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研究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暨學術諮詢總會組織規程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暨總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十日第三次院務會議(延續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節 總 綱

第一條 本規程依本院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節 研究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

第二條 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以下簡稱研究所(處))應設置學術諮詢委員會。

第三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

各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由院長就所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各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及召集人由院長就院內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處主任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召集人。

第四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均為三年,得連任,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依規定酌致旅費及生活費。

第五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關於本所(處)各項學術研究方針、計畫、成果及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檢討與建議事項。
  2. 關於推荐特聘研究員候選人事項。

  3. 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應向評議會提出設所計畫。

  4. 關於研究所(處)相關評鑑事項。

  5. 院長委託辦理學術事項。

第六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必要時,得通信諮詢。

第七條 各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會每二年開會一次,各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遇有必要,由研究所所長(處主任)或召集人建議,經院長核准後得增開會議。

 

第三節 學術諮詢總會

第八條 學術諮詢總會由各研究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召集人、各研究中心顧問委員會召集人及由院長延聘院內外專家六人至九人(任期三年,得連任)共同組織之,直屬於院長。

第九條 學術諮詢總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聘請副院長之一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總會設置常務委員會,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七至十一人為常務委員。

第十條 學術諮詢總會協助院長辦理下列事項:

  1. 蒐集有關本院學術研究之國內外學術發展狀況資料。
  2. 評估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研究工作方針、成果及未來發展,並規劃本院總體之中長程發展計畫。
  3. 釐訂學術審查方法與程序,協助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辦理研究人員延聘及升等審查事宜。
  4. 策劃、聯繫國內外學術合作事宜。
  5. 籌議院長交辦之學術事項。

第十一條 總會未開會期間之經常性事務由常務委員會辦理之。

第十二條 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得由研究員或相當職等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指示,專責辦理前條所列事項之研擬與執行。

第十三條 學術諮詢總會行政業務由總辦事處學術事務組辦理。

學術諮詢總會處理公務所需工作人員,在本院組織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學術諮詢總會每二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增開會議。學術諮詢總會開會時,得請有關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列席。

第十五條 學術諮詢總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必要時,得通信諮詢。

第十六條 學術諮詢總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名譽職,但開會時得依規定酌致旅費及生活費。

 

第四節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