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層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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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評議會

評議員共計62人,其中數理科學組:21人、生命科學組:18人、人文及社會科學組:23人(其中當然評議員26人、聘任評議員36人,居住國內47人,國外15人),由當然評議員(院長、副院長及、各所所長及研究中心主任)及由院士選舉之聘任評議員所組成。掌理事項為:

議定本院研究學術計畫。

評議關於研究組織及工作興革事宜。

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

受中央政府委託,規劃學術發展方案。

中央研究院院長任期屆滿、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

其他依本法應由評議會訂定之附屬法規及掌理之事項。

評議會
中央研究院第十九屆評議會評議員名單
中央研究院第十八屆評議會評議員名單
中央研究院第十七屆評議會評議員名單
中央研究院第十六屆評議會評議員名單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中央研究院第十九屆評議會歷次會議紀錄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中央研究院第十八屆評議會歷次會議紀錄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 第六次
中央研究院第十七屆評議會歷次會議紀錄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 第六次
中央研究院第十六屆評議會歷次會議紀錄
第四次 第五次 第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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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會」
一、法效性:

依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本院設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同條第四項規定,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依據「本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第二條規定,評議會每三年為一屆。

二、掌理事項:

議定本院研究學術計劃。
評議關於研究組織及工作興革事宜。
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
受中央政府委託,規劃學術發展方案。
中央研究院院長任期屆滿、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
其他依本院組織法應由評議會訂定之附屬法規及掌理之事項。
三、評議員法定人數與任期:

依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 長及各所研究所所長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同條第二 項規定,聘任評議員三十至五十人,依第七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由院 士選舉,經中央研究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同條 第三項規定,聘任評議員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 統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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