉獎一次至嘉獎二次。
辦理所(處)慶、院慶或院區開放參觀等大型活動,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嘉獎二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一次。
處理重大災害(如颱風、火災、地震)突發狀況得宜,使災害損失減少者,嘉獎一次至記功一次。
基於主管業務需要,積極編印有關刊物、書籍、員工名錄有年,成效卓著者,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嘉獎二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一次。
參加選舉投票開票所工作擔任監察員或管理員,經選務機關函請敘獎者,嘉獎二次。
本院同仁辦理前項範圍以外之其他個案,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經主管考核確值獎勵者,依本院行政技術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之規定額度敘獎。
約聘僱人員依本院行政技術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經核定比照記嘉獎、記功者酌發給獎金。比照記嘉獎者核發三千元;比照記功者核發五千元。
獎勵額度得因個案業務輕重,將敘獎人數及獎度依前項標準酌予提高或酌減。
二、獎勵程序:
未涉及其他單位之獎勵案,由各單位依前述獎勵標準簽送人事室提經本院考績委員會審議後,陳請院長核定。
專案性、特殊性計畫或活動,獎勵對象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由主辦單位於計劃完成或活動結束後,先與協辦單位協商後依前項標準簽請獎勵,其處理程序如前。
重大獎勵案件(如記大功)簽送人事室提經本院考績委員會審議後陳請院長核定。
其他機關來文建請敘獎案,由人事室提經本院考績委員會審議後陳請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