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九日
八二台人字第○四○九一三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第七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第五點、第七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人事委員會第一 五 ○ 次會議修正通過
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人事字第九一一六○一二六六一號函修正公布
一、依 據:本院人事委員會第一一八次會議決議及總辦事處第二○○次主管座談會院長指示訂定之。
二、目 的:為鼓勵本院行政及技術人員勤奮工作,熱誠服務,積極提升公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三、選拔對象:本院行政及技術人員(含約聘僱人員),上年度內在本院具有左列事蹟者得選拔為工作績優人員。
所承辦之業務均能於期限內完成,能善盡職責,且熱心服務,工作態度良好,深獲同仁好評者。
對職掌事項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能節約人力、縮短作業流程時間或節省物力經費,經實施後有具體資料證明
確具績效。
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採購公用器財或辦理營繕工程,能多方比價、議價或招標得宜,品質符合標準,節省公帑,有具體重大事蹟者。
辦理本院建設用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除、處理、排除重大困難,使工程能順利進行者。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本院同仁表率者。
四、名 額:本院選拔工作績優人員,每年舉行一次,每次十名,如無符合規定條件者從缺。
五、遴薦手續及期限:
本院各單位(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總辦事處,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就上年內具有本要點三規定事蹟之人員,予以遴選,填具選拔遴薦表送人事彙辦。
每單位遴薦一人,單位內行政、技術人員人數超過十人者,每增加十人得增加遴選一人。
六、審 議: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就各單位所遴薦之人選依本要點三之規定審議之。審議結果簽陳 院長核定。
七、獎 勵:
獲選之工作績優人員頒給新台幣貳萬元之獎金及獎狀乙紙。
優良事蹟由本院以院函通知其本人及隸屬單位,並刊登週報。
八、本要點陳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